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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充分体现了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的至关重要性。就如何实现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实践活动中的作用而言,本文对我国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沿革作了系统的、全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主要因素,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切入口,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党员 主体地位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D263文献标识码: A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沿革和科学内涵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沿革
在历代领导人带领下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探索了党员在党内的地位问题。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十二大党章首次明确“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把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并提,这一提法区别于过去“全党服从中央”的观念,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尊重。十三大党章第十九条末增加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十四大把这句话单列为党章的第二十条。2004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界定,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十七大报告将尊重党员民主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首次把“党员主体地位”写进党代会报告,为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十八大党章提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主体地位。
(二)党员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内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是党内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是党各项活动的主体,是党形象的塑造主体。党员主体作用,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活动中发挥主动性、主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前提,只有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党员主动、积极参与党内活动,发挥党员的主导性的功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党员意识形态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首要因素
从党员个体层面来看,党员意识问题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首要问题。一是有些党员权利意识淡薄,缺乏主动精神,随波逐流,思想上对领导和组织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主见,不愿或者不敢说真话,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言论不会受到重视,索性不表态,或者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作的权利;二是有些党员党性修养不高,民主素养不高,党性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两新”组织党员把自己当作纯粹的经济人,以忙于工作为借口,对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置若罔闻,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传统“本位”观念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重要因素
受传统教育管理理念的影响,目前存在影响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两种“本位”观念:一是“组织本位”观念,强调党员以义务为本位,要求党员对组织的绝对服从,党员享有、行使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将党员行使权利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无法有效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二是“领导本位”观念,长期以来在实际运作中逐渐形成的党内权力的集中统一和权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使党内的权力和组织结构出现了纵向单一的倾向,强化了上级的权威、领导的权威,强化了党员的服从意识,领导干部“家长制”、“一言堂”等作风仍然存在,党员只是作为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象的现象仍然存在,党内事务无法体现党员的意志,使党员在实质性的参与、监督等方面得不到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渠道不够通畅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关键因素
目前一些党员主体意识淡化以及无能为力消极情绪,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平台和渠道不畅是分不开的。目前,党务公开还不够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等方面不够规范,党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有些地方党务公开带有明显的个人意图色彩,无关紧要的公开,关键、重大问题强调保密纪律等,导致了党内信息不够通畅,信息交流不够公开,党员不能了解情况,无法参与决策或提出建议。党代表特别是普通党员党代表自身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党代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党员的建议和利益诉求等都无法通过党代表这个渠道进行有效的表达,这是党员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主体作用无法很好发挥的关键因素。
三、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切入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
如果说,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内在责任的体现,那么,党员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地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关键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作为工作的切入口,来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一)完善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
选举制度是党内自我更新机制中的首要环节,是党员权利体现的基础。落实好党员的选举权,关键是要体现选举人即党员的意志。我党在这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探索,包括“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三票制”等方式,其中以“公推直选”为目前主要的行之有效的选举方式。在四川、江苏、浙江等地都通过建立“公推直选”制度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根据调研发现,凡是进行公推直选的乡镇,党员的主体意识通过直选大大增强,党员非常在意这样的选举,大部分外出务工党员纷纷自费回家乡选举。公推直选将干部选择权交到每一个党员手中,改变了权力授予主体,这是对党员權利的回归与尊重,它使广大党员充分体会到履行职责的踏实和尽职的满足。
落实好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选举制度,关键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逐步扩大党内直选范围。目前公推直选范围主要还停留在党员直选产生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等相对狭窄的区域,随着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到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等。
2.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改变以往单一的提名方式,要把组织提名、党员提名与党员自荐等方式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党员提名的比例,建立和完善对于扰、操纵和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保障党员真实意志。
3.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要明确规定一切经过选举产生的职务都要进行差额选举,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差额比例,把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引入到党内,通过宣传,增强选举透明度。
4.要规范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举避程中,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规则,规范相关选举程序,通过法规化的进程来提升党员主体的参与有效性。
(二)完善以党务公开为核心的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党员实现参与、监督等权利的前提。党务公開制度是党员知情权的体现与保障。要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必须建立以党务公开制度为核心的公开制度。
1.科学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公开制度是双向度的公开,改变以往公开事项由权力行使机构单方面决定的方式,公开内容应是涉及党内“三重一大”的事项,或者也可以采取事先征求党员意见,了解党员想获得党内何种信息的方式确定公开内容。
2.丰富党务公开的形式。改变以往单一的会议方式,把党内有关会议、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方式结合起来,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便于党员及时、准确的了解党内信息。
3.保证党务公开程序的完整性。除了确保公开内容、时间和期限等程序外,还应有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公开回复,保证整个程序的完整性。
(三)完善以党代会常任制为重点的参与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
党员参与权包括党员的直接参与权与间接参与权。我国党员共有8512.7万名,如果实行直接参与,这么多党员通过投票或类似投票的方式就某一问题反复进行选择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间接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更具可操作性和更高的效率。
1.理顺权力授受关系,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现有党内权力集体进行改革,关键是把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权力科学布局、合理分开、各司其责,明确党代会与党委的关系,明确授受的形式、内容、责任以及权力的终止等,从根本上解决党内决策权和执行权问题。目前的基层党委既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推动者,如果在权力授受关系方面有所推进,党代表集中众意的作用就会被充分体现出来。
2.明确党代会的权利和职责,提高党代表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党代会的权利和职责,在实践过程中加以细化,不断完善党代会的权利设计,特别是党代表参与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途径以及党代表对党委会的监督、质询乃至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党代表工作的可拱
3.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增强党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党代表是“上情下达、下情土达”的平台和桥梁,党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是先天固有的,因此,必须加强党代表的履职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党代表履职能力的培养,依托党校等资源开展多样化、系统性、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以及参政议政。
(四)改进以民主测评制度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的体现。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是上对下的监督,而下级组织、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和“空监”的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以建立民主测评制度为核心、以询问和质询制度等为补充的全套监督制度。
1.健全民主测评制度。目前基层组织基本上都实行了民主测评制度,包括党员民主测代表、党代表民主测评等,但是普遍的问题是测评形式不尽合理、测评结果不公开等影响了测评的效果,因此,要通过民主测评形式的完善以及测评结果的有效反馈,并把民主测评意见纳入到考核之中,对于测评不合格者,实施弹劾罢免。
2.健全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尽量细化询问和质询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不断扩大询问和质询的主体范围,并为党员行使询问和质询提供保障,从而提高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运作效力。
[关键词]党员 主体地位民主权利
中图分类号:D263文献标识码: A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沿革和科学内涵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的历史沿革
在历代领导人带领下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探索了党员在党内的地位问题。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十二大党章首次明确“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把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并提,这一提法区别于过去“全党服从中央”的观念,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尊重。十三大党章第十九条末增加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十四大把这句话单列为党章的第二十条。2004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界定,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十七大报告将尊重党员民主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首次把“党员主体地位”写进党代会报告,为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十八大党章提出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主体地位。
(二)党员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内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是党内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是党各项活动的主体,是党形象的塑造主体。党员主体作用,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活动中发挥主动性、主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前提,只有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党员主动、积极参与党内活动,发挥党员的主导性的功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党员意识形态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首要因素
从党员个体层面来看,党员意识问题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首要问题。一是有些党员权利意识淡薄,缺乏主动精神,随波逐流,思想上对领导和组织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主见,不愿或者不敢说真话,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言论不会受到重视,索性不表态,或者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作的权利;二是有些党员党性修养不高,民主素养不高,党性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两新”组织党员把自己当作纯粹的经济人,以忙于工作为借口,对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置若罔闻,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传统“本位”观念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重要因素
受传统教育管理理念的影响,目前存在影响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两种“本位”观念:一是“组织本位”观念,强调党员以义务为本位,要求党员对组织的绝对服从,党员享有、行使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将党员行使权利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无法有效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二是“领导本位”观念,长期以来在实际运作中逐渐形成的党内权力的集中统一和权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使党内的权力和组织结构出现了纵向单一的倾向,强化了上级的权威、领导的权威,强化了党员的服从意识,领导干部“家长制”、“一言堂”等作风仍然存在,党员只是作为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象的现象仍然存在,党内事务无法体现党员的意志,使党员在实质性的参与、监督等方面得不到保障,极大地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渠道不够通畅是影响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关键因素
目前一些党员主体意识淡化以及无能为力消极情绪,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平台和渠道不畅是分不开的。目前,党务公开还不够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等方面不够规范,党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制度性的保障。有些地方党务公开带有明显的个人意图色彩,无关紧要的公开,关键、重大问题强调保密纪律等,导致了党内信息不够通畅,信息交流不够公开,党员不能了解情况,无法参与决策或提出建议。党代表特别是普通党员党代表自身的知情、参与、监督等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党代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党员的建议和利益诉求等都无法通过党代表这个渠道进行有效的表达,这是党员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主体作用无法很好发挥的关键因素。
三、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切入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
如果说,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内在责任的体现,那么,党员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地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关键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作为工作的切入口,来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一)完善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
选举制度是党内自我更新机制中的首要环节,是党员权利体现的基础。落实好党员的选举权,关键是要体现选举人即党员的意志。我党在这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探索,包括“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三票制”等方式,其中以“公推直选”为目前主要的行之有效的选举方式。在四川、江苏、浙江等地都通过建立“公推直选”制度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根据调研发现,凡是进行公推直选的乡镇,党员的主体意识通过直选大大增强,党员非常在意这样的选举,大部分外出务工党员纷纷自费回家乡选举。公推直选将干部选择权交到每一个党员手中,改变了权力授予主体,这是对党员權利的回归与尊重,它使广大党员充分体会到履行职责的踏实和尽职的满足。
落实好以“公推直选”为重点的选举制度,关键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逐步扩大党内直选范围。目前公推直选范围主要还停留在党员直选产生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等相对狭窄的区域,随着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到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等。
2.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改变以往单一的提名方式,要把组织提名、党员提名与党员自荐等方式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党员提名的比例,建立和完善对于扰、操纵和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保障党员真实意志。
3.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差额选举是选举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要明确规定一切经过选举产生的职务都要进行差额选举,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差额比例,把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引入到党内,通过宣传,增强选举透明度。
4.要规范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举避程中,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规则,规范相关选举程序,通过法规化的进程来提升党员主体的参与有效性。
(二)完善以党务公开为核心的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党员实现参与、监督等权利的前提。党务公開制度是党员知情权的体现与保障。要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必须建立以党务公开制度为核心的公开制度。
1.科学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公开制度是双向度的公开,改变以往公开事项由权力行使机构单方面决定的方式,公开内容应是涉及党内“三重一大”的事项,或者也可以采取事先征求党员意见,了解党员想获得党内何种信息的方式确定公开内容。
2.丰富党务公开的形式。改变以往单一的会议方式,把党内有关会议、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方式结合起来,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便于党员及时、准确的了解党内信息。
3.保证党务公开程序的完整性。除了确保公开内容、时间和期限等程序外,还应有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公开回复,保证整个程序的完整性。
(三)完善以党代会常任制为重点的参与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
党员参与权包括党员的直接参与权与间接参与权。我国党员共有8512.7万名,如果实行直接参与,这么多党员通过投票或类似投票的方式就某一问题反复进行选择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间接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更具可操作性和更高的效率。
1.理顺权力授受关系,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现有党内权力集体进行改革,关键是把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权力科学布局、合理分开、各司其责,明确党代会与党委的关系,明确授受的形式、内容、责任以及权力的终止等,从根本上解决党内决策权和执行权问题。目前的基层党委既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推动者,如果在权力授受关系方面有所推进,党代表集中众意的作用就会被充分体现出来。
2.明确党代会的权利和职责,提高党代表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党代会的权利和职责,在实践过程中加以细化,不断完善党代会的权利设计,特别是党代表参与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途径以及党代表对党委会的监督、质询乃至罢免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党代表工作的可拱
3.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增强党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党代表是“上情下达、下情土达”的平台和桥梁,党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是先天固有的,因此,必须加强党代表的履职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党代表履职能力的培养,依托党校等资源开展多样化、系统性、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以及参政议政。
(四)改进以民主测评制度为核心的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的体现。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是上对下的监督,而下级组织、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和“空监”的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以建立民主测评制度为核心、以询问和质询制度等为补充的全套监督制度。
1.健全民主测评制度。目前基层组织基本上都实行了民主测评制度,包括党员民主测代表、党代表民主测评等,但是普遍的问题是测评形式不尽合理、测评结果不公开等影响了测评的效果,因此,要通过民主测评形式的完善以及测评结果的有效反馈,并把民主测评意见纳入到考核之中,对于测评不合格者,实施弹劾罢免。
2.健全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实施关键在于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尽量细化询问和质询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不断扩大询问和质询的主体范围,并为党员行使询问和质询提供保障,从而提高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运作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