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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以手机、互联网为代表的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新媒体迅猛发展,新媒体赋权让公众得到了原来不可能得到的信息,为个体提供更多的表达可能和空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人人都是“笔杆”和“喇叭”的自媒体时代,媒体伦理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那么,新媒体“赋权”对象——媒体从业人员和草根群体该如何“用权”?如何规范传播环境?如何建构传播伦理新秩序?本文将以网络事件为例运用传播赋权理论探究新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 传播赋权 媒体伦理
一、网络事件回放及分析
1、案例一:“人肉搜索”
随着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介在我国的兴起,以新媒介为主要传播工具的社会事件正以高频率不断发生。“人肉搜索”正是由新媒介引发的事件中具有中国特色文化现象的典型代表。其中,最早有影响力的案例是2001年的微博“陈自瑶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自此,人肉搜索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等来维护社会秩序与释放正能量。“王菲案”使得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此后爆发的“死亡博客”事件、“王千源”事件、“犀利哥”事件等,都是“人肉搜索”现象中媒体伦理事件的典型案例。
正是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匿名性以及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使得“人肉搜索”对人们生活的暴力介入极为便利,法律的滞后与无力也使得发起、参与“人肉搜索”的行动者愈加肆无忌惮,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人肉搜索”。毫无疑问,人肉搜索对被人肉者的暴力侵犯是极不道德的,从媒体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会导致伦理离轨与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新媒体伦理道德重建。
2、案例二:“门事件”
网友将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超强娱乐性事件,取名为“XX 门”,往往该类事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炒作性。①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门事件”花样百出,如“铜须门”、“八毛门”、“捉奸门”等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纵观各种“门事件”的发生、发展全过程中,网络不仅为公众了解案情进展提供重要渠道,而且成为网友议论评析、分享观点的互动平台。然而,“门事件”中诸多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挖掘已经超越了普通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
3、案例三:“被事件”
“被事件”是指部分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上处于被动状态或相关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它包括权利主体被动完成不愿做的事,或者被动接受并不存在的事实,甚至在“被”过程中受害者完全蒙在鼓里,反映了受众知情权、参与权和合法利益被漠视、被剥夺,也反映了媒体伦理及公信力的缺失。例如近年来流行的“被死亡”、“被代表”、“被炒作”、“被离婚”等“被”事件,不仅亵渎了人的基本尊严,甚至让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削弱。有网民惊呼中国即将进入“被时代”。
“被事件”这种假新闻,其内容凡与个人有关,必然会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人身权;与企业有关的,除了侵犯其名誉权外,还可能引发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直接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与国家政策相关的“被事件”,还可能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悖社会和谐。而涉及到外交领域的“被事件”,则会给国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诱发国家间纷争。
二、新媒体与传播赋权
最新CNNIC调查表明:中国现在有5.38亿网民(这里的网民,就是指新媒体用户),平均每人每周上网时间达到20个小时。而其中73%,也就是3.92亿人,主要通过网络获得新闻。②新媒介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能力,他们借助手机、播客、BBS等,发布新闻,表达观点。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生产内容,每个人都是受众,各种新的内容从无数个来源生产出来,信息传播者与受众已经合为一体,如同在社会生产中,每个劳动力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
“赋权”是西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用语,综观西方相关文献综述,赋权是一个多层次、宽泛的概念体系。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知识重新分配后,建立在知识上的权力也将重新分配。因此,受众在新媒体空间拥有的信息传播权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分散化,引发权力转移,受众得以自我赋权,必是一个大趋势。辨证地分析可发现,新媒体赋权的过程也是政府权力转移/下移的过程,或者说是政府分权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放开与扩大的过程。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作为互联网上传播内容创造者和使用者的草根群体实现了自我赋权。
新媒体赋权的时代是一个如何听、如何说、如何写、如何做的时代。新媒体赋权产生了集体行动的效应,他们对网络空间赋予新型社会权力结构、新的言论空间,也可能产生干预社会现实、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然而,新媒介技术背景下的新型新闻传播方式及非专业新闻生产(公民新闻网站、新闻网志、微博等) 带来的权力扩散,撼动了科层式的新闻传媒机构。新媒体技术支撑的便捷接近权消弭了传受界限,造成了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身份的深层焦虑,以及新闻制作权的泛化和信息扩容带来了新闻次级化和媒体伦理困境。
三、新媒体赋权下媒体伦理的困境与对策
对上述新媒体伦理案例回顾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新媒体赋权已广泛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媒体伦理失范,传播信息造假,还有层出不穷的信息污染、网络安全、网络侵权等问题接踵而至,不能不让人质疑新媒体伦理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1、困境:从“无从可知”到“无所不知”
(1)草根群体的媒体伦理困境。新媒体环境下,虽然专业媒介组织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传播主体在由职业新闻工作者独家垄断逐渐转变为职业人员与草根群体共同分享,新闻信源也随之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来自草根群体的新闻和言论在新闻传播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今,网络新闻正以其多元的采编方式、快捷的传播速度、便利的获取渠道逐步成为当前新闻来源中不可或缺的新闻形式。在一些突发性事件及公共事件中,新媒体展示了其独特魅力,不仅成为公共舆论的“发声地”,更是新闻事件的“发生地”。另一方面,新媒体也为草根群体发布新闻提供了一个崭新平台,在此平台上,发布者完成了向草根记者身份的转变。“草根记者”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能力,在这种逐渐普及、开放式的传播环境下,人们上传、下载、发布信息基本无需审查和核实,网络社会呈现出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时空”格局。 (2)职业记者的媒体伦理困境。媒介技术革命冲击并改变了受众的媒介使用方式。职业记者也在这个大潮中不断更新自己的信息传播方式。事实上,在传统大众传媒“触网”、入驻新媒介之前,职业记者曾尝试使用新媒体这种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有效信息。记者使用微博存在着使用媒体官方微博和私人微博两种情况。对于非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记者往往以“转发 评论”的方式将信息发散传播。而对于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不少记者也选择在商业微博上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甚至于把网络上的传言复制下载,当作新闻摘编传载。此外,为了在网络上搏得点击率,有些记者借助新媒体平台不惜以编制新闻点来制造噱头,有的干脆以软性色情、暴力吸引关注,成为争议性报道与争议性话题的发源地。
总而言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传播媒介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变,使很多以前“无从可知的”变成了“无所不知”,“力所不能及的”变成了“轻而易举”, 对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提出了严峻考验,也给媒介伦理带来了新挑战。
2、对策:从“无所不知”到“有所不知”
恩格斯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传播媒介也不例外,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伦理要求。
(1)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记者必须从源头上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必须是真人真事,这是新闻报道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网民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传统媒体在其官方微博进行转发时,首先应该核实其真实性。同样,纸媒在引用微博内容进行报道时,也不能信口开河。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草根群体缺少自我把关意识,裂变传播方式容易导致原文信息发生质变,新闻工作者为抢占先机容易忽略新闻真实性至上的原则,犯下“先发为上”的错误。
(2)事实与人文关怀并重。重塑媒体伦理是维护信息生态健康、有序,整个社会和谐、平衡的助推因子。在传统的媒体伦理中,理性和责任的向度更多是从事实层面来加以表现,即是追逐新闻报道的真实、全面、客观。现如今,这种取向应转变为事实和人文关怀并重。新媒体新闻应该赋予更多地人文气息和人文关怀,更多地挖掘新闻事件中所蕴含的人性美,以最真实的情感给人以希望和慰藉,而不是煽风点火、肆意炒作。
(3)恰当使用权利,避免乱权、滥权。由于自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恰当性很难得到有效验证,因此,一方面要提高信息发布能力,利用新媒体独特的信息传播模式完成对个体社会身份的虚拟化重建,享受更大范围的表达权、发布权,推进个体对社会、他人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出了媒体伦理方面的迫切要求:要有灵活应变的能力,善于在多元信息中甄别、挑选出有益信息,能够理智地分析新闻事件背后的价值与意义,约束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做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4)建立审核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媒体组织必须意识到新媒体赋权下个体在媒介使用上的变化趋势,不仅要制定细化的工作手册,帮助职业记者在面对媒介伦理困境中的具体问题时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更要积极利用组织机构的优势与资源,做好自己数字化媒体建设,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审核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①http://www.baike.com/wiki/门事件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新媒体 传播赋权 媒体伦理
一、网络事件回放及分析
1、案例一:“人肉搜索”
随着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介在我国的兴起,以新媒介为主要传播工具的社会事件正以高频率不断发生。“人肉搜索”正是由新媒介引发的事件中具有中国特色文化现象的典型代表。其中,最早有影响力的案例是2001年的微博“陈自瑶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自此,人肉搜索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等来维护社会秩序与释放正能量。“王菲案”使得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此后爆发的“死亡博客”事件、“王千源”事件、“犀利哥”事件等,都是“人肉搜索”现象中媒体伦理事件的典型案例。
正是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匿名性以及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使得“人肉搜索”对人们生活的暴力介入极为便利,法律的滞后与无力也使得发起、参与“人肉搜索”的行动者愈加肆无忌惮,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人肉搜索”。毫无疑问,人肉搜索对被人肉者的暴力侵犯是极不道德的,从媒体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会导致伦理离轨与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新媒体伦理道德重建。
2、案例二:“门事件”
网友将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超强娱乐性事件,取名为“XX 门”,往往该类事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炒作性。①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门事件”花样百出,如“铜须门”、“八毛门”、“捉奸门”等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纵观各种“门事件”的发生、发展全过程中,网络不仅为公众了解案情进展提供重要渠道,而且成为网友议论评析、分享观点的互动平台。然而,“门事件”中诸多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挖掘已经超越了普通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
3、案例三:“被事件”
“被事件”是指部分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上处于被动状态或相关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它包括权利主体被动完成不愿做的事,或者被动接受并不存在的事实,甚至在“被”过程中受害者完全蒙在鼓里,反映了受众知情权、参与权和合法利益被漠视、被剥夺,也反映了媒体伦理及公信力的缺失。例如近年来流行的“被死亡”、“被代表”、“被炒作”、“被离婚”等“被”事件,不仅亵渎了人的基本尊严,甚至让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削弱。有网民惊呼中国即将进入“被时代”。
“被事件”这种假新闻,其内容凡与个人有关,必然会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人身权;与企业有关的,除了侵犯其名誉权外,还可能引发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直接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与国家政策相关的“被事件”,还可能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悖社会和谐。而涉及到外交领域的“被事件”,则会给国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诱发国家间纷争。
二、新媒体与传播赋权
最新CNNIC调查表明:中国现在有5.38亿网民(这里的网民,就是指新媒体用户),平均每人每周上网时间达到20个小时。而其中73%,也就是3.92亿人,主要通过网络获得新闻。②新媒介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能力,他们借助手机、播客、BBS等,发布新闻,表达观点。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生产内容,每个人都是受众,各种新的内容从无数个来源生产出来,信息传播者与受众已经合为一体,如同在社会生产中,每个劳动力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
“赋权”是西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用语,综观西方相关文献综述,赋权是一个多层次、宽泛的概念体系。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知识重新分配后,建立在知识上的权力也将重新分配。因此,受众在新媒体空间拥有的信息传播权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分散化,引发权力转移,受众得以自我赋权,必是一个大趋势。辨证地分析可发现,新媒体赋权的过程也是政府权力转移/下移的过程,或者说是政府分权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放开与扩大的过程。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作为互联网上传播内容创造者和使用者的草根群体实现了自我赋权。
新媒体赋权的时代是一个如何听、如何说、如何写、如何做的时代。新媒体赋权产生了集体行动的效应,他们对网络空间赋予新型社会权力结构、新的言论空间,也可能产生干预社会现实、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然而,新媒介技术背景下的新型新闻传播方式及非专业新闻生产(公民新闻网站、新闻网志、微博等) 带来的权力扩散,撼动了科层式的新闻传媒机构。新媒体技术支撑的便捷接近权消弭了传受界限,造成了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身份的深层焦虑,以及新闻制作权的泛化和信息扩容带来了新闻次级化和媒体伦理困境。
三、新媒体赋权下媒体伦理的困境与对策
对上述新媒体伦理案例回顾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新媒体赋权已广泛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媒体伦理失范,传播信息造假,还有层出不穷的信息污染、网络安全、网络侵权等问题接踵而至,不能不让人质疑新媒体伦理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1、困境:从“无从可知”到“无所不知”
(1)草根群体的媒体伦理困境。新媒体环境下,虽然专业媒介组织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传播主体在由职业新闻工作者独家垄断逐渐转变为职业人员与草根群体共同分享,新闻信源也随之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来自草根群体的新闻和言论在新闻传播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今,网络新闻正以其多元的采编方式、快捷的传播速度、便利的获取渠道逐步成为当前新闻来源中不可或缺的新闻形式。在一些突发性事件及公共事件中,新媒体展示了其独特魅力,不仅成为公共舆论的“发声地”,更是新闻事件的“发生地”。另一方面,新媒体也为草根群体发布新闻提供了一个崭新平台,在此平台上,发布者完成了向草根记者身份的转变。“草根记者”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能力,在这种逐渐普及、开放式的传播环境下,人们上传、下载、发布信息基本无需审查和核实,网络社会呈现出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时空”格局。 (2)职业记者的媒体伦理困境。媒介技术革命冲击并改变了受众的媒介使用方式。职业记者也在这个大潮中不断更新自己的信息传播方式。事实上,在传统大众传媒“触网”、入驻新媒介之前,职业记者曾尝试使用新媒体这种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有效信息。记者使用微博存在着使用媒体官方微博和私人微博两种情况。对于非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记者往往以“转发 评论”的方式将信息发散传播。而对于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不少记者也选择在商业微博上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甚至于把网络上的传言复制下载,当作新闻摘编传载。此外,为了在网络上搏得点击率,有些记者借助新媒体平台不惜以编制新闻点来制造噱头,有的干脆以软性色情、暴力吸引关注,成为争议性报道与争议性话题的发源地。
总而言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传播媒介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变,使很多以前“无从可知的”变成了“无所不知”,“力所不能及的”变成了“轻而易举”, 对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提出了严峻考验,也给媒介伦理带来了新挑战。
2、对策:从“无所不知”到“有所不知”
恩格斯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传播媒介也不例外,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伦理要求。
(1)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记者必须从源头上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必须是真人真事,这是新闻报道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网民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传统媒体在其官方微博进行转发时,首先应该核实其真实性。同样,纸媒在引用微博内容进行报道时,也不能信口开河。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草根群体缺少自我把关意识,裂变传播方式容易导致原文信息发生质变,新闻工作者为抢占先机容易忽略新闻真实性至上的原则,犯下“先发为上”的错误。
(2)事实与人文关怀并重。重塑媒体伦理是维护信息生态健康、有序,整个社会和谐、平衡的助推因子。在传统的媒体伦理中,理性和责任的向度更多是从事实层面来加以表现,即是追逐新闻报道的真实、全面、客观。现如今,这种取向应转变为事实和人文关怀并重。新媒体新闻应该赋予更多地人文气息和人文关怀,更多地挖掘新闻事件中所蕴含的人性美,以最真实的情感给人以希望和慰藉,而不是煽风点火、肆意炒作。
(3)恰当使用权利,避免乱权、滥权。由于自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恰当性很难得到有效验证,因此,一方面要提高信息发布能力,利用新媒体独特的信息传播模式完成对个体社会身份的虚拟化重建,享受更大范围的表达权、发布权,推进个体对社会、他人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出了媒体伦理方面的迫切要求:要有灵活应变的能力,善于在多元信息中甄别、挑选出有益信息,能够理智地分析新闻事件背后的价值与意义,约束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做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4)建立审核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媒体组织必须意识到新媒体赋权下个体在媒介使用上的变化趋势,不仅要制定细化的工作手册,帮助职业记者在面对媒介伦理困境中的具体问题时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更要积极利用组织机构的优势与资源,做好自己数字化媒体建设,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审核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①http://www.baike.com/wiki/门事件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