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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是各国政府为维护法律尊严而普遍采用的手段,但是,中、美两国在罚款的功能、归属等问题上的做法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可能与两国的政治体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以及基础秩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有关系。美国的罚款制度已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中国需要在借鉴其优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己的罚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