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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生活高度规模化和组织化的当代社会,企业的经营成败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进企业经济复苏为目标的重整制度成为各国破产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美国破产法;中国;启示
一、美国破产法的概况
自1800年美国颁布第一部联邦破产立法确立破产制度以来,美国破产制度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世界破产法历史上有重要的影响。回顾美国两百多年破产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美国的破产立法与其国家的经济走向紧密相连。从1800年頒布第一部破产法开始,随后分别于1841年、1867年、1898年颁布的破产法都有着相同的经济背景—无法避免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同样,这四部破产法的命运也随着经济复苏而遭到废止。
1978年美国终于颁布了一部不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的破产法典,美国破产法从一开始的权宜之计变成调整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美国1978年破产法在美国破产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
美国《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近10年来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破产法进行改革的愿望。针对日益严重的消费者滥用破产现象,2005年修正案提出了“收入测试”标准以限定消费者对破产清算程序的随意适用,自动冻结、自由财产和破产免责等制度也都本着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作了相应的修订。
二、美国破产法2005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消费者破产的改革
1.确立“收入测试标准”,根据收入的标准审查申请破产者是否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无能力偿还债务的,通过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的,旧故里申请人通过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偿还部分债务。
2.自动冻结效力减弱。自动冻结目的在于通过禁止所有意图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直接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以达到解救债务人和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目的。例如驱逐房客诉讼、吊销司机驾照、子女抚养费诉讼和离婚诉讼等将不再因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而被延期或终止。
3.限制自由财产适用。新破产法增加了自由财产尤其是住宅方面的限制:第一,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必须在该州居住至少两年,以防止债务人轻易地从一州转移到另一州从而获得自有财产,尤其是大额住宅豁免;第二,若债务人在该州居住不满40个月,住宅豁免额不得超过125000美元的上限;第三,对申请债务人的欺诈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任何在破产申请前10年内有试图通过更换地址而隐匿、拖延或者欺诈债权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4.严格的破产责任制度:一是关于破产免责使用时间方面的调整,规定债务人前后两次申请第七章规定的破产必须间隔六年,否则拒绝给予免责;二是调整了破产免责适用范围
5.增加信用咨询和理财教育要求,新破产法对债务人提出了许多程序上的繁琐要求。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改革内容
1.简化小企业、单一不动产债务人破产程序。
2.增设跨国破产程序,使得跨国破产申请的提出更容易且有章可循,将对全球化具有重大影响。
3.固定家庭农场主和渔业主破产程序,从而降低了农场主从农场经营中取得收入躲债的比例,富裕农场主更多的破产保护。
4.规范医疗保健机构,为破产保荐机构的病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5.加强雇员的保护力度。
三、针对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的作用
(一)新破产法最大程度地转变了对债务人的立场
自1898年美国第4部破产法确立彻底的免责主义以来,美国破产法立法秉承了“破产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诚实的债务人从债务重压之下解脱出来,免去其因商业不幸所欠债务及责任从而重新开始”的理念,将破产债务人看作需要依靠破产救济乃至完全免除债务负担的弱者,力图给予债务人周到的救济。1978年破产法给申请破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再生环境,除了给予企业宽松的重组和再融资条件外,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宽泛的免责。
新破产法对破产债务人的立场发生了巨大转变。新破产法对破产者的观念和破产立法的理念发生了变化,政府对破产这一领域的经济行为增加了控制力度。新破产法要求所有的破产申请人必须接受消费者信用咨询、参加金融理财课程的规定也表明,立法机构认为在美国这样一个风险防范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理性的消费者应该采取各种手段或途径使自己的破产风险降低到最低。可见,破产法的天平已经明显地向债权人一方倾斜。
(二)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将一般破产修改为非正式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诱因
非正式破产是指住房按揭款的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放弃美国破产法所提供的申请个人破产已摆脱债务压力这一救济途径,转而通过直接出售住房或者放弃住房等方式来清唱或者逃避债务。在此情形下,因为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美国学者称其为非正式破产。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将一般破产修改为“非正式破产”,伴随着这部修正案而来的是非正式破产案件的不断增加,进而导致止赎率的极具上升,直接增加了待售住房的数量,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严重的价格下降压力,催化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四、针对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的评价
《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是近三十年来美国归回对破产法做主的最大的一次修改,是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近10年来对破产法进行改革的愿望得到相当程度实现的标志。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改革总是与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相联系的,它必将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影响。美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所进行的破产法变革,其本质是在不同的利益冲突中寻求路径的努力,虽然成为了诱发2008金融危机的一个诱因,但其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五、对我国的启示
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我国经济不断下滑,集中表现为增速减慢,产能过剩,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破产制度。
(1)适当的引进个人破产制度,仿照美国的“收入测试标准”,针对不同收入条件的群体设置不同的破产申请标准,并相应完善破产保险制度。让有经济实力偿还部分债务的人偿还债务,让没有经济实力偿还债务的人申请破产,有保险公司代替其偿还部分债务
(2)在中国经济下滑,国有企业改革缓慢,企业破产数量急剧增多的情况下,可以完善中国的破产法,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保证国有企业能够有效快速的进行整改,同时加速完善产能过剩、生产效率低下、经济效益很差以及市场竞争力低下企业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中国经济的复苏。
(3)从美国个人破产法改革背景中,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房地产市场可能导致消费信贷风险和个人破产危机,当务之急是调整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市场监管,防范房地产信贷市场风险
(4)增加我国破产法对中国经济的调节作用,不仅仅把破产法当做一个法律规范,需要赋予破产法更多的经济职能,使其在调整破产内容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对中国的经济也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六、总结
西方先进国家的破产法都有其优势和发展的前景,但中国破产法现在还很不完善,需要借鉴西方的一些经验,但是不能盲目的引进,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以及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充分的分析、研究和论证之后,就可以借鉴西方的成果来完善本国的法律,促进中国政治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破产法;中国;启示
一、美国破产法的概况
自1800年美国颁布第一部联邦破产立法确立破产制度以来,美国破产制度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世界破产法历史上有重要的影响。回顾美国两百多年破产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美国的破产立法与其国家的经济走向紧密相连。从1800年頒布第一部破产法开始,随后分别于1841年、1867年、1898年颁布的破产法都有着相同的经济背景—无法避免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同样,这四部破产法的命运也随着经济复苏而遭到废止。
1978年美国终于颁布了一部不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的破产法典,美国破产法从一开始的权宜之计变成调整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美国1978年破产法在美国破产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
美国《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近10年来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破产法进行改革的愿望。针对日益严重的消费者滥用破产现象,2005年修正案提出了“收入测试”标准以限定消费者对破产清算程序的随意适用,自动冻结、自由财产和破产免责等制度也都本着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作了相应的修订。
二、美国破产法2005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消费者破产的改革
1.确立“收入测试标准”,根据收入的标准审查申请破产者是否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无能力偿还债务的,通过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的,旧故里申请人通过破产法第十三章规定偿还部分债务。
2.自动冻结效力减弱。自动冻结目的在于通过禁止所有意图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直接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以达到解救债务人和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目的。例如驱逐房客诉讼、吊销司机驾照、子女抚养费诉讼和离婚诉讼等将不再因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而被延期或终止。
3.限制自由财产适用。新破产法增加了自由财产尤其是住宅方面的限制:第一,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必须在该州居住至少两年,以防止债务人轻易地从一州转移到另一州从而获得自有财产,尤其是大额住宅豁免;第二,若债务人在该州居住不满40个月,住宅豁免额不得超过125000美元的上限;第三,对申请债务人的欺诈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任何在破产申请前10年内有试图通过更换地址而隐匿、拖延或者欺诈债权人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4.严格的破产责任制度:一是关于破产免责使用时间方面的调整,规定债务人前后两次申请第七章规定的破产必须间隔六年,否则拒绝给予免责;二是调整了破产免责适用范围
5.增加信用咨询和理财教育要求,新破产法对债务人提出了许多程序上的繁琐要求。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改革内容
1.简化小企业、单一不动产债务人破产程序。
2.增设跨国破产程序,使得跨国破产申请的提出更容易且有章可循,将对全球化具有重大影响。
3.固定家庭农场主和渔业主破产程序,从而降低了农场主从农场经营中取得收入躲债的比例,富裕农场主更多的破产保护。
4.规范医疗保健机构,为破产保荐机构的病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5.加强雇员的保护力度。
三、针对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的作用
(一)新破产法最大程度地转变了对债务人的立场
自1898年美国第4部破产法确立彻底的免责主义以来,美国破产法立法秉承了“破产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将诚实的债务人从债务重压之下解脱出来,免去其因商业不幸所欠债务及责任从而重新开始”的理念,将破产债务人看作需要依靠破产救济乃至完全免除债务负担的弱者,力图给予债务人周到的救济。1978年破产法给申请破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再生环境,除了给予企业宽松的重组和再融资条件外,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宽泛的免责。
新破产法对破产债务人的立场发生了巨大转变。新破产法对破产者的观念和破产立法的理念发生了变化,政府对破产这一领域的经济行为增加了控制力度。新破产法要求所有的破产申请人必须接受消费者信用咨询、参加金融理财课程的规定也表明,立法机构认为在美国这样一个风险防范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理性的消费者应该采取各种手段或途径使自己的破产风险降低到最低。可见,破产法的天平已经明显地向债权人一方倾斜。
(二)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将一般破产修改为非正式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金融危机的一个诱因
非正式破产是指住房按揭款的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放弃美国破产法所提供的申请个人破产已摆脱债务压力这一救济途径,转而通过直接出售住房或者放弃住房等方式来清唱或者逃避债务。在此情形下,因为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美国学者称其为非正式破产。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将一般破产修改为“非正式破产”,伴随着这部修正案而来的是非正式破产案件的不断增加,进而导致止赎率的极具上升,直接增加了待售住房的数量,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严重的价格下降压力,催化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四、针对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的评价
《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是近三十年来美国归回对破产法做主的最大的一次修改,是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近10年来对破产法进行改革的愿望得到相当程度实现的标志。任何一个国家的破产法改革总是与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相联系的,它必将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产生影响。美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所进行的破产法变革,其本质是在不同的利益冲突中寻求路径的努力,虽然成为了诱发2008金融危机的一个诱因,但其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五、对我国的启示
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我国经济不断下滑,集中表现为增速减慢,产能过剩,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破产制度。
(1)适当的引进个人破产制度,仿照美国的“收入测试标准”,针对不同收入条件的群体设置不同的破产申请标准,并相应完善破产保险制度。让有经济实力偿还部分债务的人偿还债务,让没有经济实力偿还债务的人申请破产,有保险公司代替其偿还部分债务
(2)在中国经济下滑,国有企业改革缓慢,企业破产数量急剧增多的情况下,可以完善中国的破产法,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保证国有企业能够有效快速的进行整改,同时加速完善产能过剩、生产效率低下、经济效益很差以及市场竞争力低下企业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中国经济的复苏。
(3)从美国个人破产法改革背景中,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房地产市场可能导致消费信贷风险和个人破产危机,当务之急是调整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市场监管,防范房地产信贷市场风险
(4)增加我国破产法对中国经济的调节作用,不仅仅把破产法当做一个法律规范,需要赋予破产法更多的经济职能,使其在调整破产内容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对中国的经济也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六、总结
西方先进国家的破产法都有其优势和发展的前景,但中国破产法现在还很不完善,需要借鉴西方的一些经验,但是不能盲目的引进,必须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以及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充分的分析、研究和论证之后,就可以借鉴西方的成果来完善本国的法律,促进中国政治经济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