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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件母亲弑子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控辩双方均表示没有意见,该判决遂为终审判决。
该案的起因在于83岁高龄的黄老太将安眠药喂食给46岁的儿子黎某乙,随后勒住儿子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7年5月9日,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的83岁的黄老太,趁其他家人离开之机,将其46岁的“智障儿子”杀害。黄老太在供述中称,她的小儿子黎某乙,在出生后即被确诊为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只能长期卧床,活得很痛苦。黄老太悉心照料儿子四十余年,47岁时即为此申请了退休。随着年事日高,担心自己离世后黎某乙无人照顾,遂产生了喂他吃安眠药弄死他的念头。在庭审现场,黄老太的众多亲属出庭作证,为其求情。黄老太的大儿子黎某甲证实,其母亲一直与长期卧床的弟弟睡同一间房,给弟弟喂饭。他虽曾劝母亲将黎某乙送至政府福利机构安置,但老太太担心照顾不周而未能成行。他认为母亲不同于一般的杀人犯,其本意并不是想害弟弟,“她是想帮弟弟解脱”。
与其他社会热点问题不同,该案判决经媒体报道后,网友们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分成针锋相对的两派。相反,人们更多的是同情这个已入耄耋之年的黄老太,在其风烛残年的时候不得已做出这样耸人听闻的事,可能“需要比自杀更大的勇气”,而作为一个母亲,她的心该有多痛!对于法院的判决,网友们也认为“法律不外人情”,法律既是严肃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法官能合理合法合情地运用法律,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表现”。
确实,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人伦悲剧,法院的判决确乎顺应了国人朴素的情法观,即“原情审法”“准情酌理”。人们常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而在司法方面,则早已形成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诸多原则和制度。在传统法文化中,人情所代表的伦理道德是法的根据,法律应据此而适时变通,而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如发生伦理道德与法相抵触的情形,审判官又当“屈法以申情”。日本的中国法史学者滋贺秀三就断言“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甚至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
审判官考量的“情理”,既有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自然情况,也有导致犯罪发生的具体原因或心理动机,而在黄老太杀子案中,这两方面都属于可原宥之“人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马小红教授,对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有独到的研究,她在《礼与法》一书中,曾系统梳理了古代社会对孤寡老弱笃疾者怜恤宽宥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儒家经典中曾有过“三赦之法”,即“幼弱”“老旄”“蠢愚”三种人犯罪时可获得赦免或可改重从轻。我国现行刑法有“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即是对我们传统法律文化中恤刑观念的吸纳和继承。黄老太在“作案”时已是83岁的高龄,符合我国现行刑法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传统法文化的精神。
不過,在这个被社会广为认可的“情法兼顾”的判决中,总让人觉得我们忽视了什么。仔细想想,应该就是那个被黄老太杀死的儿子黎某乙的权利。即便生活不能自理,即便不能表达自己的情感,黎某乙也有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下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人,即便是他的母亲,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即便是以“爱”的名义,去杀死他。黄老太作为黎某乙的监护人,当她“没有能力再爱”时,必须有一种机制能使他人或机构“接盘”,让其子继续活下去。黄老太虽生养了黎某乙,却绝没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利。在有关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们认同法院判决中情理法的结合,只是深深体味到在“原宥”黄老太杀人之情时,却又实在无法兼顾其子的正当法律权利的两难。或许只有在完善监护人制度与提高福利机构的信誉后,方可避免同样悲剧的发生吧。
该案的起因在于83岁高龄的黄老太将安眠药喂食给46岁的儿子黎某乙,随后勒住儿子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7年5月9日,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的83岁的黄老太,趁其他家人离开之机,将其46岁的“智障儿子”杀害。黄老太在供述中称,她的小儿子黎某乙,在出生后即被确诊为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只能长期卧床,活得很痛苦。黄老太悉心照料儿子四十余年,47岁时即为此申请了退休。随着年事日高,担心自己离世后黎某乙无人照顾,遂产生了喂他吃安眠药弄死他的念头。在庭审现场,黄老太的众多亲属出庭作证,为其求情。黄老太的大儿子黎某甲证实,其母亲一直与长期卧床的弟弟睡同一间房,给弟弟喂饭。他虽曾劝母亲将黎某乙送至政府福利机构安置,但老太太担心照顾不周而未能成行。他认为母亲不同于一般的杀人犯,其本意并不是想害弟弟,“她是想帮弟弟解脱”。
与其他社会热点问题不同,该案判决经媒体报道后,网友们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分成针锋相对的两派。相反,人们更多的是同情这个已入耄耋之年的黄老太,在其风烛残年的时候不得已做出这样耸人听闻的事,可能“需要比自杀更大的勇气”,而作为一个母亲,她的心该有多痛!对于法院的判决,网友们也认为“法律不外人情”,法律既是严肃的,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法官能合理合法合情地运用法律,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表现”。
确实,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人伦悲剧,法院的判决确乎顺应了国人朴素的情法观,即“原情审法”“准情酌理”。人们常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而在司法方面,则早已形成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诸多原则和制度。在传统法文化中,人情所代表的伦理道德是法的根据,法律应据此而适时变通,而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如发生伦理道德与法相抵触的情形,审判官又当“屈法以申情”。日本的中国法史学者滋贺秀三就断言“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甚至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
审判官考量的“情理”,既有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自然情况,也有导致犯罪发生的具体原因或心理动机,而在黄老太杀子案中,这两方面都属于可原宥之“人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马小红教授,对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有独到的研究,她在《礼与法》一书中,曾系统梳理了古代社会对孤寡老弱笃疾者怜恤宽宥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儒家经典中曾有过“三赦之法”,即“幼弱”“老旄”“蠢愚”三种人犯罪时可获得赦免或可改重从轻。我国现行刑法有“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即是对我们传统法律文化中恤刑观念的吸纳和继承。黄老太在“作案”时已是83岁的高龄,符合我国现行刑法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传统法文化的精神。
不過,在这个被社会广为认可的“情法兼顾”的判决中,总让人觉得我们忽视了什么。仔细想想,应该就是那个被黄老太杀死的儿子黎某乙的权利。即便生活不能自理,即便不能表达自己的情感,黎某乙也有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下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人,即便是他的母亲,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即便是以“爱”的名义,去杀死他。黄老太作为黎某乙的监护人,当她“没有能力再爱”时,必须有一种机制能使他人或机构“接盘”,让其子继续活下去。黄老太虽生养了黎某乙,却绝没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利。在有关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们认同法院判决中情理法的结合,只是深深体味到在“原宥”黄老太杀人之情时,却又实在无法兼顾其子的正当法律权利的两难。或许只有在完善监护人制度与提高福利机构的信誉后,方可避免同样悲剧的发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