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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了加强,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许多错误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本文主要探讨当前影响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些主要因素。
【关键词】农村;民主;法治;因素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民主法治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民主法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凸现,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把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一、部分乡镇及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较差
部分乡镇及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个别村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民主作风和法治观念不强,因而时常发生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多数农民还仅仅把权利简单的理解为金钱利益,而对于自己更广泛层面上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如配偶权、亲属权、相邻权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受教育水平有限,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对薄弱。作为双层经营体制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村民的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农村有各种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村民大多只初步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熟悉法律、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几乎没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虽然进行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活动,但由于没有深入实际,每一次都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制约了该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而上级政府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上也不够重视。从该村群众的回答我们了解到,村民往往为了打赢一场官司而花费了太多的冤枉钱在法律咨询上。如果上级政府能将法律服务与支持工作真正地在农村实施下去,将切实地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带给他们最真实的好处。
四、重经济发展轻民主法治
过去在农村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抓经济,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摆不到一定的位置,措施缺乏硬的招子,考核没有完善的机制,不少单位与部门把民主法治为重点的精神文明建设当作软任务,似抓非抓,时紧时松。在财力投入上,重招商引资的项目投入,轻社会公共产品发展的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很快,但农村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今天,各类社会矛盾将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影响农村的社会和谐。在法律实施上,重传达贯彻轻执法监督。这几年在"三农"工作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应该说在各个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作保障,现在往往是重宣传轻落实,重传达贯彻而忽视严格的执法监督,没有一抓到底,造成许多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分配制度上,重效率优先轻公正公平。这几年鼓励先富已形成了社会氛围,而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不够,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以致造成群众心态失衡,于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普法宣传上,重重点对象轻普通群众。这几年的普法教育应该说逐步深入,成绩显著,特别是抓了各级干部、执法人员和外来人口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对维护一方稳定,发展一方经济收到了明显效果,但对广大农民的普法教育,表面文章做得多,真正进村入户宣传到群众的较少,特别是地处偏僻的农村成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死角,这就造成部分群众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成为法盲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本操作规程》,规范了民主选举工作;制定《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工作指导纲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等,规范了村民自治工作;制定《全省依法治乡、依法治村工作标准》,制定的《村党支部议事规则》、《村委会议事规则》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依法治村工作规划》,依法解决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可是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和宣传、监督机制的完善。如在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民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更不了解其中内容及其内涵,甚至有些村干部也不知其所以然。
【关键词】农村;民主;法治;因素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民主法治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民主法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凸现,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把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一、部分乡镇及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较差
部分乡镇及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意识,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个别村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民主作风和法治观念不强,因而时常发生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多数农民还仅仅把权利简单的理解为金钱利益,而对于自己更广泛层面上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如配偶权、亲属权、相邻权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受教育水平有限,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对薄弱。作为双层经营体制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村民的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该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农村有各种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村民大多只初步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熟悉法律、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几乎没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该村虽然进行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活动,但由于没有深入实际,每一次都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制约了该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而上级政府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上也不够重视。从该村群众的回答我们了解到,村民往往为了打赢一场官司而花费了太多的冤枉钱在法律咨询上。如果上级政府能将法律服务与支持工作真正地在农村实施下去,将切实地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带给他们最真实的好处。
四、重经济发展轻民主法治
过去在农村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抓经济,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摆不到一定的位置,措施缺乏硬的招子,考核没有完善的机制,不少单位与部门把民主法治为重点的精神文明建设当作软任务,似抓非抓,时紧时松。在财力投入上,重招商引资的项目投入,轻社会公共产品发展的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很快,但农村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今天,各类社会矛盾将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影响农村的社会和谐。在法律实施上,重传达贯彻轻执法监督。这几年在"三农"工作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应该说在各个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作保障,现在往往是重宣传轻落实,重传达贯彻而忽视严格的执法监督,没有一抓到底,造成许多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分配制度上,重效率优先轻公正公平。这几年鼓励先富已形成了社会氛围,而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不够,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以致造成群众心态失衡,于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普法宣传上,重重点对象轻普通群众。这几年的普法教育应该说逐步深入,成绩显著,特别是抓了各级干部、执法人员和外来人口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对维护一方稳定,发展一方经济收到了明显效果,但对广大农民的普法教育,表面文章做得多,真正进村入户宣传到群众的较少,特别是地处偏僻的农村成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死角,这就造成部分群众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成为法盲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本操作规程》,规范了民主选举工作;制定《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工作指导纲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等,规范了村民自治工作;制定《全省依法治乡、依法治村工作标准》,制定的《村党支部议事规则》、《村委会议事规则》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了《依法治村工作规划》,依法解决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可是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和宣传、监督机制的完善。如在龙山区寿山镇黑牛村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民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更不了解其中内容及其内涵,甚至有些村干部也不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