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校的管理既包括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思想教育,同时也包括对学生必要的惩戒。本文从分析现有高校处分制度着手,指出现有高校处分中存在的非人性化因素,提出应进一步完善高校处分程序,在学生处分中做到以人为本,使高校的处分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高校;管理;处分;人性化
【中图分类号】G473.6【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594(2010)03-0022-02
今年初,南开大学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处分不再一背终身。只要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高校的管理权既体现在日常的专业教育和思想教育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学生必要的惩戒上。学生处分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近年来,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处分制度初现弊端。如何改革与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弥补国内处分解除机制的空白,让高校处分制度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做到切实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程序内容
学生处分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现在各高校所颁行的学生管理条例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而制定的,其精神必须与该《规定》相符合。
以我校为例,我校学生手册的纪律处分明文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教育批评或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留校察看处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最短不少于六个月;违反校纪者,有某些情形之一(具体情形略),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校学生处分非人性化之具体表现
1、处分随着档案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长久以来,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就不说了,学校将一纸罚书塞进档案,学生被动接受,即使这些同学在以后的学习中改好了,但这个污点却始终抹不去,可以说是犯错一阵子,受污一辈子。从此,学位证、就业、工作后的晋升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这些学生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
2、与学位证挂钩:国内很多高校都有这样的规定,凡是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同学就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的高校甚至是只要受过处分就不能获得学位证。但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1]。由此看来,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学术行为,与学术水平有关,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关系不大。学校为严肃校纪校规,将处分与学位证挂钩,明显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开除学籍有悖于受教育权:《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点明确指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我校学生守则中增加了一条: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育法》规定,大学具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及作出处分的主体资格及职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以给予处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学校的制度通过扩张性解释扩大了处罚范围,加重了处罚力度,有悖于上级机关规范的真实意图,使得学生受教育权丧失。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教育权的剥夺,应属于“重大立法事项”,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4、处分权的行使不规范,缺乏正当程序:就处分程序而言,违纪处分实施的行为过程要有法可依,没有合法程序,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申诉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处罚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2]近年来,高校违纪处分诉讼案增多,不少高校在这类案件中败给学生,就是处分的程序不规范。恰当的程序能防止错误的发生,减少对学生的伤害,减少高校的诉讼纠纷。
三、如何做到高校处分人性化
1、强化申辩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强化申辩权的行使和落实,防止高校行政权的滥用。使得学生在申诉中程序明确、有法可依,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申诉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规定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项有效的事前救济途径。对于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分时,如开除学籍和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应当尽快确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主体权力的滥用。[3]
2、慎行处罚,把握分寸。《规定》中关于处分的规定有诸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屡次”等主观性词语,而对于这些词语的理解和把握赋予了学校自主处理的权力。比如我校的规定中对违反校纪者,有某些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这些某些情形就是学校自主处理的范围,从轻从重,也是学校可以自行控制的。学校可以从既教育又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在教育和手段之间选择一个合适的尺度,这样将处分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3、处罚公正,罚过得当。处分合法公正是让学生信服的先决条件。学生违纪行为大多是在情感冲动而意志力不能控制时发生的,如打架、考试作弊等,只要引导教育得当,多数学生是能够悔改的。但是,如果处分过当或有失公正,就会激起学生的对立情绪和过激行为,甚至引起诉讼纠纷。[2]因此,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并加以人性化处理,这样才能令学生心服口服、真心悔过并主动加以改正。
4、效仿南开,“处分期间”。高校管理中处分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学生犯了错,学校给予犯错学生相应处罚理所当然,只有通过教育该生鞭策他人,学生才能健康成长成才。但教育惩罚之后,还应该给其应有的宽容,帮助学生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南开大学开了宽容受处分大学生的先河,摒弃以往高高在上的制度规定,多了些包容与理解。这样一来,受处分的学生便有了盼头和目标,自然会为了终止或解除处分而努力奋斗。[4]
5、改进完善,和谐双赢。要想做到处分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但同时又不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那么,在解除处分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只有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才能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一定不能自动解除的,否则高校管理力度会有所降低。同时“处分期间”中规定,撤销处分的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其意义也有一定局限。是否能彻底“消过”,同时又达到惩罚激励的作用,也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培养学生既要依靠教育,又要依靠管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教罚结合,才能更好的教书育人。学生处分是一门艺术,我们要敢于惩罚,善于处分;同时要掌握分寸,合理公正;鼓励学生改过自新,迷途知返;最终达到让学生得到教育,认识错误,重新做人,取得成绩。否则惩罚教育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还会让同学放任自流、迷失方向。因此,学校的处分制度应从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出发,充分尊重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如何做到既遵守学习的制度规章,又做到真正的人性化,让同学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高校的管理者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更多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台,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马银芳,马育红 高等学校考试违纪处分权合法性的思考 发展,2009年第04期:108~109
[2]田亮,董颖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青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 理论导刊,2008.5:89~91
[3]罗薇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法律思考 教育与职业,2009年7月中:172~173
[4]张剑,刘慕鑫 http://www.jyb.cn.中国教育报,2010年02月25日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关键词】高校;管理;处分;人性化
【中图分类号】G473.6【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594(2010)03-0022-02
今年初,南开大学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处分不再一背终身。只要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高校的管理权既体现在日常的专业教育和思想教育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学生必要的惩戒上。学生处分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近年来,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处分制度初现弊端。如何改革与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弥补国内处分解除机制的空白,让高校处分制度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做到切实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已成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程序内容
学生处分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现在各高校所颁行的学生管理条例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而制定的,其精神必须与该《规定》相符合。
以我校为例,我校学生手册的纪律处分明文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教育批评或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留校察看处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最短不少于六个月;违反校纪者,有某些情形之一(具体情形略),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校学生处分非人性化之具体表现
1、处分随着档案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长久以来,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就不说了,学校将一纸罚书塞进档案,学生被动接受,即使这些同学在以后的学习中改好了,但这个污点却始终抹不去,可以说是犯错一阵子,受污一辈子。从此,学位证、就业、工作后的晋升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因而,这些学生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
2、与学位证挂钩:国内很多高校都有这样的规定,凡是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同学就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有的高校甚至是只要受过处分就不能获得学位证。但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1]。由此看来,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是学术行为,与学术水平有关,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关系不大。学校为严肃校纪校规,将处分与学位证挂钩,明显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开除学籍有悖于受教育权:《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点明确指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我校学生守则中增加了一条: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育法》规定,大学具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及作出处分的主体资格及职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以给予处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学校的制度通过扩张性解释扩大了处罚范围,加重了处罚力度,有悖于上级机关规范的真实意图,使得学生受教育权丧失。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教育权的剥夺,应属于“重大立法事项”,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4、处分权的行使不规范,缺乏正当程序:就处分程序而言,违纪处分实施的行为过程要有法可依,没有合法程序,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申诉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处罚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2]近年来,高校违纪处分诉讼案增多,不少高校在这类案件中败给学生,就是处分的程序不规范。恰当的程序能防止错误的发生,减少对学生的伤害,减少高校的诉讼纠纷。
三、如何做到高校处分人性化
1、强化申辩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强化申辩权的行使和落实,防止高校行政权的滥用。使得学生在申诉中程序明确、有法可依,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申诉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规定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项有效的事前救济途径。对于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分时,如开除学籍和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应当尽快确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主体权力的滥用。[3]
2、慎行处罚,把握分寸。《规定》中关于处分的规定有诸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屡次”等主观性词语,而对于这些词语的理解和把握赋予了学校自主处理的权力。比如我校的规定中对违反校纪者,有某些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这些某些情形就是学校自主处理的范围,从轻从重,也是学校可以自行控制的。学校可以从既教育又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在教育和手段之间选择一个合适的尺度,这样将处分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3、处罚公正,罚过得当。处分合法公正是让学生信服的先决条件。学生违纪行为大多是在情感冲动而意志力不能控制时发生的,如打架、考试作弊等,只要引导教育得当,多数学生是能够悔改的。但是,如果处分过当或有失公正,就会激起学生的对立情绪和过激行为,甚至引起诉讼纠纷。[2]因此,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并加以人性化处理,这样才能令学生心服口服、真心悔过并主动加以改正。
4、效仿南开,“处分期间”。高校管理中处分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学生犯了错,学校给予犯错学生相应处罚理所当然,只有通过教育该生鞭策他人,学生才能健康成长成才。但教育惩罚之后,还应该给其应有的宽容,帮助学生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南开大学开了宽容受处分大学生的先河,摒弃以往高高在上的制度规定,多了些包容与理解。这样一来,受处分的学生便有了盼头和目标,自然会为了终止或解除处分而努力奋斗。[4]
5、改进完善,和谐双赢。要想做到处分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但同时又不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那么,在解除处分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只有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才能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一定不能自动解除的,否则高校管理力度会有所降低。同时“处分期间”中规定,撤销处分的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其意义也有一定局限。是否能彻底“消过”,同时又达到惩罚激励的作用,也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培养学生既要依靠教育,又要依靠管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教罚结合,才能更好的教书育人。学生处分是一门艺术,我们要敢于惩罚,善于处分;同时要掌握分寸,合理公正;鼓励学生改过自新,迷途知返;最终达到让学生得到教育,认识错误,重新做人,取得成绩。否则惩罚教育不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还会让同学放任自流、迷失方向。因此,学校的处分制度应从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出发,充分尊重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如何做到既遵守学习的制度规章,又做到真正的人性化,让同学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高校的管理者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更多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台,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马银芳,马育红 高等学校考试违纪处分权合法性的思考 发展,2009年第04期:108~109
[2]田亮,董颖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青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 理论导刊,2008.5:89~91
[3]罗薇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法律思考 教育与职业,2009年7月中:172~173
[4]张剑,刘慕鑫 http://www.jyb.cn.中国教育报,2010年02月25日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