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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基础不一,差异很大。文章从实际出发,紧紧抓住公积金的特征和政策规定的精髓,深入剖析两种计量基础的区别及产生的重大影响,全面阐明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住房公积金的科学性、合理性。
关键词:计量基础;住房公积金;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会计计量基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会计核算计量基础分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类,权责发生制,以业务收支发生时间为依据,凡是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核算;反之,则不能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收付实现制,以资金实际收付时间为依据,凡是在本期内收到和支出的款项,不论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核算。前者以营利核算为基础,后者恰好相反。
在权责发生制下,由于收支确认与资金收付不同步,通常,增值收益会有部分“虚增”,有时也会有意压低收益,以丰补欠,因而存在人为调节收益的可能,易使会计信息失真。收付实现制是一种稳健、保守的核算原则,因收支确认与资金收付同步,所以增值收益真实可靠。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现状及依据
由于政策未明确规定公积金的计量基础,理论争议不断,实际做法多样,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是事业单位且不具有营利性,因此应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单位机构的定性,并不是对住房公积金本身的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强调中心不以逐利为最终目标,并不否定资金的经营性。实践中,中心要按年付息,还要保值增值,必须要考虑资金效益,明显带有经营性。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所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两种做法互有利弊,在当前未有明确规定下,结合实际需要,综合使用两种计量基础,部分遵循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住房公积金的科学依据
笔者认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科学合理、简便易行;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不符合公积金本质特点和管理规定内在要求;混同使用更不可取,除此两类,别无其他原则可循。
(一)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本质的必然要求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其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实质是以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职工缴存公积金不是为了追求资金效益,而是为了满足住房消费需求。朱基总理早就指出“如果公积金使用管理得不好,到处挪用,甚至把公积金都赔了,那么职工就不会缴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安全是第一位的,营利是第二位的。资金安全首要性决定了公积金核算不能以营利为基础,必须根据资金实际收付情况据实核算,这完全符合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特征。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二)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制度的内在要求
当前政策规定虽未明确住房公积金计量基础,但立法者的本意已很明了,要透过表象看本质。《条例》规定,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表明住房公积金核算不以营利为基础,须稳健核算,安全第一。同时规定,管理费用须列入预算并经财政核准,收支两条线,将管理费用与增值收益不直接联系,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障中心经费来源,切断利益链条,进一步保证资金安全。《条例》还规定,增值收益应专户存储,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房资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应分立账户,单独核算。两项规定意在重申公积金不能被挤占和挪用,仍就是强调资金安全。所以,各项制度的核心即资金安全为本。
有同志认为,《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并明确了核算内容,由于该两科目不会在收付实现制中使用,所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实际上,此款仅是对科目含义和核算内容的一般性介绍,并非是对计量基础的界定,据此结论不准确。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当前形式的客观要求
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并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也就是说,两项分配后的剩余收益须全额上缴财政。此前,因政策未明确要求,中心大都留存了一部分作为自有资金。规定的出台,对住房公积金核算影响重大。
在權责发生制下,由于公积金资金巨大,利率小幅波动,将导致增值收益大幅变动,“虚增”收益很高,上缴廉租房资金也会高出实际很多。08年以前,因有分配结余和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双重保护,超额上缴廉租房资金对公积金本金威胁较小;今后,超额上缴资金将直接挤占贷款风险准备金,在其余额较小时,进而侵蚀公积金本金,这是《条例》明令禁止的。实际上,贷款风险准备金也是专项资金,同样不容挤占和挪用。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
住房公积金安全至上,是会计核算的宗旨和灵魂,也是资金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企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金,逐利是其第二特征,其保值增值和营利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投资,不能进入较高风险领域,追求收益最大化,更不能人为调节收益创造“虚假业绩”,必须采用收付实现制稳健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日修订).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4-3国务院令第262号).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8).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
[5]《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6]《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5-28).
[7]《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关键词:计量基础;住房公积金;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会计计量基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会计核算计量基础分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类,权责发生制,以业务收支发生时间为依据,凡是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核算;反之,则不能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收付实现制,以资金实际收付时间为依据,凡是在本期内收到和支出的款项,不论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核算。前者以营利核算为基础,后者恰好相反。
在权责发生制下,由于收支确认与资金收付不同步,通常,增值收益会有部分“虚增”,有时也会有意压低收益,以丰补欠,因而存在人为调节收益的可能,易使会计信息失真。收付实现制是一种稳健、保守的核算原则,因收支确认与资金收付同步,所以增值收益真实可靠。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现状及依据
由于政策未明确规定公积金的计量基础,理论争议不断,实际做法多样,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是事业单位且不具有营利性,因此应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单位机构的定性,并不是对住房公积金本身的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强调中心不以逐利为最终目标,并不否定资金的经营性。实践中,中心要按年付息,还要保值增值,必须要考虑资金效益,明显带有经营性。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所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两种做法互有利弊,在当前未有明确规定下,结合实际需要,综合使用两种计量基础,部分遵循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住房公积金的科学依据
笔者认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科学合理、简便易行;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不符合公积金本质特点和管理规定内在要求;混同使用更不可取,除此两类,别无其他原则可循。
(一)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本质的必然要求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其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实质是以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是国家强制缴纳的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职工缴存公积金不是为了追求资金效益,而是为了满足住房消费需求。朱基总理早就指出“如果公积金使用管理得不好,到处挪用,甚至把公积金都赔了,那么职工就不会缴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安全是第一位的,营利是第二位的。资金安全首要性决定了公积金核算不能以营利为基础,必须根据资金实际收付情况据实核算,这完全符合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特征。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二)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制度的内在要求
当前政策规定虽未明确住房公积金计量基础,但立法者的本意已很明了,要透过表象看本质。《条例》规定,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表明住房公积金核算不以营利为基础,须稳健核算,安全第一。同时规定,管理费用须列入预算并经财政核准,收支两条线,将管理费用与增值收益不直接联系,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障中心经费来源,切断利益链条,进一步保证资金安全。《条例》还规定,增值收益应专户存储,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房资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应分立账户,单独核算。两项规定意在重申公积金不能被挤占和挪用,仍就是强调资金安全。所以,各项制度的核心即资金安全为本。
有同志认为,《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并明确了核算内容,由于该两科目不会在收付实现制中使用,所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实际上,此款仅是对科目含义和核算内容的一般性介绍,并非是对计量基础的界定,据此结论不准确。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公积金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当前形式的客观要求
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并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也就是说,两项分配后的剩余收益须全额上缴财政。此前,因政策未明确要求,中心大都留存了一部分作为自有资金。规定的出台,对住房公积金核算影响重大。
在權责发生制下,由于公积金资金巨大,利率小幅波动,将导致增值收益大幅变动,“虚增”收益很高,上缴廉租房资金也会高出实际很多。08年以前,因有分配结余和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双重保护,超额上缴廉租房资金对公积金本金威胁较小;今后,超额上缴资金将直接挤占贷款风险准备金,在其余额较小时,进而侵蚀公积金本金,这是《条例》明令禁止的。实际上,贷款风险准备金也是专项资金,同样不容挤占和挪用。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
住房公积金安全至上,是会计核算的宗旨和灵魂,也是资金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企业资金、风险投资等资金,逐利是其第二特征,其保值增值和营利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投资,不能进入较高风险领域,追求收益最大化,更不能人为调节收益创造“虚假业绩”,必须采用收付实现制稳健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日修订).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4-3国务院令第262号).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8).
[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
[5]《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6]《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5-28).
[7]《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