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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扩大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是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的前提。强调对普通人群的艾滋病检测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但是对于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检测,却被人们所忽视。所以在作为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的集中管控的场所——公安监管场所,建立艾滋病常规检测制度,对遏制艾滋病感染的传播更为关键。
关键词:艾滋病;重点人群检测;公安监管场所;可行性;建议
艾滋病被发现仅20多年时间,但目前已成为危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世界瘟疫”。在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已经不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医学科学尚不能阻断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的现实情况下,社会的相关政策、法律、教育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组织机制、协调方式及管理行为的合理与否,对艾滋病的传播正在发生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在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管理控制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的体制下,作为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的集中管控的场所——公安监管场所(主要是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拘留所等),对于艾滋病的防治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在监管场所推行艾滋病常规检测,是检测HIV感染者、遏制艾滋病传染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艾滋病检测现状对艾滋病防治的影响
根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目前我国的艾滋病疫情处于总体低流行、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高流行的态势。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5%,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人,2007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万,因艾滋病死亡2万人,在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母婴传播占1.1%。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有近68%的人不知道自己的感染状况,没有得到治疗、咨询、关怀和支持,有些继续从事高危行为,传播着艾滋病。这种“潜在感染者”的存在,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比如:死亡率增高,因为很多人只是在有症状表现,发病时才去检测;在艾滋病毒潜伏期,没显现症状时,充当着艾滋病的广泛传播者;同时意味着艾滋病携带者很长时间不能得到咨询、关怀和救治;更是增加了公共卫生的负担,而且更易诱发机会性感染。因此,要遏制艾滋病迅速传播的势头,首先要扩大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检测。
由于艾滋病病毒传染在吸毒者中十分普遍,同样,卖淫嫖娼也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所以,在监管场所,实施针对性地对高危人群常规检测措施,对于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有着巨大的意义。事实证明,各国尽早对艾滋病携带者及患者的救治、关怀是遏制艾滋病流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监管场所,在配合世界上通常所使用的医疗领域救助、减低艾滋病危害等有效措施方面,还有诸多的管理行为与之不谐调。
1、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收监规定中没有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常规检测,使得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患者成为传染其他健康在押人员的潜在威胁,同时也成为传染管教民警的威胁。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是:艾滋病不是人犯收入监所的常规检测项目,公安机关不得强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HIV检测,只是对怀疑艾滋病患者才需要报告卫生部门进行HIV检测。而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监所拒收的法定情形。所以,总有未知的艾滋病携带者或患者的犯罪嫌疑人,既要在监管场所关押,又没有进行常规检测措施,一旦离开监管场所,流入社会,则会成为传播源。
2、监管场所现行的艾滋病检测措施远远不能适应实际人员流动情况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制度和执行总有差距。目前的监管场所的健康检查、身体检查大多是由监所狱医进行体表检查,查看有无伤痕等外观检查,只有少数有条件的监管场所进行乙肝等传染病检查,但是HIV的检测却不在入所常规检测中。象云南这样的艾滋病重灾区的监管场所,对于HIV的检测一般由当地疾控每年集中检测两次左右。而在非艾滋病重灾区的监管场所,几乎就没有进行HIV检测。但这种集中性的检测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HIV检测专项治理,相对于监管场所大多数关押人员入所时间短、流动性大的特点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艾滋病防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以及监所管理条件所限,一些违法或者犯罪的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携带者被执法机关抓进去又放出来,不仅使得这些人员以艾滋病为借口逍遥法外,而且由于他们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关怀,成为社会潜在的艾滋病传染危害。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从1997年到2003年的6年间,杭州警方在“艾滋小偷”中累计查出了100多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关押场所限制着,他们被送到防疫部门,防疫部门只是按规定登记了事;送到戒毒所,这些人戒几天毒后又被放出来。
3、监管场所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对在监管场所检测出的HIV人员实施了错误的“保密原则”,人为造成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错过了早期的治疗、关怀和支持。在我国,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拘留所等的监管场所的主要职责是对被监管人员实行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以首要任务是保障监所安全的前提下,许多监管场所即使检测出被监管人员携带艾滋病病毒,也不会告知他们本人。在2007年对戒毒所的调查走访中,我们就遇到了这样一位被强制戒毒的小伙子,在当地疾控中心对他们进行集中HIV(艾滋病病毒)检测时,他被抽了两次血,虽然工作人员不告诉他原因,但是他对此事就很敏感。当他出所后自己去进行了HIV检测,证实了自己的怀疑,是HIV携带者,并且积极找到了治疗、关怀HIV携带者的地方,使自己成为“四免一关怀”的受益者,后来还成为了该地区艾滋病防治中心的志愿者。但对于大多数吸毒的HIV携带者或患者来说,并不象那位小伙子那样幸运。由于他们长期吸毒,与社会产生一定的距离,行为弱化,很少能及时敏感地发现自己的病情,能使自己及时得到社会防治HIV资源的关怀、治疗的更是少之又少。
4、有些监管场所管教人员的错误思想也使得监管场所检出HIV携带者或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关怀。在对于HIV集中检测出携带HIV的在押人员出所时,一些监所管教人员不告诉他们,总觉得对其宣传HIV的防治、关怀政策不是自己的职责。
二、在监管场所实施在押人员HIV检测全员化的对策建议及其可行性分析
艾滋病防治不是由某个部门孤立进行的,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协作,尤其是在作为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的集中管控的场所——公安监管场所,实施艾滋病常规检测措施,做好后续治疗服务,不仅对于遏制艾滋病感染的传播意义重大,同时将会使监管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求得双赢。
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可以由以下方法进行。一是由医疗部门或者疾控部门专门培训狱医后,由狱医对入所人员进行HIV常规检测。二是由疾控中心或者医疗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常驻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是切实可行的:
1、HIV快速检测经济、方便可行。随着HIV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HIV检测试纸也应运而生。虽然HIV检测试纸现在还不象早孕试纸那样,在药店门诊可以随意买到,但在网络上已经随处可买。在中国HIV检测中心网站上,一套艾滋病毒HIV(1+2)抗体快速检测试纸(全血附赠采血针、吸管一支等)大概80元。而采用“采血试剂”检测的话,成本价格大约只有20元左右。这种筛查检测将会使人们尽早获知HIV的感染状况,对于及时扩大HIV治疗,预防和创建支持性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尽早救治和相关预防知识的机会。
2、抗HIV病毒药物的发展,使得对艾滋病的治疗已经具备了有效的方法。由于我们对HIV治疗现状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人们对于HIV检测普遍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检出HIV病毒就是死路一条。其实HIV的治疗发展到今天,虽然没有根治的药物,但是干预、控制HIV病毒的药物已经使大量存在,并且很有效用,这就使得HIV病毒携带者或患者长期象健康人一样生活、工作成为可能。据《健康报》报道HIV病毒无症状期一般持续8-15年,此期尝试早期以中医药干预,可以达到延缓发病,甚至终生携带病毒不发病的目的。调查中,我们认识的艾滋发作并开始治疗的朋友,发作至今已第12年,如今还在工作。
3、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一些监管场所领导干部和民警有一种偏见,认为监管场所搞HIV入所常规检测不现实,原因是被关押人员入所时间短、流动性大,而且看押任务繁重,很难对其全员检测。其实,在监管场所开展HIV检测工作更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尤其是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有利条件。一是监管场所是各种吸毒人员、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人员集中关押的场所;二是一些入所人员往往是多个性伴,对其进行HIV检测具有较大意义;三是与其他管理部门相比,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高危人群更集中,范围更容易确定。
三、在监管场所开展将HIV检测纳入常规检测应该注意的问题
艾滋病病毒的常规检测,既是法律领域的权利问题,也是医疗领域的救助问题,还涉及到重要的伦理学问题。在监管场所开展HIV常规检测,要实现保障监管场所安全和防治艾滋病同时取得双赢,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保护被检测者的知情同意权。随着艾滋病有效的治疗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和国家对艾滋病的支持已经大有改进,对艾滋病的歧视也已经大大减少,因此在进行HIV检测时必须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更是应该使被测者理解为他们作检测的目的,让他们知道他们拥有选择检测或不检测的权利,以利于更好的保护被测者的自身权益和权利。
2、艾滋病的常规检测必须坚持保密的原则。在监管场所检出HIV携带者和患者时,应该保护被测者的个人信息,坚持除了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部门需要了解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外,其余无关的第三者都无权获得感染者的个人信息。
3、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必须坚持预疾控、医疗与监管等部门配合的原则,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提供咨询和服务相结合,端正检测的目的。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的目的是控制整个社会艾滋病的流行,所以检测之后,要有咨询、预防、治疗、关怀等后续措施。
4、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重视HIV携带者和患者获得后续治疗服务的权利,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检出HIV携带者和患者虽然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同时也是病人,仍有自己获得治疗的权利,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告知被检出HIV的携带者和患者,积极主动地对其宣传HIV治疗的现状,以及为其提供获得HIV治疗、关怀的途径,并在工作中自觉地维护HIV携带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走到了一个重要的关口,如何突破防治艾滋病的瓶颈,即: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人数过低的现状,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做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感染者的工作,使他们尽早接受治疗,给他们以科学、合理、人道的帮助,是预防艾滋病蔓延的重要措施。而在监管场所实施HIV常规检测,将是突破这一艾滋病防治瓶颈的有益举措,必将对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http://www.chinaids.org.cn.
[2]罗炳森、王萍.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教育概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76.
[3]公安部监狱管理局主编.看守所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06、232.
关键词:艾滋病;重点人群检测;公安监管场所;可行性;建议
艾滋病被发现仅20多年时间,但目前已成为危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世界瘟疫”。在我国,艾滋病的防治,已经不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医学科学尚不能阻断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的现实情况下,社会的相关政策、法律、教育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组织机制、协调方式及管理行为的合理与否,对艾滋病的传播正在发生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在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管理控制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的体制下,作为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的集中管控的场所——公安监管场所(主要是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拘留所等),对于艾滋病的防治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在监管场所推行艾滋病常规检测,是检测HIV感染者、遏制艾滋病传染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艾滋病检测现状对艾滋病防治的影响
根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目前我国的艾滋病疫情处于总体低流行、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高流行的态势。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5%,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人,2007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万,因艾滋病死亡2万人,在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母婴传播占1.1%。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有近68%的人不知道自己的感染状况,没有得到治疗、咨询、关怀和支持,有些继续从事高危行为,传播着艾滋病。这种“潜在感染者”的存在,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比如:死亡率增高,因为很多人只是在有症状表现,发病时才去检测;在艾滋病毒潜伏期,没显现症状时,充当着艾滋病的广泛传播者;同时意味着艾滋病携带者很长时间不能得到咨询、关怀和救治;更是增加了公共卫生的负担,而且更易诱发机会性感染。因此,要遏制艾滋病迅速传播的势头,首先要扩大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检测。
由于艾滋病病毒传染在吸毒者中十分普遍,同样,卖淫嫖娼也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所以,在监管场所,实施针对性地对高危人群常规检测措施,对于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有着巨大的意义。事实证明,各国尽早对艾滋病携带者及患者的救治、关怀是遏制艾滋病流行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监管场所,在配合世界上通常所使用的医疗领域救助、减低艾滋病危害等有效措施方面,还有诸多的管理行为与之不谐调。
1、我国目前的监管场所收监规定中没有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常规检测,使得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患者成为传染其他健康在押人员的潜在威胁,同时也成为传染管教民警的威胁。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是:艾滋病不是人犯收入监所的常规检测项目,公安机关不得强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HIV检测,只是对怀疑艾滋病患者才需要报告卫生部门进行HIV检测。而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监所拒收的法定情形。所以,总有未知的艾滋病携带者或患者的犯罪嫌疑人,既要在监管场所关押,又没有进行常规检测措施,一旦离开监管场所,流入社会,则会成为传播源。
2、监管场所现行的艾滋病检测措施远远不能适应实际人员流动情况的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制度和执行总有差距。目前的监管场所的健康检查、身体检查大多是由监所狱医进行体表检查,查看有无伤痕等外观检查,只有少数有条件的监管场所进行乙肝等传染病检查,但是HIV的检测却不在入所常规检测中。象云南这样的艾滋病重灾区的监管场所,对于HIV的检测一般由当地疾控每年集中检测两次左右。而在非艾滋病重灾区的监管场所,几乎就没有进行HIV检测。但这种集中性的检测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HIV检测专项治理,相对于监管场所大多数关押人员入所时间短、流动性大的特点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艾滋病防治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以及监所管理条件所限,一些违法或者犯罪的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携带者被执法机关抓进去又放出来,不仅使得这些人员以艾滋病为借口逍遥法外,而且由于他们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关怀,成为社会潜在的艾滋病传染危害。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从1997年到2003年的6年间,杭州警方在“艾滋小偷”中累计查出了100多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关押场所限制着,他们被送到防疫部门,防疫部门只是按规定登记了事;送到戒毒所,这些人戒几天毒后又被放出来。
3、监管场所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对在监管场所检测出的HIV人员实施了错误的“保密原则”,人为造成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错过了早期的治疗、关怀和支持。在我国,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养所、拘留所等的监管场所的主要职责是对被监管人员实行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以首要任务是保障监所安全的前提下,许多监管场所即使检测出被监管人员携带艾滋病病毒,也不会告知他们本人。在2007年对戒毒所的调查走访中,我们就遇到了这样一位被强制戒毒的小伙子,在当地疾控中心对他们进行集中HIV(艾滋病病毒)检测时,他被抽了两次血,虽然工作人员不告诉他原因,但是他对此事就很敏感。当他出所后自己去进行了HIV检测,证实了自己的怀疑,是HIV携带者,并且积极找到了治疗、关怀HIV携带者的地方,使自己成为“四免一关怀”的受益者,后来还成为了该地区艾滋病防治中心的志愿者。但对于大多数吸毒的HIV携带者或患者来说,并不象那位小伙子那样幸运。由于他们长期吸毒,与社会产生一定的距离,行为弱化,很少能及时敏感地发现自己的病情,能使自己及时得到社会防治HIV资源的关怀、治疗的更是少之又少。
4、有些监管场所管教人员的错误思想也使得监管场所检出HIV携带者或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关怀。在对于HIV集中检测出携带HIV的在押人员出所时,一些监所管教人员不告诉他们,总觉得对其宣传HIV的防治、关怀政策不是自己的职责。
二、在监管场所实施在押人员HIV检测全员化的对策建议及其可行性分析
艾滋病防治不是由某个部门孤立进行的,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协作,尤其是在作为吸毒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的集中管控的场所——公安监管场所,实施艾滋病常规检测措施,做好后续治疗服务,不仅对于遏制艾滋病感染的传播意义重大,同时将会使监管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求得双赢。
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可以由以下方法进行。一是由医疗部门或者疾控部门专门培训狱医后,由狱医对入所人员进行HIV常规检测。二是由疾控中心或者医疗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常驻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是切实可行的:
1、HIV快速检测经济、方便可行。随着HIV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HIV检测试纸也应运而生。虽然HIV检测试纸现在还不象早孕试纸那样,在药店门诊可以随意买到,但在网络上已经随处可买。在中国HIV检测中心网站上,一套艾滋病毒HIV(1+2)抗体快速检测试纸(全血附赠采血针、吸管一支等)大概80元。而采用“采血试剂”检测的话,成本价格大约只有20元左右。这种筛查检测将会使人们尽早获知HIV的感染状况,对于及时扩大HIV治疗,预防和创建支持性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尽早救治和相关预防知识的机会。
2、抗HIV病毒药物的发展,使得对艾滋病的治疗已经具备了有效的方法。由于我们对HIV治疗现状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人们对于HIV检测普遍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检出HIV病毒就是死路一条。其实HIV的治疗发展到今天,虽然没有根治的药物,但是干预、控制HIV病毒的药物已经使大量存在,并且很有效用,这就使得HIV病毒携带者或患者长期象健康人一样生活、工作成为可能。据《健康报》报道HIV病毒无症状期一般持续8-15年,此期尝试早期以中医药干预,可以达到延缓发病,甚至终生携带病毒不发病的目的。调查中,我们认识的艾滋发作并开始治疗的朋友,发作至今已第12年,如今还在工作。
3、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一些监管场所领导干部和民警有一种偏见,认为监管场所搞HIV入所常规检测不现实,原因是被关押人员入所时间短、流动性大,而且看押任务繁重,很难对其全员检测。其实,在监管场所开展HIV检测工作更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尤其是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有利条件。一是监管场所是各种吸毒人员、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人员集中关押的场所;二是一些入所人员往往是多个性伴,对其进行HIV检测具有较大意义;三是与其他管理部门相比,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高危人群更集中,范围更容易确定。
三、在监管场所开展将HIV检测纳入常规检测应该注意的问题
艾滋病病毒的常规检测,既是法律领域的权利问题,也是医疗领域的救助问题,还涉及到重要的伦理学问题。在监管场所开展HIV常规检测,要实现保障监管场所安全和防治艾滋病同时取得双赢,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保护被检测者的知情同意权。随着艾滋病有效的治疗已经成为现实,社会和国家对艾滋病的支持已经大有改进,对艾滋病的歧视也已经大大减少,因此在进行HIV检测时必须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更是应该使被测者理解为他们作检测的目的,让他们知道他们拥有选择检测或不检测的权利,以利于更好的保护被测者的自身权益和权利。
2、艾滋病的常规检测必须坚持保密的原则。在监管场所检出HIV携带者和患者时,应该保护被测者的个人信息,坚持除了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部门需要了解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外,其余无关的第三者都无权获得感染者的个人信息。
3、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必须坚持预疾控、医疗与监管等部门配合的原则,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提供咨询和服务相结合,端正检测的目的。在监管场所进行HIV检测的目的是控制整个社会艾滋病的流行,所以检测之后,要有咨询、预防、治疗、关怀等后续措施。
4、在监管场所进行HIV常规检测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重视HIV携带者和患者获得后续治疗服务的权利,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检出HIV携带者和患者虽然有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同时也是病人,仍有自己获得治疗的权利,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告知被检出HIV的携带者和患者,积极主动地对其宣传HIV治疗的现状,以及为其提供获得HIV治疗、关怀的途径,并在工作中自觉地维护HIV携带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走到了一个重要的关口,如何突破防治艾滋病的瓶颈,即: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人数过低的现状,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做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感染者的工作,使他们尽早接受治疗,给他们以科学、合理、人道的帮助,是预防艾滋病蔓延的重要措施。而在监管场所实施HIV常规检测,将是突破这一艾滋病防治瓶颈的有益举措,必将对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http://www.chinaids.org.cn.
[2]罗炳森、王萍.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教育概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76.
[3]公安部监狱管理局主编.看守所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06、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