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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不断深化,以及监狱执法管理日趋规范化,我国监狱罪犯权益保障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另一方面,罪犯的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尤其一些罪犯及其家属滥用权利诉求,过度主张权利,给监狱管理造成了严重影响。通过调查研究罪犯过度维权的形式与现状,找出罪犯过度维权案件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保障监狱这个国家刑罚机关能够有效执行刑罚改造职能。
【关键词】:罪犯权利;过度维权;监狱;完善法律;刑罚职能;医疗
1.调查内容
1.1调查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系统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通过学习“依法治监”,全面实施监狱管理规范化,显著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增强了民警执法的公正性、文明性,也进一步保障了监狱罪犯的权益。但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罪犯的维权意识,加之相关法律缺失,一些罪犯开始滥用维权渠道,过度诉求,甚至恶意诉求,是罪犯过度维权案件激增,且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成为近几年来监狱系统内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监狱日常管理和基层民警的执法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调查研究罪犯过度维权这一项目,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重新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监狱及民警的关注与支持,更期待着司法部未来新一轮的改革建设可以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从而从根本上缓解罪犯过度维权这一问题对各界造成的压力。
1.2调查意义
有利于明确罪犯的权利边界,保障对罪犯的刑罚权利。切实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重要的职责也是监狱一直的追求。但是,罪犯的过度维权却模糊了其权利的边界,更侵蚀了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权。研究该项目有利于使罪犯明确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的边界。合理合法主张权利,也充分保障监狱的刑罚执行权。
2.罪犯过度维权的概念和主体
《监狱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罪犯可以维护自身法定的允许的权利。 而我们所调查研究的是针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一系列问题,而关于度的界定必须进行准确的把握。
《辩证法》中关于度的定义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界限、幅度和范围。在这个界限里,量的增减不改变事物的质,但超过这个界限就要引起质变。量变与质变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就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度。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过度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在主张权利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这时就称为过度维权。“罪犯过度维权的狱学概念”,即罪犯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不恰当地将权利维护进行放大,从而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基本的社会评判水准,出现了与监狱执法理念和罪犯义务不相一致的情境,这样的维权则视为“过度维权”。
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罪犯,这些罪犯对所谓“人权”认识过度膨胀,对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认识淡薄,处于罪犯过度维权的核心地位。围绕这些犯人又引申出了其他的维权主体如罪犯的亲属以及罪犯找到的媒体及律师等。这些维权主体让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变得极具复杂性,近年来甚至呈现出多元化甚至是多个维权主体交织的情形。对监狱的日常管理和民警的正常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3.罪犯过度维权的主要形式及现状分析
我们通过调查并对数据进行集中统计和详细分析,发现罪犯过度维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而且罪犯过度维权具有复杂性,多数的罪犯过度维权事件伴有多种维权类型交织的情况,并总结出了几类典型的也是对监狱及基层民警来说最棘手的罪犯过度维权类型,并对其中典型的几种类型做出详述。
3.1.医疗类
作为监狱内罪犯过度维权最常見的一种类型,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高达70%,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某些罪犯自身患有可控疾病,经常在劳动期间拒绝劳动并要求民警陪同其外出看病,向监区队长提出过分要求,要求减轻减免其劳动工作或者要求给其减刑,甚至要求监狱报销全部医药费,监狱未满足其所提出的要求就无理取闹等情况;第二种,某些罪犯在其他罪犯违纪斗殴时被波及或者参与到斗殴当中,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过度强调自己受到的伤害,向监区队长提出过分条件,例如减少劳作,增加福利等;第三种,某罪犯突发某些严重疾病,由监狱送至医院就医,初时家属偶有探望,到后来家属根本不露面,对犯人不管不顾,还要求监狱全额高标准出资治疗,更有甚者病人意外死亡,家属拒不接收并向监狱索要高额赔偿,并动用社会力量介入对监狱追责调查,死缠烂打。
3.2.无理取闹类
此类型罪犯过度维权案件常见度仅次于医疗类,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达到29%,且多为此两类交织发生。例如,罪犯李某入监前是肝炎携带者,病情稳定,而他多次以身体原因拒不参加任何劳动,与民警顶撞,无理取闹,甚至诬告某民警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玩文字游戏对民警的话断章取义,对法律法规只过分强调自身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还有些罪犯对自身认识不清楚,经常向监区队长提出索要奖励或者要求给自己减刑,甚至以自残威胁民警,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群犯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罪犯有样学样,扰乱正常监区执法。还有些罪犯刑期过长,属惯犯累犯,自身减刑无望,经常无理取闹,与民警对抗,并且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经验”,甚至唆使他犯尝试过度维权。诸如此类,罪犯无所不用其极,想方设法无理取闹为自己“维权”给监狱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3.申诉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达到11%,对法院判决不认可,认为自己量刑过重,拒不参加劳动,多次写信上访。例如,某监狱罪犯王某因涉嫌金融诈骗而被关押但拒不认罪,始终认定自己无罪,隔三岔五给所在监狱的监狱长,该地政法委书记写信要求申诉,要求民警按程序将信件上交,对此监狱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却不肯罢休,耽误了日常劳动,还给民警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3.4.营养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为5%。监狱内有一小部分罪犯对监狱环境不够适应,思想上对自己及所犯罪行的认识不到位,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不适应。例如罪犯张某,总是觉得自己劳作量过大,伙食太差,衣服质量不行,生活用品不行,经常抱怨自己所处的环境,并多次向监区队长提出这些问题,甚至多次写信上访,煽动他犯情绪,扰乱监区秩序。
3.5.工伤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为5%。某些罪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提出与自身情况不符合的赔偿要求,让监狱给出高额赔偿,并且拒绝继续参加劳动。
4.造成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分析
4.1.罪犯结构的变化是罪犯反改造意识增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社会变革的急速发展,经济发展给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带来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也会使监狱内罪犯结构带来巨大的变化,罪犯的思想都日趋多元化。这也是近年来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日趋升高的一个社会原因。据调查如表(2)所示提出罪犯过度维权问题的罪犯51%学历都在高中以上,其他49%罪犯学历基本达到初中水平,与往年相比罪犯的文化程度有了较大提升。随着罪犯文化水平的提高,加之社会影响,现阶段罪犯思想活动趋于复杂化以及多元化,这也就造成了监狱内暴力型、虚伪型、懒惰型、团伙型罪犯比例上升,这些罪犯的抗拒改造、报复意识、再犯罪意识突出,经常把“维权”当成博取利益的手段,对监狱民警的反应进行研究并加以总结,经常使用“维权”手段与监狱民警对抗,这些行为对监狱民警的日常监管影响极大。
4.2.法律的缺失及变化使监狱监管手段弱于罪犯的应对变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对于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完善化,但是仍存在着较大的纰漏。单就《监狱法》而言,目前监狱法的法律条规太过笼统不够细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操作性,这直接削弱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法》对监狱管理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狱内实效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的链接,这一问题大大影响了基层民警行使执法权。例如,《监狱法》规定罪犯享有教育权、休息权、报酬权等,那么罪犯的休息权、劳动权、报酬权又该如何有效地界定和完善呢,法条中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却并没有清楚明了的补充和细化。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导致他们减刑无望,于是他们便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议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的日常的计分考核和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懼感,监狱的管制难以对他们形成震慑作用。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烈的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思想的膨胀和“过度维权”现象的突增。
4.3.罪犯心理的变化导致罪犯对权利需求的扩张
罪犯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在群犯中比例不断升高。刑罚执行的基本过程是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学习改造、培养劳动习惯。在这一过程中罪犯服刑前后天壤之别的变化与待遇,造成了他们这种既接受又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特别是在当前这种社会背景条件下更催化了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生。
基于这种矛盾心理,一些罪犯的心理需求开始扩张,这些罪犯处于监狱的封闭空间内,渴望冲破束缚却屡屡求而不得的思想波动会使其心理变得更为强烈与敏感,以自我为中心的为要求的思维变得更具体更现实充满了功利色彩,偏离了通过劳动达到自我改造的宗旨,开始不惜一切手段来减少劳动、牟取福利来让自己在监狱这个环境里过的“舒服”一些,“维权”也就成为了这些罪犯最主要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罪犯的维权思维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其心理需求往往会受特定环境的影响,从而转为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扩张与过度。
4.4.罪犯亲友的过激举措使其成为过度维权的主体
如表(3)所示罪犯亲属参与到罪犯过度维权案件中比例高达88%,罪犯过对维权会给监狱民警工作带来压力,罪犯入狱后,亲友往往会对其寄予更多的关心,而因为对监狱的事物缺乏了解加之思考方式往往缺乏冷静,常常在探监对罪犯的言辞听之信之,以偏概全。甚至某些亲属对罪犯提出的“维权”内容给予支持,从内心就对监狱及民警抱有敌视态度,对罪犯所提出要求言听计从对监狱进行“里应外合”的维权手段以达到其“维权”目的。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服刑期间死亡事件发生后,监狱都会按照上述法条向家属提供医疗鉴定,而部分家属却始终不接受鉴定结果,并不断对监狱及干警进行威胁要求监狱做出赔偿,有时监狱出于人道主义为了安抚家属情绪会给予适当的抚恤金,但是当家属对赔偿不满,亦或是一段时间过后又提出新的无理要求而监狱无法满足时,罪犯家属就会使用多重手段去监狱门口吵闹不止,更有甚者到监狱局或是检察院贴字报,拉横幅,烧香祈祷,对监狱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4.5.媒体的刻意炒作助长罪犯过度诉求
罪犯过度维权的案件会对监狱民警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而这些压力主要来源于外界社会的媒体。加之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刻意炒作,混淆视听,为博人眼球将罪犯错误地定义为“弱势群体”而恶意中伤监狱人民警察,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误无限放大,错误的引导广大群众的认知,导致了过度维权现象日益膨胀。
5.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的影响分析
5.1.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民警及执法权的影响 罪犯的过度维权既干扰了监狱民警执法,又影响了监狱的日常管理。如表(4)所示有92%的监狱民警都会承受罪犯过度维权案件所造成的工作压力,当监狱民警的正常执法碰到罪犯的过度维权,会直接影响监狱民警对于罪犯正常合法合理的管理。89%的监狱民警在经历过罪犯过度维权事件之后,在日常管理罪犯时会感到“束手束脚”,由此对监管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会引发从众反应,容易导致其他罪犯盲目跟从使用非正常合理的维权方式,干扰监狱民警工作,增加监狱民警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容易导致监狱民警公信力和自信心的下降。
由于近十几年社会舆论报道大都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偏向于为罪犯维护权利,对监狱民警进行斥责、攻击,而罪犯家属往往会采取网络渲染夸大事件等不合理的手段,造成罪犯在“维权”案件中处于强势群体。加之监狱民警不能有效的处理此类事件,如表(7)所示81%的民警遇到过度维权事件时会适当减小监管力度,这样的情况在各地监狱普遍存在着,罪犯过度案件已经对监狱民警的监管工作及职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地削弱了监狱民警的执法能力。
5.2.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惩罚改造功能的影响
通过调查发现: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多以医疗类、无理取闹类为主,这些罪犯的目的往往是逃避劳动和减刑。那么监狱的惩罚改造职能的目的是什么呢?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里痛苦效应的总和。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总和。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罪犯过度维权要求减刑就是逃避监狱的惩罚功能。想要逃避劳动就是逃避监狱的改造功能。那么这样的罪犯在监狱中所占比重不再少数,他们通过自己的“维权”方法在不想劳动的时候可以有效的逃避监狱的改造刑罚功能,并且不断利用“维权”达到减刑目的逃避监狱的惩罚刑罚功能。这样的罪犯思想顽固监狱的刑罚改造功能及教育并不能纠正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反而被罪犯利用“维权”逃避了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严重的说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已经被“维权”破坏的千疮百孔,现有的《监狱法》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的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教育,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这样的罪犯没有彻底的接受改造转变其犯罪思想,更没有达到监狱预期的标准,通过日常劳动掌握拥有一定的劳动技能,那么在其出狱后对社会的危害性毋庸置疑。
6.规制罪犯过度维权的对策
6.1.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
十三五以来,我国一再强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而“依法治监”的不断推行,和解决监狱之中诸如“罪犯过度维权”这般的棘手问题,不断完善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同样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6.1.1.加强现有法律的细化工作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监狱法》存在着滞后性和局限性,这直接影响了狱政执法力度和效能的低下。例如,现有条例中涉及罪犯健康权,医疗权,补偿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太过粗略,权利的划分可大可小,应明确上述罪犯权利的界定,这为避免罪犯过度维权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
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监狱法》中较为笼统的内容,逐步细化,尽善尽美,使监狱民警在行使执法权利时,有一套清晰、规整、完备的法律法规可遵守,从而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
6.1.2.将法律与实操紧密结合。
当前《监狱法》中的法律法規与实际应用性缺乏了一定的联系,而且未能有效弥补不足。这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大大折扣,而且严重影响了监狱及民警执法权的行使,对其罪犯管制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使法律法规与实操工作相结合,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而不是空置于高架,能够真正的从法律角度上保障监狱民警的有效执法。
6.1.3.加强监狱民警合法权利的保障
当前举报制度滥用,罪犯将自己对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化为怨气,继而对民警进行恶意举报,或不实的舆论攻击,这使得基层民警普遍觉得“执法难”,无形中使得原本就任务艰巨的基层民警又背负了一层沉重压力。《监狱法》中只有第五条指出: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这简单的五个字,却保障不了民警在日常依法管理所应有的权利。国家应对监狱警察执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加强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程度,并加强相关的立法。同时,还应针对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制定完善的执法细则和处理标准,从而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监狱民警才能面对罪犯时“底气十足”,处理问题时“有理有据”。
6.2.规构建规制的部门和机制
6.2.1.监狱内应建立起健全的基础医疗机构并组织专业医疗人员成立专门部门对罪犯病情进行鉴定及分级。制定相关规定,根据鉴定罪犯患病级别结合实际判断其是否应该继续劳动或者减少其劳动量,并判断监狱医疗部门是否能够治疗,罪犯是否达到出狱就医的条件。
当前监狱内的现状是部分罪犯通过“维权”手段享受着比普通群众还完整的公共资源,对社会不公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且弱化了监狱的惩罚改造职能。建议规制罪犯专用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劳动上缴或亲属缴纳医疗保障相关费用,这样可以使社会资源利用更公平,避免社会矛盾且有效避免罪犯患病甚至意外死亡时向监狱索要要全额医药费和额外赔偿。有效减少医疗类“维权”事件,减轻监狱监管及财政压力,强化其监管职能。
6.2.2.监狱内应建立起专门处理罪犯维权案件的相关机制,成立负责部门,根据各地监狱狱情制定相关规定。对维权进行审核判断罪犯维权内容是否处于维权界定范围内,对罪犯正常维权进行上报及处理;对罪犯过度维权进行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罪犯惩罚处分。同时对围堵监狱大门、拉横幅、无理索要高额赔偿等行为的“维权”家属及故意抹黑监狱、中伤监狱民警的媒体进行审核,当其行为过激或言论对监狱正常监管工作造成影响时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树立起国家刑罚机关不容亵渎的威信!
6.4.提高社会对监狱的认知,引导形成积极社会舆论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媒体的舆论报道非常容易引发舆论的公众关注。在过去几年中,就曾有过媒体在涉及监狱执法的报道中,对罪犯草率错误地定义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由此可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舆论报道,并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看待涉及监狱的舆论报道,树立舆论危机意识; ②加快建设舆论应对体系,组建专门的应对团队。
我们应主动出击加强狱务公开,将监狱文明依法管理的实绩主动地展示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增强监狱的透明度,让社会更好地了解监狱在维护与保障罪犯权利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这有利于淡化监狱的神秘感和封闭色彩,消除外界对监狱执法的偏见与误解,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到监狱不再是大家固有印象中的阴暗地,而是充满公正与文明的“阳光地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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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国余,陈光明.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A].中国监狱学刊,2005,(6).
【关键词】:罪犯权利;过度维权;监狱;完善法律;刑罚职能;医疗
1.调查内容
1.1调查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系统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通过学习“依法治监”,全面实施监狱管理规范化,显著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增强了民警执法的公正性、文明性,也进一步保障了监狱罪犯的权益。但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罪犯的维权意识,加之相关法律缺失,一些罪犯开始滥用维权渠道,过度诉求,甚至恶意诉求,是罪犯过度维权案件激增,且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成为近几年来监狱系统内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监狱日常管理和基层民警的执法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调查研究罪犯过度维权这一项目,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重新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监狱及民警的关注与支持,更期待着司法部未来新一轮的改革建设可以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从而从根本上缓解罪犯过度维权这一问题对各界造成的压力。
1.2调查意义
有利于明确罪犯的权利边界,保障对罪犯的刑罚权利。切实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重要的职责也是监狱一直的追求。但是,罪犯的过度维权却模糊了其权利的边界,更侵蚀了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权。研究该项目有利于使罪犯明确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的边界。合理合法主张权利,也充分保障监狱的刑罚执行权。
2.罪犯过度维权的概念和主体
《监狱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罪犯可以维护自身法定的允许的权利。 而我们所调查研究的是针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一系列问题,而关于度的界定必须进行准确的把握。
《辩证法》中关于度的定义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界限、幅度和范围。在这个界限里,量的增减不改变事物的质,但超过这个界限就要引起质变。量变与质变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就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度。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过度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在主张权利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这时就称为过度维权。“罪犯过度维权的狱学概念”,即罪犯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不恰当地将权利维护进行放大,从而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基本的社会评判水准,出现了与监狱执法理念和罪犯义务不相一致的情境,这样的维权则视为“过度维权”。
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罪犯,这些罪犯对所谓“人权”认识过度膨胀,对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认识淡薄,处于罪犯过度维权的核心地位。围绕这些犯人又引申出了其他的维权主体如罪犯的亲属以及罪犯找到的媒体及律师等。这些维权主体让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变得极具复杂性,近年来甚至呈现出多元化甚至是多个维权主体交织的情形。对监狱的日常管理和民警的正常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3.罪犯过度维权的主要形式及现状分析
我们通过调查并对数据进行集中统计和详细分析,发现罪犯过度维权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而且罪犯过度维权具有复杂性,多数的罪犯过度维权事件伴有多种维权类型交织的情况,并总结出了几类典型的也是对监狱及基层民警来说最棘手的罪犯过度维权类型,并对其中典型的几种类型做出详述。
3.1.医疗类
作为监狱内罪犯过度维权最常見的一种类型,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高达70%,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某些罪犯自身患有可控疾病,经常在劳动期间拒绝劳动并要求民警陪同其外出看病,向监区队长提出过分要求,要求减轻减免其劳动工作或者要求给其减刑,甚至要求监狱报销全部医药费,监狱未满足其所提出的要求就无理取闹等情况;第二种,某些罪犯在其他罪犯违纪斗殴时被波及或者参与到斗殴当中,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过度强调自己受到的伤害,向监区队长提出过分条件,例如减少劳作,增加福利等;第三种,某罪犯突发某些严重疾病,由监狱送至医院就医,初时家属偶有探望,到后来家属根本不露面,对犯人不管不顾,还要求监狱全额高标准出资治疗,更有甚者病人意外死亡,家属拒不接收并向监狱索要高额赔偿,并动用社会力量介入对监狱追责调查,死缠烂打。
3.2.无理取闹类
此类型罪犯过度维权案件常见度仅次于医疗类,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达到29%,且多为此两类交织发生。例如,罪犯李某入监前是肝炎携带者,病情稳定,而他多次以身体原因拒不参加任何劳动,与民警顶撞,无理取闹,甚至诬告某民警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玩文字游戏对民警的话断章取义,对法律法规只过分强调自身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还有些罪犯对自身认识不清楚,经常向监区队长提出索要奖励或者要求给自己减刑,甚至以自残威胁民警,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群犯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罪犯有样学样,扰乱正常监区执法。还有些罪犯刑期过长,属惯犯累犯,自身减刑无望,经常无理取闹,与民警对抗,并且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经验”,甚至唆使他犯尝试过度维权。诸如此类,罪犯无所不用其极,想方设法无理取闹为自己“维权”给监狱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3.申诉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达到11%,对法院判决不认可,认为自己量刑过重,拒不参加劳动,多次写信上访。例如,某监狱罪犯王某因涉嫌金融诈骗而被关押但拒不认罪,始终认定自己无罪,隔三岔五给所在监狱的监狱长,该地政法委书记写信要求申诉,要求民警按程序将信件上交,对此监狱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却不肯罢休,耽误了日常劳动,还给民警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3.4.营养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为5%。监狱内有一小部分罪犯对监狱环境不够适应,思想上对自己及所犯罪行的认识不到位,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不适应。例如罪犯张某,总是觉得自己劳作量过大,伙食太差,衣服质量不行,生活用品不行,经常抱怨自己所处的环境,并多次向监区队长提出这些问题,甚至多次写信上访,煽动他犯情绪,扰乱监区秩序。
3.5.工伤类
如表(1)中所示此类罪犯过度维权事件发生概率为5%。某些罪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提出与自身情况不符合的赔偿要求,让监狱给出高额赔偿,并且拒绝继续参加劳动。
4.造成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分析
4.1.罪犯结构的变化是罪犯反改造意识增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社会变革的急速发展,经济发展给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带来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也会使监狱内罪犯结构带来巨大的变化,罪犯的思想都日趋多元化。这也是近年来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日趋升高的一个社会原因。据调查如表(2)所示提出罪犯过度维权问题的罪犯51%学历都在高中以上,其他49%罪犯学历基本达到初中水平,与往年相比罪犯的文化程度有了较大提升。随着罪犯文化水平的提高,加之社会影响,现阶段罪犯思想活动趋于复杂化以及多元化,这也就造成了监狱内暴力型、虚伪型、懒惰型、团伙型罪犯比例上升,这些罪犯的抗拒改造、报复意识、再犯罪意识突出,经常把“维权”当成博取利益的手段,对监狱民警的反应进行研究并加以总结,经常使用“维权”手段与监狱民警对抗,这些行为对监狱民警的日常监管影响极大。
4.2.法律的缺失及变化使监狱监管手段弱于罪犯的应对变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对于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完善化,但是仍存在着较大的纰漏。单就《监狱法》而言,目前监狱法的法律条规太过笼统不够细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操作性,这直接削弱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法》对监狱管理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狱内实效工作的开展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的链接,这一问题大大影响了基层民警行使执法权。例如,《监狱法》规定罪犯享有教育权、休息权、报酬权等,那么罪犯的休息权、劳动权、报酬权又该如何有效地界定和完善呢,法条中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却并没有清楚明了的补充和细化。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导致他们减刑无望,于是他们便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议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的日常的计分考核和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懼感,监狱的管制难以对他们形成震慑作用。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烈的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思想的膨胀和“过度维权”现象的突增。
4.3.罪犯心理的变化导致罪犯对权利需求的扩张
罪犯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在群犯中比例不断升高。刑罚执行的基本过程是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学习改造、培养劳动习惯。在这一过程中罪犯服刑前后天壤之别的变化与待遇,造成了他们这种既接受又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特别是在当前这种社会背景条件下更催化了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生。
基于这种矛盾心理,一些罪犯的心理需求开始扩张,这些罪犯处于监狱的封闭空间内,渴望冲破束缚却屡屡求而不得的思想波动会使其心理变得更为强烈与敏感,以自我为中心的为要求的思维变得更具体更现实充满了功利色彩,偏离了通过劳动达到自我改造的宗旨,开始不惜一切手段来减少劳动、牟取福利来让自己在监狱这个环境里过的“舒服”一些,“维权”也就成为了这些罪犯最主要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罪犯的维权思维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其心理需求往往会受特定环境的影响,从而转为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扩张与过度。
4.4.罪犯亲友的过激举措使其成为过度维权的主体
如表(3)所示罪犯亲属参与到罪犯过度维权案件中比例高达88%,罪犯过对维权会给监狱民警工作带来压力,罪犯入狱后,亲友往往会对其寄予更多的关心,而因为对监狱的事物缺乏了解加之思考方式往往缺乏冷静,常常在探监对罪犯的言辞听之信之,以偏概全。甚至某些亲属对罪犯提出的“维权”内容给予支持,从内心就对监狱及民警抱有敌视态度,对罪犯所提出要求言听计从对监狱进行“里应外合”的维权手段以达到其“维权”目的。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服刑期间死亡事件发生后,监狱都会按照上述法条向家属提供医疗鉴定,而部分家属却始终不接受鉴定结果,并不断对监狱及干警进行威胁要求监狱做出赔偿,有时监狱出于人道主义为了安抚家属情绪会给予适当的抚恤金,但是当家属对赔偿不满,亦或是一段时间过后又提出新的无理要求而监狱无法满足时,罪犯家属就会使用多重手段去监狱门口吵闹不止,更有甚者到监狱局或是检察院贴字报,拉横幅,烧香祈祷,对监狱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4.5.媒体的刻意炒作助长罪犯过度诉求
罪犯过度维权的案件会对监狱民警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而这些压力主要来源于外界社会的媒体。加之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刻意炒作,混淆视听,为博人眼球将罪犯错误地定义为“弱势群体”而恶意中伤监狱人民警察,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失误无限放大,错误的引导广大群众的认知,导致了过度维权现象日益膨胀。
5.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的影响分析
5.1.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民警及执法权的影响 罪犯的过度维权既干扰了监狱民警执法,又影响了监狱的日常管理。如表(4)所示有92%的监狱民警都会承受罪犯过度维权案件所造成的工作压力,当监狱民警的正常执法碰到罪犯的过度维权,会直接影响监狱民警对于罪犯正常合法合理的管理。89%的监狱民警在经历过罪犯过度维权事件之后,在日常管理罪犯时会感到“束手束脚”,由此对监管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会引发从众反应,容易导致其他罪犯盲目跟从使用非正常合理的维权方式,干扰监狱民警工作,增加监狱民警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容易导致监狱民警公信力和自信心的下降。
由于近十几年社会舆论报道大都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偏向于为罪犯维护权利,对监狱民警进行斥责、攻击,而罪犯家属往往会采取网络渲染夸大事件等不合理的手段,造成罪犯在“维权”案件中处于强势群体。加之监狱民警不能有效的处理此类事件,如表(7)所示81%的民警遇到过度维权事件时会适当减小监管力度,这样的情况在各地监狱普遍存在着,罪犯过度案件已经对监狱民警的监管工作及职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地削弱了监狱民警的执法能力。
5.2.罪犯过度维权对监狱惩罚改造功能的影响
通过调查发现: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多以医疗类、无理取闹类为主,这些罪犯的目的往往是逃避劳动和减刑。那么监狱的惩罚改造职能的目的是什么呢?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里痛苦效应的总和。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总和。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罪犯过度维权要求减刑就是逃避监狱的惩罚功能。想要逃避劳动就是逃避监狱的改造功能。那么这样的罪犯在监狱中所占比重不再少数,他们通过自己的“维权”方法在不想劳动的时候可以有效的逃避监狱的改造刑罚功能,并且不断利用“维权”达到减刑目的逃避监狱的惩罚刑罚功能。这样的罪犯思想顽固监狱的刑罚改造功能及教育并不能纠正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反而被罪犯利用“维权”逃避了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严重的说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已经被“维权”破坏的千疮百孔,现有的《监狱法》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的对罪犯进行惩罚改造教育,罪犯的过度维权案件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监狱的惩罚改造功能。这样的罪犯没有彻底的接受改造转变其犯罪思想,更没有达到监狱预期的标准,通过日常劳动掌握拥有一定的劳动技能,那么在其出狱后对社会的危害性毋庸置疑。
6.规制罪犯过度维权的对策
6.1.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
十三五以来,我国一再强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性,而“依法治监”的不断推行,和解决监狱之中诸如“罪犯过度维权”这般的棘手问题,不断完善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同样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6.1.1.加强现有法律的细化工作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监狱法》存在着滞后性和局限性,这直接影响了狱政执法力度和效能的低下。例如,现有条例中涉及罪犯健康权,医疗权,补偿权等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太过粗略,权利的划分可大可小,应明确上述罪犯权利的界定,这为避免罪犯过度维权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
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监狱法》中较为笼统的内容,逐步细化,尽善尽美,使监狱民警在行使执法权利时,有一套清晰、规整、完备的法律法规可遵守,从而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
6.1.2.将法律与实操紧密结合。
当前《监狱法》中的法律法規与实际应用性缺乏了一定的联系,而且未能有效弥补不足。这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大大折扣,而且严重影响了监狱及民警执法权的行使,对其罪犯管制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使法律法规与实操工作相结合,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而不是空置于高架,能够真正的从法律角度上保障监狱民警的有效执法。
6.1.3.加强监狱民警合法权利的保障
当前举报制度滥用,罪犯将自己对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化为怨气,继而对民警进行恶意举报,或不实的舆论攻击,这使得基层民警普遍觉得“执法难”,无形中使得原本就任务艰巨的基层民警又背负了一层沉重压力。《监狱法》中只有第五条指出: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这简单的五个字,却保障不了民警在日常依法管理所应有的权利。国家应对监狱警察执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加强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程度,并加强相关的立法。同时,还应针对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制定完善的执法细则和处理标准,从而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监狱民警才能面对罪犯时“底气十足”,处理问题时“有理有据”。
6.2.规构建规制的部门和机制
6.2.1.监狱内应建立起健全的基础医疗机构并组织专业医疗人员成立专门部门对罪犯病情进行鉴定及分级。制定相关规定,根据鉴定罪犯患病级别结合实际判断其是否应该继续劳动或者减少其劳动量,并判断监狱医疗部门是否能够治疗,罪犯是否达到出狱就医的条件。
当前监狱内的现状是部分罪犯通过“维权”手段享受着比普通群众还完整的公共资源,对社会不公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且弱化了监狱的惩罚改造职能。建议规制罪犯专用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劳动上缴或亲属缴纳医疗保障相关费用,这样可以使社会资源利用更公平,避免社会矛盾且有效避免罪犯患病甚至意外死亡时向监狱索要要全额医药费和额外赔偿。有效减少医疗类“维权”事件,减轻监狱监管及财政压力,强化其监管职能。
6.2.2.监狱内应建立起专门处理罪犯维权案件的相关机制,成立负责部门,根据各地监狱狱情制定相关规定。对维权进行审核判断罪犯维权内容是否处于维权界定范围内,对罪犯正常维权进行上报及处理;对罪犯过度维权进行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罪犯惩罚处分。同时对围堵监狱大门、拉横幅、无理索要高额赔偿等行为的“维权”家属及故意抹黑监狱、中伤监狱民警的媒体进行审核,当其行为过激或言论对监狱正常监管工作造成影响时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树立起国家刑罚机关不容亵渎的威信!
6.4.提高社会对监狱的认知,引导形成积极社会舆论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媒体的舆论报道非常容易引发舆论的公众关注。在过去几年中,就曾有过媒体在涉及监狱执法的报道中,对罪犯草率错误地定义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由此可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舆论报道,并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看待涉及监狱的舆论报道,树立舆论危机意识; ②加快建设舆论应对体系,组建专门的应对团队。
我们应主动出击加强狱务公开,将监狱文明依法管理的实绩主动地展示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增强监狱的透明度,让社会更好地了解监狱在维护与保障罪犯权利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这有利于淡化监狱的神秘感和封闭色彩,消除外界对监狱执法的偏见与误解,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到监狱不再是大家固有印象中的阴暗地,而是充满公正与文明的“阳光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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