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财产中,均占有很高的地位,它是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为存在基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现阶段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关键词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陈锐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0-01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这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善意取得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突出保障了财产交易安全,但这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产生转移。正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这一点,各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综合我国的各种法律,我国善意取得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财产受让过程中,对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有充分的理由。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当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其他人很难清楚了解受让人的这种主观心理。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定。如根据受让财产的特性,受让人获取财产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获取财产的价格与财产的实际价格相比较是高还是低,如果受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很轻易的察觉让与人不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则、受让人具有善意是不成立的。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动产占有人并非处分权人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如动产的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等;而不动产,基于登记错误或者真权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私下协议安排,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有偿的
如果说受让人获得财产是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的,善意取得不能适用。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获取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合法财产,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不适用于继承和受遗赠。一旦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使得相关当事人将他人财产进行不法的转移,损害原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互买、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得撤销的,这个时候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有相应的解决要求,此时,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所有权归属原所有权人。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是所有权的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归善意受让人所有,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从财产转移占有时起,受让人占有财产,原所有人不得依其权利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对已经取得的财产有完整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追夺。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善意取得引起其所有权消灭,同时原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索取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此时无处分权人应将所得不当得利返还原所有人,以及按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所有人的损失。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概况及完善比较制度的思考
(一)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当把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应把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世界其他先进立法相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就是一面吸收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善意取得立法上的成功经验,汲取有益的教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照顾中国的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已被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道德习惯,不得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体例
总观大陆法系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就体例上来看,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以德国民法为代表。我以为,日本民法典的做法较为科学,故我国如要规定善意取得,宜将其列入整个物权法的立法规划中,作为物权法的中有章中的一节,作为占有制度中的一个小制度加以规定。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应包括:(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是系统的阐述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等基础理论;(2)一列举的方法明确哪些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做到具体明确。方便实践操作;(3)要有关于盗赃物与遗失物的特则,分别列举出盗赃物与遗失物的不同情况,明确指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有关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外部条件。
五、结语
善意取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制度,它对于解决财产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因而,我国应该加强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早日建立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贾伟杰.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以及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1).
[2]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陈锐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0-01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这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善意取得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突出保障了财产交易安全,但这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产生转移。正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这一点,各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综合我国的各种法律,我国善意取得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财产受让过程中,对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有充分的理由。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当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其他人很难清楚了解受让人的这种主观心理。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定。如根据受让财产的特性,受让人获取财产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获取财产的价格与财产的实际价格相比较是高还是低,如果受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很轻易的察觉让与人不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则、受让人具有善意是不成立的。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动产占有人并非处分权人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如动产的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等;而不动产,基于登记错误或者真权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私下协议安排,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有偿的
如果说受让人获得财产是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的,善意取得不能适用。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获取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合法财产,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不适用于继承和受遗赠。一旦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使得相关当事人将他人财产进行不法的转移,损害原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互买、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得撤销的,这个时候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有相应的解决要求,此时,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所有权归属原所有权人。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是所有权的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归善意受让人所有,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从财产转移占有时起,受让人占有财产,原所有人不得依其权利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对已经取得的财产有完整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追夺。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善意取得引起其所有权消灭,同时原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索取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此时无处分权人应将所得不当得利返还原所有人,以及按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所有人的损失。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概况及完善比较制度的思考
(一)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当把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应把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世界其他先进立法相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就是一面吸收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善意取得立法上的成功经验,汲取有益的教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照顾中国的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已被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道德习惯,不得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体例
总观大陆法系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就体例上来看,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以德国民法为代表。我以为,日本民法典的做法较为科学,故我国如要规定善意取得,宜将其列入整个物权法的立法规划中,作为物权法的中有章中的一节,作为占有制度中的一个小制度加以规定。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应包括:(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是系统的阐述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等基础理论;(2)一列举的方法明确哪些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做到具体明确。方便实践操作;(3)要有关于盗赃物与遗失物的特则,分别列举出盗赃物与遗失物的不同情况,明确指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有关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外部条件。
五、结语
善意取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制度,它对于解决财产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场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因而,我国应该加强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早日建立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贾伟杰.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以及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1).
[2]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