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京民优发〔2015〕313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护理费标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