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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汉初期,受先秦遗风、疏阔的社会风气、淡薄的社會等级观念等影响,汉代女性与其他朝代女性相较而言,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常常是与儒家纲常伦理密切联系起来的。据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在儒家纲常伦理尚未成形时期的汉代,探究女性的地位,对后世女性地位变化、以及儒家倡导的纲常伦理对女性地位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汉代;女性;家庭地位;社会地位
女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男性的比较概念,指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所起到的作用、所享有的威望和所拥有的权利的总称,表现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婚姻生活、社交活动和自我发展与参与发展等各个方面。[1]
一、汉代女性的家庭地位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人类社会的缩影,可以反映出不同时代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而女性与家庭联系紧密,了解女性的地位必须考虑其家庭地位。女性在家庭中扮演三种角色:母亲、妻子、女儿,角色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体现出家庭的地位亦不同。
(一)崇母
西汉时期,受先秦“崇母”遗风影响,统治者十分注重以孝治国,“孝谓善事父母者”[2]。汉武帝始设举孝廉一科,把孝敬父母列为做官的重要准则。为官者不孝敬母亲会受到朝廷的责罚。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薛宣因不孝后母遭弹劾。“……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也,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列封候在朝省。”[3]
(二)重妻
妻子的家庭地位,体现在夫妻关系上。在“男尊女卑”、“既嫁从夫”的传统认知中,夫妻之间几乎不可能处于平等地位。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布衣将相之局,高祖刘邦以布衣登九五之尊,采取“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社会等级观念淡薄。故而汉代夫妻关系比较平等,“重妻”现象亦不少见。汉章帝时,京兆尹张敞因给妻子画眉,遭到官员弹劾,在皇帝的问责时,以“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4]对之,表示夫妻之间关系和睦,地位平等。《白虎通义·嫁娶》解释:“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可谓“夫妻一体”。
(三)爱女
汉代女儿的家庭地位,文献中亦有记载。张禹曾言“老臣有四男一女,爱女甚于男”[5],女儿远嫁之后,甚是思念。东汉邓太后待字闺中时,亦深得父亲爱重,事无巨细,皆与其商议。可见,汉代女儿的家庭地位,不仅体现在长辈的“关爱”,更体现在长辈的“爱重”。
二、汉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反映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差别性的社会学概念。具体是指人们在社会等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并通过人们在社会上所尽的义务、拥有的权力,以及受到的待遇等表现出来。社会地位作为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妇女史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6]两汉女性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参政、婚姻、继承方面。
(一)参政权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参政成为男性的特权,女性被严格排斥在外。“牝鸡不晨,牝鸡之展,惟家之索”,汉孔安国解释:“索,尽也。略妇人知外事,雌代雄鸣则家尽,妇夺夫政则国亡。”[7]因此历朝历代统治者都会以“后宫不得干政”训诫后妃,并且制定严格的宫禁制度防范后妃干政。但是,“汉家旧典,崇贵母氏”[8],皇帝更要“尊母”,因此有汉一代,宫廷妇女的政治参与通常是以“母后参政”的形式出现。
“母后参政”中以吕后最为典型。高祖刘邦去世后,惠帝刘盈即位,吕后独掌大权;惠帝去世后,吕后临朝称制。除了吕后,汉代后妃参政著名的还有窦太后、王太后等。汉武帝为了防止子弱母强、后妃干政,采取去母留子的措施,处死汉昭帝生母钩弋夫人。汉昭、宣时期,母后的政治参与度降到最低。
除了后妃以外,其他贵族女性和平民参与政治情况亦十分常见。汉昭帝时,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积极介入乌孙朝政,帮助汉朝联系乌孙,合击匈奴;解忧公主侍女冯嫽在乌孙为公主持节,劝乌就屠归顺汉朝;缇萦救父感动汉文帝,文帝废除肉刑。
(二)婚姻自主权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西汉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布衣将相”的王朝,社会等级观念淡薄,禁忌少,婚姻相对开放与自由;民风淳朴,男女可以自由交往。相对于后世受纲常伦理束缚的女性而言,汉代女性婚姻有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择偶、离婚与再嫁三个方面。
在西汉,女子有自主择偶权。外黄富人女嫁张耳的故事众所周知,史载“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张耳,乃谓女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9]可见女性在婚姻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孔子后裔孔光曾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10]女性离婚也十分常见。淮南王刘安与其太子谋反,担心泄露,定计故意冷落太子妃,“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11]朱买臣妻子不堪丈夫贫困,“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12]
除却离婚自由,上至皇亲贵胄,下至庶民百姓,还有择偶再嫁的自由,其中以汉武帝的母亲王皇后最为出名。当时贵为太子的汉景帝毫无芥蒂地接受了再婚的王娡,封为美人,宠爱有加,更是立其为皇后。可见汉代社会对女性再嫁十分宽容。
(三)继承权
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得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身份(户主、爵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汉代法律文献中直接涉及女性的条文寥寥无几,但相关汉代简牍的大量出土,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等律法中有关汉代继承制度的记载,涉及女性继承权方面的条文,为汉代女性继承权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首先,女性可以继承爵位。据《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鲁侯奚涓死于战事,高祖六年因奚涓无子,其母疪(《汉书》作“底”)袭爵为鲁侯。《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69简规定:“□□□□为县官有为者,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者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也。”从此条律法看,“死事者”有爵位且因公殉职,若无子男,其女儿、母亲、妻子等女性均有权按继承顺序承袭爵位。“女子比其夫爵”[13]则可表明女子可以享受其丈夫爵位相应的待遇。 其次,女性可以继承户主身份。《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9简——第380简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由该简文可知,户主死后,如果无子,其身份由父母继承,无父母则由寡妻继承,无寡妻由女儿继承,无女儿才能由孙子、玄孙及祖父母继承。由此可见,死者的母亲、配偶、女儿在户主身份继承上有继承权,且继承顺序靠前。
再次,女性有财产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9简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性为“后”或“户后”承继爵位或户主身份,可享受相应的待遇,也就获得了被继承人的田宅和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
结束语
根据文中所述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享受的权益,可知,相对于深受伦理纲常影响的其它朝代的女性而言,汉代女性确有较高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传统认知中封建社会女性地位卑下的观点。分析其原因在于:首先,西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布衣将相之局”,王侯将相均以布衣登尊位,尚未形成严格的社会等级;其次,社会对女性的约束较少,疏阔的社会风气为其提供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再次,受先秦母系遗风的影响,西汉女性自然而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后,尚在发展中的儒家思想中关于束缚女性的纲常伦理尚未深入人心。
西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思想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后世各个王朝推崇的正统思想。女性在儒家纲常伦理倡导的“三从四德”中受到的束缚愈来愈多,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属,而女性的地位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中更是逐渐趋于“卑下”。
参考文献:
[1]沙吉才.中国妇女地位研究[M].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 年9月第1版.
[2](东汉)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东汉)班固.汉书·薛宣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东汉)班固.汉书·张敞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东汉)班固.汉书·张禹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段塔麗.《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0版.
[7]《尚书·牧誓》,转引自王世舜.《尚书译注》[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版.
[8](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梁统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9](西汉)司马迁.史记·张耳陈馀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0](东汉)班固.汉书·孔光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西汉)司马迁.史记·淮南衡山济北王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2](西汉)司马迁.史记·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竹简(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版.
作者简介:
杨娇(1992—),女,汉族,河南省温县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民族学与与历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魏晋南北朝
关键词:汉代;女性;家庭地位;社会地位
女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男性的比较概念,指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所起到的作用、所享有的威望和所拥有的权利的总称,表现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婚姻生活、社交活动和自我发展与参与发展等各个方面。[1]
一、汉代女性的家庭地位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人类社会的缩影,可以反映出不同时代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状况。而女性与家庭联系紧密,了解女性的地位必须考虑其家庭地位。女性在家庭中扮演三种角色:母亲、妻子、女儿,角色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体现出家庭的地位亦不同。
(一)崇母
西汉时期,受先秦“崇母”遗风影响,统治者十分注重以孝治国,“孝谓善事父母者”[2]。汉武帝始设举孝廉一科,把孝敬父母列为做官的重要准则。为官者不孝敬母亲会受到朝廷的责罚。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薛宣因不孝后母遭弹劾。“……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也,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列封候在朝省。”[3]
(二)重妻
妻子的家庭地位,体现在夫妻关系上。在“男尊女卑”、“既嫁从夫”的传统认知中,夫妻之间几乎不可能处于平等地位。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首个布衣将相之局,高祖刘邦以布衣登九五之尊,采取“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社会等级观念淡薄。故而汉代夫妻关系比较平等,“重妻”现象亦不少见。汉章帝时,京兆尹张敞因给妻子画眉,遭到官员弹劾,在皇帝的问责时,以“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4]对之,表示夫妻之间关系和睦,地位平等。《白虎通义·嫁娶》解释:“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可谓“夫妻一体”。
(三)爱女
汉代女儿的家庭地位,文献中亦有记载。张禹曾言“老臣有四男一女,爱女甚于男”[5],女儿远嫁之后,甚是思念。东汉邓太后待字闺中时,亦深得父亲爱重,事无巨细,皆与其商议。可见,汉代女儿的家庭地位,不仅体现在长辈的“关爱”,更体现在长辈的“爱重”。
二、汉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反映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差别性的社会学概念。具体是指人们在社会等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并通过人们在社会上所尽的义务、拥有的权力,以及受到的待遇等表现出来。社会地位作为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妇女史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6]两汉女性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参政、婚姻、继承方面。
(一)参政权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参政成为男性的特权,女性被严格排斥在外。“牝鸡不晨,牝鸡之展,惟家之索”,汉孔安国解释:“索,尽也。略妇人知外事,雌代雄鸣则家尽,妇夺夫政则国亡。”[7]因此历朝历代统治者都会以“后宫不得干政”训诫后妃,并且制定严格的宫禁制度防范后妃干政。但是,“汉家旧典,崇贵母氏”[8],皇帝更要“尊母”,因此有汉一代,宫廷妇女的政治参与通常是以“母后参政”的形式出现。
“母后参政”中以吕后最为典型。高祖刘邦去世后,惠帝刘盈即位,吕后独掌大权;惠帝去世后,吕后临朝称制。除了吕后,汉代后妃参政著名的还有窦太后、王太后等。汉武帝为了防止子弱母强、后妃干政,采取去母留子的措施,处死汉昭帝生母钩弋夫人。汉昭、宣时期,母后的政治参与度降到最低。
除了后妃以外,其他贵族女性和平民参与政治情况亦十分常见。汉昭帝时,和亲乌孙的解忧公主积极介入乌孙朝政,帮助汉朝联系乌孙,合击匈奴;解忧公主侍女冯嫽在乌孙为公主持节,劝乌就屠归顺汉朝;缇萦救父感动汉文帝,文帝废除肉刑。
(二)婚姻自主权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西汉作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布衣将相”的王朝,社会等级观念淡薄,禁忌少,婚姻相对开放与自由;民风淳朴,男女可以自由交往。相对于后世受纲常伦理束缚的女性而言,汉代女性婚姻有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择偶、离婚与再嫁三个方面。
在西汉,女子有自主择偶权。外黄富人女嫁张耳的故事众所周知,史载“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父客素知张耳,乃谓女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9]可见女性在婚姻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孔子后裔孔光曾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10]女性离婚也十分常见。淮南王刘安与其太子谋反,担心泄露,定计故意冷落太子妃,“终不近妃,妃求去,王乃上书谢归之。”[11]朱买臣妻子不堪丈夫贫困,“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12]
除却离婚自由,上至皇亲贵胄,下至庶民百姓,还有择偶再嫁的自由,其中以汉武帝的母亲王皇后最为出名。当时贵为太子的汉景帝毫无芥蒂地接受了再婚的王娡,封为美人,宠爱有加,更是立其为皇后。可见汉代社会对女性再嫁十分宽容。
(三)继承权
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得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身份(户主、爵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汉代法律文献中直接涉及女性的条文寥寥无几,但相关汉代简牍的大量出土,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等律法中有关汉代继承制度的记载,涉及女性继承权方面的条文,为汉代女性继承权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首先,女性可以继承爵位。据《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载,鲁侯奚涓死于战事,高祖六年因奚涓无子,其母疪(《汉书》作“底”)袭爵为鲁侯。《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69简规定:“□□□□为县官有为者,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者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也。”从此条律法看,“死事者”有爵位且因公殉职,若无子男,其女儿、母亲、妻子等女性均有权按继承顺序承袭爵位。“女子比其夫爵”[13]则可表明女子可以享受其丈夫爵位相应的待遇。 其次,女性可以继承户主身份。《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9简——第380简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由该简文可知,户主死后,如果无子,其身份由父母继承,无父母则由寡妻继承,无寡妻由女儿继承,无女儿才能由孙子、玄孙及祖父母继承。由此可见,死者的母亲、配偶、女儿在户主身份继承上有继承权,且继承顺序靠前。
再次,女性有财产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律》第379简规定:“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性为“后”或“户后”承继爵位或户主身份,可享受相应的待遇,也就获得了被继承人的田宅和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拥有合法的处置权。
结束语
根据文中所述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享受的权益,可知,相对于深受伦理纲常影响的其它朝代的女性而言,汉代女性确有较高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传统认知中封建社会女性地位卑下的观点。分析其原因在于:首先,西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布衣将相之局”,王侯将相均以布衣登尊位,尚未形成严格的社会等级;其次,社会对女性的约束较少,疏阔的社会风气为其提供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再次,受先秦母系遗风的影响,西汉女性自然而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后,尚在发展中的儒家思想中关于束缚女性的纲常伦理尚未深入人心。
西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思想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后世各个王朝推崇的正统思想。女性在儒家纲常伦理倡导的“三从四德”中受到的束缚愈来愈多,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属,而女性的地位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中更是逐渐趋于“卑下”。
参考文献:
[1]沙吉才.中国妇女地位研究[M].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 年9月第1版.
[2](东汉)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东汉)班固.汉书·薛宣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东汉)班固.汉书·张敞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东汉)班固.汉书·张禹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段塔麗.《唐代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0版.
[7]《尚书·牧誓》,转引自王世舜.《尚书译注》[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版.
[8](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梁统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
[9](西汉)司马迁.史记·张耳陈馀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0](东汉)班固.汉书·孔光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西汉)司马迁.史记·淮南衡山济北王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2](西汉)司马迁.史记·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4.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竹简(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版.
作者简介:
杨娇(1992—),女,汉族,河南省温县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民族学与与历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魏晋南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