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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人社发[2013]242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