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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研究尤其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农业传统知识的巨大价值也越来越明显。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有着丰富的农业传统知识,更易成为发达国家觊觎的焦点,对我国农业传统知识的保护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对农业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行为为研究对象,从防御和抵制的角度讨论农业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农业传统知识;生物剽窃;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39-03
作者简介:胡婧(1981-),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广东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广东海洋大学)办公室,副主任,广东海洋大学东盟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传统知识与“生物剽窃”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是指在特定的民族或地区所固有的与该地域环境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总结并不断发展,代代相传,可以体现该地区的生活方式、习惯的知识体系、创造、革新等产业领域技术性知识。包括农业知识、技术性知识、医药卫生知识、生态学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具有巨大的科学研究和商业开发价值,频繁成为各国“生物剽窃”抢夺的对象。
传统知识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一)传统性
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现代知识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在相当广的范围内具有普遍认同性,是当今世界占据主流地位的知识类型。[1]现代知识具有普遍认同性和正规化、系统性的特点,而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一个明显区别在于传统知识是通过长时间的时间积累,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知识、实践等,传统知识是个渐进的演变过程,无法准确考究这些“知识”产生于何时、起源于哪个年代,可能相传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它处于相对封闭特定的区域,由该区域的群体在生活、劳动、活动、仪式中产生并延续下来,带有鲜明的传统特征,通常没有固定形式的知识集合或知识片断。虽然,传统知识是世代承传下来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传统知识”僵硬落后、一成不变,它会随着周围环境的挑战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群体性
现代知识大多建立在某个个体创造性劳动之上,往往属于某个人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传统知识的产生与发展,在最初个体即使发挥了作用,但也是在综合前人和群体中其他人的知识基础上得出的部分片段,而此后的发展和完善又依赖于下一代的群体中的居民的共同努力,因此,传统知识是由某个民族、某个社区或者相关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共同协作完成,是世世代代不断摸索、不懈努力、共同创造的结果,它不单单依靠社区成员的个人努力而完成。因此,我们无法得知传统社区中哪些人得出了哪些结论,作出了哪些具体贡献,更无从确定权利的真正归属。
(三)地域性
美国迪格尔印第安人(Digger Indian)有一句箴言:“创世之初,上帝就赐给每一个民族一只陶杯,人们从这个杯子里汲取生命的滋养。”大自然把不同构造、不同面貌的环境赐予了不同的民族,多样的环境滋生了多样的生态系统,多样的生态系统哺育了多样的文化。[2]也就是说,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产生不同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传统知识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周围这些特定的环境和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地域性,是该社区的居民为了适应当地或者周边特定生态环境,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生态文化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的知识体系,它会随着特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假如离开了其所依赖的环境可能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价值。
(四)整体性
传统知识是一门应用型的知识体系,通常没有像现代知识那样比较系统的分化,它是关于生物资源的特性、特定的保育和利用方法的知识,在实践中随着历史的发展慢慢形成。由于它形成于社区生产、生活之中,代表着特定的文化背景,与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密切相关,因此,往往由“土著”信仰和知识结合在一起,每一个知识片段紧密结合构成一个整体,即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绝非单个组成元素简单的组合,如若简单粗暴的按照现代知识的分类标准对传统知识内部进行划分,强行割裂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内部构成要素分别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
“生物剽窃”(bio-piracy)是围绕“生物勘探”方面的一种欺骗行为。“生物剽窃”对农业传统知识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外国公司和机构未经传统社区的同意,利用技术优势,擅自开采、收集、利用这些传统社区丰富的农业传统知识,从而利用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寻求对这种知识的垄断性控制,获得利益,但却没有对传统社区给予任何补偿或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反而造成了传统社区农业传统知识资源的流失、物种的灭绝以及国际市场占有额的降低,是一种赤裸裸的资源掠夺。由于“生物剽窃”行为涉及的传统知识包含范围广泛,本文主要以农业传统知识为研究的对象。
二、农业传统知识屡受侵犯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的社员在适应大自然、长期与大自然抗争过程的经验总结,它往往通过口头传授,世代相传,一直沿用至今,很多并没有书面文字记载。按照《美国专利法》专利授予条件之一混合新颖性标准,即采用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公开发表和国外公开发表的标准,传统知识在国外的公开使用并不能构成在先技术,同样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也就是说,本来被这些传统社区长期运用的知识和经验,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美国申请专利,由此获得对这些知识的垄断性控制,牟取暴利,然而却没有对传统社区提供任何补偿或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最终危及一国经济安全。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公平合理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等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这些国际公约、条约都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措施,但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现必须要有国内法律法规的配合,并需要有合理有效的机制和机构的贯彻实施,否则维护传统知识免受“生物剽窃”行为的侵害将变得力不从心,无所适从。我国虽然在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授予条件由混合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了专利授权门槛,并且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设定了来源披露制度,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区别立法导致不同类别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许可过程的混乱。[3]
关键词:农业传统知识;生物剽窃;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39-03
作者简介:胡婧(1981-),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广东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广东海洋大学)办公室,副主任,广东海洋大学东盟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传统知识与“生物剽窃”
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是指在特定的民族或地区所固有的与该地域环境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总结并不断发展,代代相传,可以体现该地区的生活方式、习惯的知识体系、创造、革新等产业领域技术性知识。包括农业知识、技术性知识、医药卫生知识、生态学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具有巨大的科学研究和商业开发价值,频繁成为各国“生物剽窃”抢夺的对象。
传统知识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一)传统性
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现代知识建立在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社会经济制度之上,在相当广的范围内具有普遍认同性,是当今世界占据主流地位的知识类型。[1]现代知识具有普遍认同性和正规化、系统性的特点,而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一个明显区别在于传统知识是通过长时间的时间积累,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知识、实践等,传统知识是个渐进的演变过程,无法准确考究这些“知识”产生于何时、起源于哪个年代,可能相传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它处于相对封闭特定的区域,由该区域的群体在生活、劳动、活动、仪式中产生并延续下来,带有鲜明的传统特征,通常没有固定形式的知识集合或知识片断。虽然,传统知识是世代承传下来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传统知识”僵硬落后、一成不变,它会随着周围环境的挑战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群体性
现代知识大多建立在某个个体创造性劳动之上,往往属于某个人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传统知识的产生与发展,在最初个体即使发挥了作用,但也是在综合前人和群体中其他人的知识基础上得出的部分片段,而此后的发展和完善又依赖于下一代的群体中的居民的共同努力,因此,传统知识是由某个民族、某个社区或者相关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共同协作完成,是世世代代不断摸索、不懈努力、共同创造的结果,它不单单依靠社区成员的个人努力而完成。因此,我们无法得知传统社区中哪些人得出了哪些结论,作出了哪些具体贡献,更无从确定权利的真正归属。
(三)地域性
美国迪格尔印第安人(Digger Indian)有一句箴言:“创世之初,上帝就赐给每一个民族一只陶杯,人们从这个杯子里汲取生命的滋养。”大自然把不同构造、不同面貌的环境赐予了不同的民族,多样的环境滋生了多样的生态系统,多样的生态系统哺育了多样的文化。[2]也就是说,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产生不同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传统知识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与周围这些特定的环境和资源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地域性,是该社区的居民为了适应当地或者周边特定生态环境,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生态文化发展起来的多样化的知识体系,它会随着特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假如离开了其所依赖的环境可能就失去了其特有的价值。
(四)整体性
传统知识是一门应用型的知识体系,通常没有像现代知识那样比较系统的分化,它是关于生物资源的特性、特定的保育和利用方法的知识,在实践中随着历史的发展慢慢形成。由于它形成于社区生产、生活之中,代表着特定的文化背景,与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密切相关,因此,往往由“土著”信仰和知识结合在一起,每一个知识片段紧密结合构成一个整体,即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绝非单个组成元素简单的组合,如若简单粗暴的按照现代知识的分类标准对传统知识内部进行划分,强行割裂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内部构成要素分别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方式的有效性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
“生物剽窃”(bio-piracy)是围绕“生物勘探”方面的一种欺骗行为。“生物剽窃”对农业传统知识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外国公司和机构未经传统社区的同意,利用技术优势,擅自开采、收集、利用这些传统社区丰富的农业传统知识,从而利用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寻求对这种知识的垄断性控制,获得利益,但却没有对传统社区给予任何补偿或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反而造成了传统社区农业传统知识资源的流失、物种的灭绝以及国际市场占有额的降低,是一种赤裸裸的资源掠夺。由于“生物剽窃”行为涉及的传统知识包含范围广泛,本文主要以农业传统知识为研究的对象。
二、农业传统知识屡受侵犯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的社员在适应大自然、长期与大自然抗争过程的经验总结,它往往通过口头传授,世代相传,一直沿用至今,很多并没有书面文字记载。按照《美国专利法》专利授予条件之一混合新颖性标准,即采用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公开发表和国外公开发表的标准,传统知识在国外的公开使用并不能构成在先技术,同样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也就是说,本来被这些传统社区长期运用的知识和经验,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美国申请专利,由此获得对这些知识的垄断性控制,牟取暴利,然而却没有对传统社区提供任何补偿或者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最终危及一国经济安全。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公平合理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等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这些国际公约、条约都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措施,但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现必须要有国内法律法规的配合,并需要有合理有效的机制和机构的贯彻实施,否则维护传统知识免受“生物剽窃”行为的侵害将变得力不从心,无所适从。我国虽然在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授予条件由混合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提高了专利授权门槛,并且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设定了来源披露制度,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区别立法导致不同类别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许可过程的混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