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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对我们搞企业的是一个教训,也是一个提示。”
西安强生制药厂是一个国营老厂,始建于1965年,原名为西安卫生材料厂,1986年申请注册了强生商标,同时更名为西安强生制药厂,此后一直生产强生牌商标的产品。该企业涉及领域很狭隘,产品较为单一,多为膏药和胶布类,且生产规模较小,是一个默默无名且又本分守己的国营小厂。
而就这样一个小厂,居然成了一桩跨国官司的被告,原告居然会是大名鼎鼎的美国强生—世界上最大的,最具综合性的医疗保健产品的生产集团。
美国强生名列全美50家最大的企业之一,同时也被列入全世界阵容最为强大的药品制造商之一,在全球5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70多家分公司和230个办事机构,公司下属员工超过91000人。这样一个巨无霸型的国际著名企业为什么会状告国内的一家小企业呢?
是“强生”这个品牌惹下的“祸”。
1997年初,西安强生制药厂收到国家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通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强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西安强生制药厂在第5类西药商品注册的第153176号“强生及图”商标,理由是:该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附:商标法(旧)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附:商标法实施细则(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接到这个文件,我们手足无措,简直有些紧张。”西安强生的贺厂长回忆着说,“但是我们始终认为这个商标是不应该失去的,我厂1986就年注册“强生”这个品牌,到目前为止已经使用了十多年,期间还做过一次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所谓续展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时,提出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行为。)。工商局的商标科年年都审验、检查我们的商标使用情况,我们也一直都是合格的。”
西安强生是小厂,没有与法律相关的部门和人才,这些事情就只有厂长出面来处理了。“虽然我不太懂得商标法,但是我知道商标是谁先注册就归谁,商标法就是保护合法商标的合法权益的,我们厂的强生商标是应该受到法律认可及保护的。”当时西安强生的领导班子都很愤慨,认为美国人不尊重事实。“远在美国强生还没有进入中国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申请了这个品牌(美国强生与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联合组建了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正式进军中国市场时于1995年。)。无凭无据、无视事实乱起诉,太不象话了。”
也许是局外人的观察角度吧,记者认为美国强生的行为并非不尊重事实,他们是更尊重法律,这也许值得国内企业家好好学习。强生每年都在维护品牌形象上投入巨资,“天生的,强生的”简单而又亲切的广告用语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特别是在婴儿护理用品类,强生一直都是年轻父母的首选品牌,就这样一个强势品牌,当然不能被别人无偿利用了,因此记者认为美国强生的行为并不像贺厂长所认为的那样卑劣、不择手段,他们只是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争取罢了。
虽然官司的对方是国际型大公司,但贺厂长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事都要讲理、依法,既然已经官司上身,就要积极应诉、申辩,怕和生气都不能解决问题。于是,西安强生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要求,提供了三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明,找了些强生产品的包装物—小盒子、塑料袋等,给国家商标局发了过去,为了以防万一,随信还寄了一部分西安强生的购销合同原件。“我当时觉得这个官司我们稳赢,事实非常清楚的,我们确确实实一直都在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结果却大出贺厂长意料之外。1997年12月1日,国家商标局再次发函至西安强生:你厂1997年3月寄交我局关于“强生”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已收到。经审查,所提供材料证据不足,你厂应在收到此函后一个月内再向我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没有提供,我局将按证明无效裁定。
西安强生提供的包装物是无法证明是否连续三年使用强生品牌的,因为该包装物没有时效约束力,不能证明其生产时间。但是购销合同原件为什么也不能被采用呢?合同是有时间说明能力的,但是西安强生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他们提供的合同不够完整,所有提供给商标局的合同都没有标注强生品牌,只是标注了厂家名称为强生,因此两样证据都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规定,广告也是有效证明之一,西安强生虽然也曾经打过几次广告,但是却没有保留广告样刊,唯一的证据只能从购销合同上着手了。国家商标局只给了一个月的时限,要是找不到能被认可的证明,强生商标就会被美国强生抢走。贺厂长安排专人查阅所有西安强生3年以来的购销合同。“国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对合同的填写不是很重视,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小企业,订合同的时候很少注明什么品牌,一般只是要求把规格、品种写清楚就行了,根本就没有品牌意识,因此我们的合同上多数都是某某药、N×N规格、数量、价格, 标明商标的几乎就没有。”按照国家对正式合同的规定,商标是不可或缺的一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的合同和协议都把商标省略掉了,尽管都用的是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可是很多都让品牌那个栏目空着,忽略了这个栏目的重要性,西安强生就差点自食了这个恶果。
仔细翻阅了所有的合同后,终于查出有两份合同注明有强生牌的字样。贺厂长简直有些喜出望外,赶紧把两份宝贝一样的合同原件给国家商标局寄去。1998年2月10日,国家商标局正事裁决:西安强生制药厂在法定的限期内向我局提供了使用“强生及图”商标的证明。经审查,西安强生制药厂1995年4月3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有效证明。为此,我局决定:美国强生公司申请撤销第253176号“强生及图”的理由不成立。西安强生制药厂在我局注册的第253176号“强生及图”商标继续有效。
至此,一场关于商标的官司算是了结了。
记者手记:
强生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品牌,在制药行业价值尤高,简直就是一只会下金蛋的鸡。而目前最令贺厂长头疼的是:西安强生虽然抓住了这只鸡,也做过多方的努力,但是这只鸡就是不下蛋。目前西安强生的状况,确实也没有能力去更好地开发这个品牌的价值,厂方的策略是:守得梧桐树,只等凤凰来。
律师提示:
在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加入WTO后的今天,每一个企业都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标作为企业使自己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最重要的标志,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占领市场、获得利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在申请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取得了一定期间内的商标专用权。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法》在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除了规定商标注册人可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外,还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大于权利范围的,这与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通常做法一致,其目的是保证商品的正确来源,保护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当然,法律在赋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也规定了相应义务,包括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能自行转让、不能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保证商品质量等义务。其中,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将于今年9月15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避免因不使用而丧失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每一个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按核定的商标样式、法定条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而不能任意更改商标的组成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二)必须在核定的商品(含类似商品)范围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不能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三)停止使用的间隔时间不能超过3年;(四)规范内部管理,在日常经营中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合约、出具商业发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应明确标明所涉及的“注册商标”,并采取合理方式保留前述使用证据,以防万一。
另外,在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指控、处罚或警告等情况时,如本案例中权利撤销通知、当前国内企业不断遭受的反倾销指控等,当事企业均应当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不能消极应付,否则可能会出现权利丧失或利益受损,甚至影响生存的不利后果。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在没有自己的法律人员,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有关机构咨询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