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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存在与社会需求不符的问题,“劳善、资恶”的立法假设使《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泛道德化”趋向,将正常的劳动关系视为侵权关系,使《劳动合同法》变得异常的抽象。“国家一个人”的二元法律结构严重忽略了团体契约的存在,导致劳工集体维权机制缺失。为此,立法者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以建立“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法律结构为宗旨,通过发挥劳工组织的作用来实现劳资博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