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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午夜凶杀案
1983年6月19日清晨,河北省定县一个小乡村的村民却发现隔壁邻居家有些异样:往常早早起来侍弄菜园的朱某某家两口子今天还没有动静。朱家大门却敞开着,屋外两侧的石台上还有一滩滩血一样的东西。邻居喊了两声:“老朱,老朱”,没有回应。就推开门走进朱某某家,眼前的一幕把淳朴的村民吓得叫出了声,只见朱某某倒在西屋,脑袋血乎乎的,早就没有了气息;其妻李某某则躺在东屋地上,看样子似乎还有救。屋地上到处都是血,惨不忍睹。邻居立刻向定县公安局报案。
当时正值“严打”,有人竟然敢顶风作案,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立即带领10多名警察来到现场侦查。这是坐北朝南的三间民房,房前屋后早已围满了人。在把重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办案人员立即对现场展开了勘查。警方从现场提取了血迹,从死者家的院外提取了两个深浅不一的可疑足迹印和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经鉴定,现场血迹为A型血。现场的情况初步显示,这是一起杀人案件。
市公安局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后认定,其死亡原因是“由于暴力打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大概是6月19日凌晨。
公安机关对这起恶性案件十分重视,第二天,该县公安局的上级地区公安处也派员参与破案。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分析。警方复原了案发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棒,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由于死者家中并没有财物丢失,因此,排除了“谋财害命”的可能,办案人员把侦破方向定为“仇杀”。
有了初步的侦查思路,办案人员开始寻找可能的目击者。死者的妻子李某某是惨案的幸存者,应该能够提供重要的侦查线索。可奇怪的是,无论警方问什么。她都不作答。唯一的线索中断了。十几名警察索性住进了村里,开始对南疃村的2000多名村民展开地毯式调查。
二、都是蚊子惹的祸
不少人都离家出去打工了,“6·19”惨案专案组在该村的排查工作一无所获,上级领导又催的紧,侦查人员就把侦查重点转移到了这批案发当天离开村子的打工仔。当查到李志平家时,民警们得知李志平在案发的当天到外地打工去了。于是,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就带人赶往山西大同,去找在煤矿打工的李志平。
在煤矿,办案人员很快就找到了李志平。在工地里,警察问李志平:“你是什么时间到的大同?在回家收小麦期间都干了什么?”李志平一一据实以告。在询问时,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发现。李志平穿着的一件白背心左肩处有血点。他认为很可疑,就问李志平:“这个血点是怎么回事?”李志平说:“是蚊子咬了后背以后顺手抓破的,抓破了以后印到白背心上的。”随后,办案人员让李志平把这件白背心脱了下来,剪掉了李志平的一缕头发,还取了他的脚印和掌纹,说是要配合警方调查,回去检查检查。李志平想,警察这样做只是例行公事,反正案子跟我也没关系。就安心地继续在工地上干活。
警方当时就认为,李志平有重大嫌疑,于是离开大同之前在李志平身边安插了一个线人,观察李志平的情况。警方通过走访又了解到,李志平和被害人曾经发生过矛盾。1982年,被害人朱某某和李志平都在大同打工,但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朱某某曾和当时担任工程队队长的李志平的师傅发生过口角。办案人员把这次口角当成了李志平作案的动机。仅凭这两点风马牛不相及的“联系”,李志平彻底成为警方认定的重大嫌疑人。
一个月多后,该县公安局刑警再次来到了大同,逮捕了李志平。
三、拼凑有罪证据
在返回定县的火车上,警察把李志平铐在车座下。警告旅客说李志平是杀人犯。李志平反驳却被警察打得满脸是血。被带到公安局后,李志平被铐在公安局大院内的一棵大树上。由于之前警方从被害者家中提取的足印等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不具备强有力的证明效力。因此,办案人员只好想方设法地寻找证明李志平有罪的证据。
当晚,李志平被带进审讯室接受审讯。李志平反复辩解:“我没杀人,我和他无冤无仇,凭什么杀他呀?”可根本没有人听他说话,反而换来一顿拳脚相加。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几天,有人叫嚣说:“只要你不承认杀人,就一直打!”几天后,实在不堪忍受痛苦的李志平在半昏迷半清醒的情况下终于做出了有罪供述。在他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但是,光承认有罪是不够的,为了使口供与现场勘察笔录相吻合,警方必须要不断完善李志平口供中的作案细节。比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
光有李志平的有罪供述还是不行的。由于尸检表明被害人是被棍棒击打头部而死,杀人的棍棒是必不可少的物证。但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凶器,警方就来到李志平家,把他家的鸡窝拆了,拿走了几根木棍,拍照后人卷,成了杀人凶器。由于现场发现两枚足印,就又到李志平家在一堆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经鉴定,办案人员从李志平家拿走的那双鞋的尺寸和警察在被害者家墙外发现的一个足印大小相同,这使办案人员很兴奋。
为了证明李志平的杀人动机,警方找到李志平的师傅李进才,取得他的证词,说是在大同打工时,朱某某和李志平的师傅吵架,作为徒弟,李志平曾扬言要“出出气”。
在此期间,也不是没有人向警方提供证明李志平无罪的证据,但都被警方一一否定了。例如,李志平的大嫂李青贤曾向警方证实,案发当天,李志平是在她家住的,一直到天亮才走,没有作案时间。但警方以“作伪证”为由将她拘留了。
就这样,警方完成了录取口供和取证的工作,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侦查工作宣告完成。
四、漫漫上诉之路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县看守所。同年11月26日,李志平被逮捕。不久,主办此案的刑警升了职。
开庭时,辩护律师要求出示凶器,因为包括审判长、公诉人在内,只是看到了卷宗内凶器的照片,没有人看见凶器实物。整个法庭上,谁也不知道凶器弄哪去了,对此大家面面相觑。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曾拿出了公诉方提供的鞋子让李志平穿,但鞋子并不合适,大了一寸多。李志平当场辩解说鞋子不是自己的,但无人理会,警方在提供凶器时,只拿出了凶器的照片,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实物。
李律师和他的助手王某某作为李志平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第一,李志平杀害朱某某作案动机的说法站不住脚;第二,公诉方提供的物证不具 有证明力:鞋子不合脚、掌纹对比不一致、只有凶器照片且木棒没有丝毫血迹;第三,现场血迹为A型血。而李志平为O型血;第四,死者朱某某的嫂子证明,在事发的前几天,朱某某和她一起拔麦子时曾两次说自己可能活不长了,死后把家产全部留给侄子,不给外人。而死者之妻拒不提供案件线索,这里面存在疑点。
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都未被法庭采纳。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志平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了李志平的上诉后,当时担任河北省高院审判长的张志来到定县提审李志平。在这次提审中,李志平翻供了。张志还给李志平作了体检。此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了解案情后又将警方提供的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检验,结论是掌纹有不一致处。于是,1984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案件被发回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为了把鉴定“做死”,市公安局竟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北京市一位痕迹鉴定专家马某,马某按照定县公安局的意思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再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5年9月2日,在没有提审被告人的情况下,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平不服,再一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再次受理该案后,把调查重点放在案中最关键的足印和掌纹上,于是把那个脚印和掌印送到公安部复核检验。1986年3月20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冤案,却难以昭雪
在李志平的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报社等单位,都发了简报、内参、情况反映,一致认为,省高级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错杀,并对省高院“精心审查、严格把关”提出了表扬。
李志平的案子被发回后,保定中院将卷宗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不想接这个案子,要退给公安,可公安又不要。就在检察院和公安局相互推让的过程中,李志平还在定县看守所数着天数过日子,心里非常着急。李志平的父亲在听到他第一次被判死刑后就大病了一场,不久就去世了。母亲也是疾病缠身。他的哥哥还在为他上访。希望相关机关能还李志平一份清白。
在家人和律师的努力下。1988年8月,李志乎案终于引起了保定市委的关注,并举办市委常委会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之后还派出了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经过了两年多的协调工作,1990年,市公安局接受了李志平的卷宗,并答应给李志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990年7月,在看守所里足足坐了七年牢的李志平终于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放了出来。李志平虽然得以重见光明,但已是病魔缠身。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不仅如此,被取保候审的李志平在法律上还是个犯罪嫌疑人,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还得不到国家的赔偿。
李志平决定要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就写了许多申冤信,但一直没有回音。1998年。李志平的上访得到了河北省政法委书记的重视,他要求查清此案。李志平十分激动。但命运好像总是和李志平开玩笑,此时,李志平得知他的卷宗被法院弄丢了,而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没有了卷宗,就不可能撤消案件。李志平实在是走投无路了,但他始终没有打消获得真正自由的愿望。由于没有经济支持,他无法聘请律师。2005年。他终于得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由刘律师为他代理此案。至此,他的案子终于迎来了转机。在刘律师的奔走努力下,李志平的案件得到了高层领导的关注和各方媒体的注意。与此同时,之前离奇失踪的案件卷宗也找到了。2006年7月6日,市公安局终于解除了对李志平长达16年的取保候审措施。刘律师代李志平向办理此案的公安局寄出了“要求撤消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由于这件案子已经开庭到了二审了,不应该退回公安局办,他们正在和上级部门沟通,只能等省政法委决定由哪个机关办理。在整理本案时,李志平和他的律师仍在为撤消自己的故意杀人案而努力,希望这份迟到的公正能够尽早到来。
1983年6月19日清晨,河北省定县一个小乡村的村民却发现隔壁邻居家有些异样:往常早早起来侍弄菜园的朱某某家两口子今天还没有动静。朱家大门却敞开着,屋外两侧的石台上还有一滩滩血一样的东西。邻居喊了两声:“老朱,老朱”,没有回应。就推开门走进朱某某家,眼前的一幕把淳朴的村民吓得叫出了声,只见朱某某倒在西屋,脑袋血乎乎的,早就没有了气息;其妻李某某则躺在东屋地上,看样子似乎还有救。屋地上到处都是血,惨不忍睹。邻居立刻向定县公安局报案。
当时正值“严打”,有人竟然敢顶风作案,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立即带领10多名警察来到现场侦查。这是坐北朝南的三间民房,房前屋后早已围满了人。在把重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办案人员立即对现场展开了勘查。警方从现场提取了血迹,从死者家的院外提取了两个深浅不一的可疑足迹印和留在墙上的一个左手掌纹。经鉴定,现场血迹为A型血。现场的情况初步显示,这是一起杀人案件。
市公安局对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后认定,其死亡原因是“由于暴力打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大概是6月19日凌晨。
公安机关对这起恶性案件十分重视,第二天,该县公安局的上级地区公安处也派员参与破案。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和分析。警方复原了案发过程:凶手右手拿着棍棒,左手扒墙,跳过死者家的东院墙,然后用水果刀拨开死者的房门,进入卧室,行凶后原路返回,跳墙时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由于死者家中并没有财物丢失,因此,排除了“谋财害命”的可能,办案人员把侦破方向定为“仇杀”。
有了初步的侦查思路,办案人员开始寻找可能的目击者。死者的妻子李某某是惨案的幸存者,应该能够提供重要的侦查线索。可奇怪的是,无论警方问什么。她都不作答。唯一的线索中断了。十几名警察索性住进了村里,开始对南疃村的2000多名村民展开地毯式调查。
二、都是蚊子惹的祸
不少人都离家出去打工了,“6·19”惨案专案组在该村的排查工作一无所获,上级领导又催的紧,侦查人员就把侦查重点转移到了这批案发当天离开村子的打工仔。当查到李志平家时,民警们得知李志平在案发的当天到外地打工去了。于是,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就带人赶往山西大同,去找在煤矿打工的李志平。
在煤矿,办案人员很快就找到了李志平。在工地里,警察问李志平:“你是什么时间到的大同?在回家收小麦期间都干了什么?”李志平一一据实以告。在询问时,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发现。李志平穿着的一件白背心左肩处有血点。他认为很可疑,就问李志平:“这个血点是怎么回事?”李志平说:“是蚊子咬了后背以后顺手抓破的,抓破了以后印到白背心上的。”随后,办案人员让李志平把这件白背心脱了下来,剪掉了李志平的一缕头发,还取了他的脚印和掌纹,说是要配合警方调查,回去检查检查。李志平想,警察这样做只是例行公事,反正案子跟我也没关系。就安心地继续在工地上干活。
警方当时就认为,李志平有重大嫌疑,于是离开大同之前在李志平身边安插了一个线人,观察李志平的情况。警方通过走访又了解到,李志平和被害人曾经发生过矛盾。1982年,被害人朱某某和李志平都在大同打工,但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朱某某曾和当时担任工程队队长的李志平的师傅发生过口角。办案人员把这次口角当成了李志平作案的动机。仅凭这两点风马牛不相及的“联系”,李志平彻底成为警方认定的重大嫌疑人。
一个月多后,该县公安局刑警再次来到了大同,逮捕了李志平。
三、拼凑有罪证据
在返回定县的火车上,警察把李志平铐在车座下。警告旅客说李志平是杀人犯。李志平反驳却被警察打得满脸是血。被带到公安局后,李志平被铐在公安局大院内的一棵大树上。由于之前警方从被害者家中提取的足印等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不具备强有力的证明效力。因此,办案人员只好想方设法地寻找证明李志平有罪的证据。
当晚,李志平被带进审讯室接受审讯。李志平反复辩解:“我没杀人,我和他无冤无仇,凭什么杀他呀?”可根本没有人听他说话,反而换来一顿拳脚相加。这样的日子持续了几天,有人叫嚣说:“只要你不承认杀人,就一直打!”几天后,实在不堪忍受痛苦的李志平在半昏迷半清醒的情况下终于做出了有罪供述。在他招供的当天,公安局宣布破案,还喝了庆功酒。但是,光承认有罪是不够的,为了使口供与现场勘察笔录相吻合,警方必须要不断完善李志平口供中的作案细节。比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
光有李志平的有罪供述还是不行的。由于尸检表明被害人是被棍棒击打头部而死,杀人的棍棒是必不可少的物证。但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凶器,警方就来到李志平家,把他家的鸡窝拆了,拿走了几根木棍,拍照后人卷,成了杀人凶器。由于现场发现两枚足印,就又到李志平家在一堆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经鉴定,办案人员从李志平家拿走的那双鞋的尺寸和警察在被害者家墙外发现的一个足印大小相同,这使办案人员很兴奋。
为了证明李志平的杀人动机,警方找到李志平的师傅李进才,取得他的证词,说是在大同打工时,朱某某和李志平的师傅吵架,作为徒弟,李志平曾扬言要“出出气”。
在此期间,也不是没有人向警方提供证明李志平无罪的证据,但都被警方一一否定了。例如,李志平的大嫂李青贤曾向警方证实,案发当天,李志平是在她家住的,一直到天亮才走,没有作案时间。但警方以“作伪证”为由将她拘留了。
就这样,警方完成了录取口供和取证的工作,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侦查工作宣告完成。
四、漫漫上诉之路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县看守所。同年11月26日,李志平被逮捕。不久,主办此案的刑警升了职。
开庭时,辩护律师要求出示凶器,因为包括审判长、公诉人在内,只是看到了卷宗内凶器的照片,没有人看见凶器实物。整个法庭上,谁也不知道凶器弄哪去了,对此大家面面相觑。
1984年11月6日,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曾拿出了公诉方提供的鞋子让李志平穿,但鞋子并不合适,大了一寸多。李志平当场辩解说鞋子不是自己的,但无人理会,警方在提供凶器时,只拿出了凶器的照片,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实物。
李律师和他的助手王某某作为李志平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第一,李志平杀害朱某某作案动机的说法站不住脚;第二,公诉方提供的物证不具 有证明力:鞋子不合脚、掌纹对比不一致、只有凶器照片且木棒没有丝毫血迹;第三,现场血迹为A型血。而李志平为O型血;第四,死者朱某某的嫂子证明,在事发的前几天,朱某某和她一起拔麦子时曾两次说自己可能活不长了,死后把家产全部留给侄子,不给外人。而死者之妻拒不提供案件线索,这里面存在疑点。
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都未被法庭采纳。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志平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了李志平的上诉后,当时担任河北省高院审判长的张志来到定县提审李志平。在这次提审中,李志平翻供了。张志还给李志平作了体检。此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了解案情后又将警方提供的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检验,结论是掌纹有不一致处。于是,1984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案件被发回后,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保定检察分院补充侦查。为了把鉴定“做死”,市公安局竟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北京市一位痕迹鉴定专家马某,马某按照定县公安局的意思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1985年8月6日,保定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再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5年9月2日,在没有提审被告人的情况下,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李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志平不服,再一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再次受理该案后,把调查重点放在案中最关键的足印和掌纹上,于是把那个脚印和掌印送到公安部复核检验。1986年3月20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冤案,却难以昭雪
在李志平的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人大、省政法委、河北日报社等单位,都发了简报、内参、情况反映,一致认为,省高级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死刑案件,避免了错杀,并对省高院“精心审查、严格把关”提出了表扬。
李志平的案子被发回后,保定中院将卷宗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不想接这个案子,要退给公安,可公安又不要。就在检察院和公安局相互推让的过程中,李志平还在定县看守所数着天数过日子,心里非常着急。李志平的父亲在听到他第一次被判死刑后就大病了一场,不久就去世了。母亲也是疾病缠身。他的哥哥还在为他上访。希望相关机关能还李志平一份清白。
在家人和律师的努力下。1988年8月,李志乎案终于引起了保定市委的关注,并举办市委常委会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之后还派出了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经过了两年多的协调工作,1990年,市公安局接受了李志平的卷宗,并答应给李志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1990年7月,在看守所里足足坐了七年牢的李志平终于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放了出来。李志平虽然得以重见光明,但已是病魔缠身。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不仅如此,被取保候审的李志平在法律上还是个犯罪嫌疑人,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还得不到国家的赔偿。
李志平决定要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就写了许多申冤信,但一直没有回音。1998年。李志平的上访得到了河北省政法委书记的重视,他要求查清此案。李志平十分激动。但命运好像总是和李志平开玩笑,此时,李志平得知他的卷宗被法院弄丢了,而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没有了卷宗,就不可能撤消案件。李志平实在是走投无路了,但他始终没有打消获得真正自由的愿望。由于没有经济支持,他无法聘请律师。2005年。他终于得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由刘律师为他代理此案。至此,他的案子终于迎来了转机。在刘律师的奔走努力下,李志平的案件得到了高层领导的关注和各方媒体的注意。与此同时,之前离奇失踪的案件卷宗也找到了。2006年7月6日,市公安局终于解除了对李志平长达16年的取保候审措施。刘律师代李志平向办理此案的公安局寄出了“要求撤消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由于这件案子已经开庭到了二审了,不应该退回公安局办,他们正在和上级部门沟通,只能等省政法委决定由哪个机关办理。在整理本案时,李志平和他的律师仍在为撤消自己的故意杀人案而努力,希望这份迟到的公正能够尽早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