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受贿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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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贿犯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受贿犯罪做坚决的斗争,本文针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预防对策进行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受贿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受贿;犯罪;新特点;侦查对策
  一、受贿罪的涵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二、当前受贿犯罪的特点
  (一)行为越来越隐蔽
  从已查获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者接受贿赂主要是在受贿者的住宅、指定的酒店房间或茶馆等地点,在受贿者确认没有第三人和行贿人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有通过低买高卖物品等新形方式受贿的,等等。正因为受贿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所以,受贿犯罪案件的侦查越来越困难,特别是难以取证。
  (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从已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犯罪的方式主要有:①在签订合同时,出卖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以分利提成的方式收受贿赂;②在商业活动中,为不法商人谋取私利,以领取“回扣”的方式收受贿赂;③在基建工作中,为包工头谋取私利,以接受酬谢的方式收受贿赂;④在办证过程中,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以接受“茶水费”的方式收受贿赂;⑤在招生、招干工作中,为报考人员提供后门以接受辛苦费的方式收受贿赂;⑥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为当事人或被告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以接受红包的方式收受贿赂;⑦在组织、人事工作中,为他人争取升职调动以接受人情的方式收受贿赂;此外,有的行贿人在送上钱和物给受贿者的同时,还提供性贿赂等。总之,只要受贿者有利益和欲望的需要,行贿者就会穷尽心思满足,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
  (三)数额越来越巨大
  近年来,受贿者受贿的数额都非常令人吃惊。这样巨大的贪腐数额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四)动机越来越复杂
  从目前侦破的大量受贿犯罪案件来看,受贿者的受贿犯罪动机主要有:①为满足自己腐化的物质生活受贿;②为贪色而导致受贿;③为自己的家庭子女以后生活过得好一点、亲朋好友的经济基础厚一点收受贿赂。
  这些随着时代变化而演化出来的特点,不仅意味着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凸显了预防和遏制受贿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受贿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从审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活动入手,以发现犯罪线索
  受贿犯罪案件侦查从哪里入手这是受贿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受贿犯罪是以受贿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基础的, 受贿者收受贿赂后,必定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因此,受贿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须首先从审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活动入手,以发现犯罪线索。
  (二)适时对受贿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切断受贿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
  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中的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往往订立防守同盟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在侦查中只要取得必要罪证,就要雷厉风行,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严密控制受贿犯罪嫌疑人,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给其造成措手不及的局面,以便迅速突破案情,查获全案。
  针对当前一些监管场所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加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出人流动,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串供的现象,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重、特大案件受贿犯罪嫌疑人,一经拘捕,就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秘密关押或异地关押,以彻底切断其与行贿人之间的联系。
  (三)分化瓦解行贿人,以获取人证
  这是针对受贿犯罪往往是“一对一”案件,受贿者不供、行贿人不证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采取这项侦查对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和不同行贿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斗争策略,做好行贿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分化瓦解。一般来说,行贿人既畏惧法律,又害怕失去既得利益,同时也惧怕自己被定行贿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还惧怕遭到受贿者及其亲属的打击报复。对此,侦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行贿人加强政策和法制教育,使其认清形势,如实供述受贿者受贿的犯罪事实。
  (四)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取赃证
  这是针对受贿犯罪案件有赃可查的特点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对策。俗话说“人赃俱获,铁证如山”,所以,在受贿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获取赃证。这些有效措施主要有:
  (1)及时搜查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及其他可能隐藏赃款赃物的地方,获取赃款赃物。在侦查中取得必要罪证、拘捕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即采取搜查措施,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及其他可能隐藏赃款赃物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使受贿犯罪嫌疑人来不及转移、毁灭赃证而被人赃俱获。
  (2)动员与受贿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交出赃款赃物。受贿者收受贿赂后,往往把赃款赃物交给配偶等相关人收藏或使用,因此,说服其交出赃款赃物往往是突破这类案件的捷径。
  (3)请银行协助调查,获取赃款。因为有的受贿者直接收受行贿人送来的银行存折,有的受贿者收受金钱贿赂后,把现金存入银行,而银行存款又实行“实名制”,所以,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受贿犯罪案件,立案以后,商请有关银行协助调查,以获取赃款。
  (五)政策攻心,以促使受贿犯罪分子认罪
  政策攻心,是针对受贿犯罪分子顾虑政治得失、害怕受到严惩而不肯轻易认罪的心理而采取的一项侦查刘策。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参加工作多年,并有一定职务、身份,他们顾虑一旦承认受贿犯罪,不仅多年积累的政治资本会丧失殆尽,而且还会受到严惩的。针对此种心理,要向其反复宣讲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指明前途,促使其坦白认罪。侦查实践证明,有效的政策攻心,往往能使受贿犯罪分子分清是非,正确权衡利害关系,认清前途和出路,从而转变错误认识和不良态度,作出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的明智抉择。
  四、受贿犯罪的防治
  目前,我国的反腐斗争已从侧重治标转入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针对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应当首先从贿赂的源头上进行预防,这样不仅可以防患于未然,而且也可以降低治理腐败的成本。对此,本人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治:
  (一)强化职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监督要形成制度,否则也会形同虚设,而且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这些监督措施得以实施。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约束权力,使权力的行使难以越出国家利益的范围,使权力的握有者难以运用职权索贿受贿。具体可以从二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增强国家公务员职权的透明度。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必定只能在阴暗中进行,因此,只有使职权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职权堂而皇之地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才能弄清真相,辨明是非,实行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犯才会有所顾忌,有些可能犯罪之人因此而避免实施犯罪。
  第二、应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预防受贿犯罪的角度来看,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公务人员的财产一旦申报登记后,国家就可以对不申报而隐匿的部分、对申报的财产中明显超过正当收入的部分,认定为不正当收入而加以调查和追究,如果这些不正当收入来自受贿,那么这无疑为揭露和追究受贿犯罪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和基本依据。
  (二)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任何贪污腐败都是首先从思想上的腐败开始的。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这里所讲的教育也就是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定信念,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抵制各种腐蚀思想的侵蚀,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守住思想道德防线。同时,加强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在法制教育方面,特别要注重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无情,使广大党员干部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克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切实有效地使法律真正起到威慑和预防受贿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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