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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私人主体权利扩张的重要空间,也是社会活动展开的主要空间,对公共场所的利用成为安保义务分配的根本动因。传统警察权将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理所当然的职责。随着私人主体性的提升及自我责任的明晰,可对安保义务在警察权和具体责任者之间重新安排。安保义务起源于德国法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而发展为在公共场所和社会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限定的危害的责任负担。公法也把安保义务视为自身的使命。安保义务应该在私法和公法的矛盾与调和中重构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