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jmaomaoqi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颖国家目的观出现的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政府职能也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发展大概始于上世纪末,但法律中一直未明确定义,且各方面规定也不健全,如:理论基础的薄弱,概念的模糊,权利义务配置不明确,程序规范缺乏具体性等。因此,我们在肯定行政合同符合时代性的同时,须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关键词:合同; 行政合同; 制度构建; 法律制度
  
  一、行政合同的法理分析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是行政民主精神的体现,是20世纪初叶以来公法与私法彼此渗透的结果。上世纪,民主思潮的兴起,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国家的出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作用不再限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方面,而扩大到环境、经济、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从“守夜人”的消极依法行政到积极干预市场运作。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和,富有弹性的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广泛运用起来。
  而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我国,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然各种观点的主要分歧体现在对行政合同主体的认识上。人们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但也有不少学者将其外延无形扩大,扩展到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所属机构或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甚至包括非行政主体之间的合同。笔者认为主体的扩大化使改制度存在着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救济途径的复杂化,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所以,基于我国的国情,行政合同主体限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妥。
  因此在笔者眼里的行政合同应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性。(1)在形式标准上,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如行政合同一般通过拍卖,招标等形式达成 。(2)在实质标准上,订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同时又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果仅以“行政目的论”来定性行政合同,则将会导致行政合同范围的扩大,但如果兼顾“法律关系论”则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行政目的论”的不足。(3)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还表现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上。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某些单方面行政优益权,如监督权,指挥权等。2.合意性。行政合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在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合意。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合同在具有行政色彩的基础上受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导,这种自由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行政强制性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被意志自由所取代。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让步,从而在此基础上达成合意。
  
  二、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置必须以实施特定的行政政策,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为基点,同时兼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平衡性。因此,在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配置过程中,应该既赋予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性权利,又积极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
  首先,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主导性权利。这种主导性是由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所具有的各方面的优势所决定的。为实现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权有利于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向着其目标发展。然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并无明文规定,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成,尽管通过实践,出现了为实现行政目的来配置权利义务的思想,但这种思想并不能得到全面地贯彻。作为行政机关应认真对待其主导作用,谨慎处理权利的放弃。当然,过浓的行政色彩与行政合同合意性的特征相悖。所以,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构建应以适度为原则来确定行政机关的主导性权利。
  其次,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监督权。虽然行政合同法律中的权利义务按保证特定的行政目的的优先实现来配置,但并不排斥以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合同所预期的利益实现为目的来配置。我们须考虑到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参与到行政合同中来,必定有其所追求的利益,若无视这一点,必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行政目的的难以实现。因此在法律构建中,应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缔约积极性,注意在该层次上的权利义务配置。从这一层面上讲,赋予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尤为重要。在保证相对人预期利益实现,调动其积极性的同时,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为,及时、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综上所述,在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过程中,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合同相比较民事合同而言,会出现权利义务倾斜亦或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向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倾斜和向相对一方的义务倾斜。当然,这种倾斜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以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为标准,而且行政机关不可越权实施相关行为,也不可给相对人设置不必要的义务,或任意扩大其义务的范围,从而使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配置趋于合理。由此可见,在制度构建上,我们所要追求的效果是:就行政机关而言,要将行政合同纳入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既要确保通过行政合同实现特定行政目的,推行特定的行政政策,又要防止和杜绝滥用行政优益权,欺压或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要保证其主体资格,调动其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充分行使其意志自由表达权。
  
  三、行政合同的程序规范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缔结、变更、解除须完整的程序规范加以归置,以防止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失范情形。基于行政合同双方不对等状态以及行政机关较大的主导性权利,这种程序规范与控制尤为必要。
  结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及其经验,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中,应当确认协商制度;听证制度;书面要式主义;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说明理由制度等重要程序制度,同时建立上级机关的“参与保留”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以及通过行政监察等途径追究失职者的归责机制。[2]
  协商是贯穿行政合同制度的重要精神,也是行政合同合意性的重要体现。协商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政策有更深入的理解。使政策能够有力地得到贯彻,行政合同得到顺利地履行,有效解决冲突。在德国行政法中,协商还用于调整行政主体与受合同影响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可看出协商应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构建中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听证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些制裁性措施之前的必经程序。在此过程中听取社会意见,相对人的相关辩解,从而使行政机关正确、合理地行使主导性权利,杜绝行政恣意行为,实质上也是相对人及社会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笔者认为在制度构建中应明确必要听证程序的情况,如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时的听证程序和非必要听证程序的情况,这种方式更灵活,效果更明显。
  行政合同采取书面要式主义,有利于明确行政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事先预防可能产生纠纷的根源,也便于用约定的途径及时解决纠纷。
  公开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阳光政府的内在要求,许多学者就主张行政合同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这种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有力地避免了内部交易,暗箱操作。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行政合同行使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而必须设置的。
  说明理由制度应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所为须做出必要解释,当然在制度构建时要明确承担该义务的情形。这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更加审慎,也便于事后审查。
  参与保留制度是在缔结行政合同时必须怔得其他行政机关(多为上级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程序。[3]该制度的设置,使某些行政合同牵涉更多的机关,能有效防止单个行政机关恣意行为,对增加决定的正确性也很有裨益。
  审计、监察等归责机制是完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中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审计、监察机关对行政合同,尤其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行政合同进行监督,使行政行为公开化,防止腐败。
  以上是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构建的一些具体制度、措施,当然并不全面,有待于在实践不断充实、完善。有利于行政目的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主导性权利的相关程序均应纳入该法律制度体系中。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大量出现,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时代特色的管理模式,备受关注。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关于行政合同仍无明确、具体规定。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注释: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7。
  [2] 任中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8。
  [3]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8。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2]周伟,试论行政合同的界定及其解决机制[D].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年9月25日。
  [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4]任中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5]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版。
  [6]张庆彬,肖念华.国外行政合同制度之比较研究[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版。
其他文献
摘 要:通过对某市检察机关近三年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显现出刑事从宽在检察环节还存在执法理念落后、相关配套制度缺位、社会环境培育不够、与其它政法机关协作不力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更新执法观念,完善配套相关制度,优化大社会管理体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察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从宽;运用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宽严相济的
期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劳资矛盾的加剧,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会同法》实施后,由群体性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更加凸显,成为当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
期刊
摘 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中华民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开拓了一个新的视野,执政理念的转变直接影响到了宏观刑事政策的趋向以及微观刑事制度的设置。西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被引入中国刑事和解制度也孕育而生,刑事和解那种犯罪人得以通过与被害人的和解赔偿从而得以减轻刑罚的制度与我们古已有之的“以金赎刑”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呢?从我国传统的以金赎刑看今日的刑事和解又能获得怎么样的启示呢?笔者意欲通过下文做一简要的
期刊
摘 要:银行商业化运作后,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储蓄份额纷纷采用揽储制度,也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策限制,揽储越来越呈现出不规范性,也引发了许多不良后果。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因银行揽储引发的职务犯罪明显增多。本文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实践,从一则案例为思考,兼谈了银行揽储引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对这一现象作了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案例;揽储;职务
期刊
摘 要: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本文从当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成员构成“领导化”、 议事范围片面性、会议召开随意性等,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对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问题;对策;检委会改革     《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
期刊
摘 要:我国政府限价行为是法定义务和职权,在通货膨涨压力下出现频繁使用的倾向,但限价行为不应违背价格与价值规律,限价行为宜应针对商品的不同价格构成而有所区别,政府限价行为所能控制的是企业谋取不正当暴利的提价行为而非因生产成本提高的涨价行为。  关键词:政府限价;价格规律;困境    一、政府限价行为的法理依据    政府限价行为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经济运行过程的干预,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出于职权还是义
期刊
摘 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目前,行政执法行为尚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诸多环节中,执法监督是否有力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其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有效地规范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
期刊
摘 要: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物业税这一被认为是平衡房价的“利器”广为社会所关注。笔者根据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实践,对于物业税在中国法下的外延、设置物业税这一税种在中国的特殊意义、以及物业税推行的现实条件是否成熟等问题来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物业税;物业税的外延;设置物业税的意义;物业税推行的现实条件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物业税出台
期刊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是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想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为背景的现代社会产生的。努力寻求刑事和解与我国既有的刑事法基本理论的和谐和协调,是刑事和解制度全面走向实践的重要基础,也是关乎刑事和解中国命运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法制度;挑战;融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期刊
摘 要:酝酿了十三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破茧而出,并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纵观国外反垄断的实施经验,反垄断法要有效实施,需解决一系列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即是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设置。《反垄断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的工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但没有具体安排反垄断的执法体制,明晰各个反垄断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因此笔者在本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