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政策实施后,不仅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也给一些企业偷逃税带来一定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