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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市场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经济交易情况越来越错综复杂,而在经济交易活动当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愈演愈烈,从而关于合同诈骗罪案件出现了很多复杂的情况,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标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对财产性利益、处分行为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从适用规则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将二者的界限予以明晰。
关键词:合同诈骗;认定;适用标准;比较分析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它是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其行为的复杂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合同诈骗除了具有经济犯罪固有的法定性、智能性、隐蔽性之外,还具有犯罪多样化、犯罪形式“合法化”、犯罪的广域化、犯罪对象的普遍性、案件查处难度大等自身特点。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自我防范意识逐步增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经验逐渐丰富,诈骗犯罪分子不得不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中不断变换作案手段,选择资金雄厚易于得逞的对象予以侵害,且犯罪手段也日趋狡猾诡秘,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而使诈骗犯罪呈现新的趋势。
(一)利用合同行编案件的增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呈正比
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过去的统一调拨、统一管理的局面,商品的自由交换, 扩大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仅生活资料可以用来进行交换, 生产资料除国家计划调拨外,也可以用来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关系的产生及其发展, 对搞活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疑是十分有利的。但是, 与此同时也为合同诈骗提供了可能。因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交换, 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合同进行的。随着合同的种类增多, 合同的领域扩大, 合同履行的频率加快, 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机会也就增多。
(二)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日益突出且作案手段日趋多样、隐蔽、狡诈化
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作案得逞后携款物逃匿,致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调查取证难、捕人难、追赃难、破案难。
另外,犯罪分子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专业化程度。犯罪分子与公安机关始终是对立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越高,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地朝多样、隐蔽,狡诈化方向发展。
(三)犯罪分子作案“据点”和目标有明显自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发展的态势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东南沿海地区发展比较快,西北内陆发展较慢。由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负面效应,合同诈骗犯罪分子也最先将“黑手”伸向经济活跃的区域。但是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单位的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办案能力的不断提高,犯罪分子不得不将“据点”和目标移向那些防范控制能力较弱而容易得手的西北内陆地区。
三、针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对策及分析
(一)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行政执法及行政、经济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切实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参与组织、管理、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如银行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票据及各环节业务活动的监管;建委系统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完善行业备案体系;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应加强和完善合同审查、鉴定及公告、公证制度;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依法强化打击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力度。
(二)建立社会征信体制,实现经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社会监控管理能力和预防犯罪能力
积极推进公安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与工商、税务、金融、邮电、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监管交流和共享、优势互补,比如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等信息与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实现联网,既有助于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有经济犯罪劣迹的行为人加强监管,又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发现、控制能力。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指导思想的社会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多种手段来预防、减少合同诈骗犯罪发生。运用新闻媒介、舆论工具,做好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道德、防范意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意识。
经验证明, 要使防骗卓有成效, 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长期齐心协力、综合治理。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将长期存在,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腐蚀了国家的肌体,其显在的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极为巨大,这些诈骗犯罪分子是国家的蛀虫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是公安机关今后打击的重点,对我们国家从事经济侦查工作的侦查员来说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主编.刑法各论问题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12.
[2] 王明义.跨省诈骗“专业户”遇到“高人”[N].人民公安报,2013—08—15(005).
[3] 赵长青.经济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5] 张穹主编.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M].大地出版社出版,2013.
[6] 花克明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认定[J].人民檢察,2014(08).
[7] 胡康生,李福成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出版,2010.
[8]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9] 徐武生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M].法律出版社出版,2011.
作者简介:孙扬(1995—),男,河南信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欣(1994一),女,山西定襄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合同诈骗;认定;适用标准;比较分析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它是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其行为的复杂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合同诈骗除了具有经济犯罪固有的法定性、智能性、隐蔽性之外,还具有犯罪多样化、犯罪形式“合法化”、犯罪的广域化、犯罪对象的普遍性、案件查处难度大等自身特点。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自我防范意识逐步增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经验逐渐丰富,诈骗犯罪分子不得不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中不断变换作案手段,选择资金雄厚易于得逞的对象予以侵害,且犯罪手段也日趋狡猾诡秘,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而使诈骗犯罪呈现新的趋势。
(一)利用合同行编案件的增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呈正比
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过去的统一调拨、统一管理的局面,商品的自由交换, 扩大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仅生活资料可以用来进行交换, 生产资料除国家计划调拨外,也可以用来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关系的产生及其发展, 对搞活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疑是十分有利的。但是, 与此同时也为合同诈骗提供了可能。因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交换, 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合同进行的。随着合同的种类增多, 合同的领域扩大, 合同履行的频率加快, 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机会也就增多。
(二)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日益突出且作案手段日趋多样、隐蔽、狡诈化
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作案得逞后携款物逃匿,致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调查取证难、捕人难、追赃难、破案难。
另外,犯罪分子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专业化程度。犯罪分子与公安机关始终是对立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越高,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不断地朝多样、隐蔽,狡诈化方向发展。
(三)犯罪分子作案“据点”和目标有明显自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发展的态势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东南沿海地区发展比较快,西北内陆发展较慢。由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负面效应,合同诈骗犯罪分子也最先将“黑手”伸向经济活跃的区域。但是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单位的防范能力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办案能力的不断提高,犯罪分子不得不将“据点”和目标移向那些防范控制能力较弱而容易得手的西北内陆地区。
三、针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对策及分析
(一)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行政执法及行政、经济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切实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参与组织、管理、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如银行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票据及各环节业务活动的监管;建委系统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完善行业备案体系;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应加强和完善合同审查、鉴定及公告、公证制度;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依法强化打击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力度。
(二)建立社会征信体制,实现经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社会监控管理能力和预防犯罪能力
积极推进公安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与工商、税务、金融、邮电、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信息监管交流和共享、优势互补,比如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等信息与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实现联网,既有助于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有经济犯罪劣迹的行为人加强监管,又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发现、控制能力。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指导思想的社会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多种手段来预防、减少合同诈骗犯罪发生。运用新闻媒介、舆论工具,做好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道德、防范意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意识。
经验证明, 要使防骗卓有成效, 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长期齐心协力、综合治理。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将长期存在,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腐蚀了国家的肌体,其显在的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极为巨大,这些诈骗犯罪分子是国家的蛀虫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是公安机关今后打击的重点,对我们国家从事经济侦查工作的侦查员来说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主编.刑法各论问题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12.
[2] 王明义.跨省诈骗“专业户”遇到“高人”[N].人民公安报,2013—08—15(005).
[3] 赵长青.经济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5] 张穹主编.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M].大地出版社出版,2013.
[6] 花克明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认定[J].人民檢察,2014(08).
[7] 胡康生,李福成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出版,2010.
[8]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
[9] 徐武生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M].法律出版社出版,2011.
作者简介:孙扬(1995—),男,河南信阳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欣(1994一),女,山西定襄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