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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凭借着结构简单、资本运作效率高的特点成为投资人热衷的投资类型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投资的类型之一,其也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存在投资的股权无法退出的情况出现。为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有限合伙制的视角出发对其管理运行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首先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对比,以此为切入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其次,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机制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实体经济转型、推进我国第三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成为构建我国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关键。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金融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逐渐成熟,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凭借着结构简单、资本运作效率高的特点成为投资人热衷的投资类型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投资的类型之一,其也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尤其是其投资的主要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主权,这就有可能出现投资的股权无法退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资本的收回。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涵括了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两个主要组成者的一个私募股权形式,其在发展过程中具备其他基金形式不具备的优势。
为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有限合伙制的视角出发对其管理运行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首先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对比,以此为切入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其次,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一、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概念界定
(一)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并将基金托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投资平台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一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为了对私募基金进行深刻的分析与了解,本文从五个方面与公募基金进行了对比,详见表1。
(二)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之一,其除了具备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之外,还具备了其他特点。比如,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对象是针对那些具有重大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深入分析,对有投资价值的非上市公司采用财务投资的方式获得其部分股权,基金的管理人根据其专业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期,以合适的方式退出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管理运行机制不同主要被划分为了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三大類型。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其在责任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方面合理的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了合理的配置。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通过一种非公开方式向一些特定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募集资金的一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的资金投资者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与退出,不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考察与分析,只是按照自身所投资的比例进行投资后的利润分成,而且其只对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负有其投资金额的有限责任,其风险相对来说较小。基金的日常管理往往是将其委托给具备一定专业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运营,其作为普通的合伙人会对持有基金的一部分股权,其在充分发挥其投资专业性的同时也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约束基金管理者的角度规避基金的投资风险。为了进一步分析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制,本文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及基金收益分配三个角度对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运行管理过程进行分析:
(一)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平台管理者,一般是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基金运营平台进行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的决定权利,其通过对拟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核心竞争力分析、企业财务、企业法律以及其发展前进进行专业分析,由此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对于基金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利润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提升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运营投资效率,普通合伙人往往会持有该基金的一部分股权,并对基金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主要投资者,其认缴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基金的大部分股权的持有者,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技能和专业知识,其在股权基金的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并不进行干涉和管理,对其所投资的基金负责有限的责任。
(三)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主要分为GP和LP两个主体,其中,LP又分为优先级LP和劣后级LP两类。具体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为:1.GP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者主要获得三部分收益,其一是作为基金的运营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具体多少取决于相关约定;其二是作为持有基金一部分股权,分配一定的股权分红;其三是如果基金股权投资获得了较多的利润,会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向GP发放绩效奖励。2.优先级LP主要是按照约定一定比例优先获得基金的利益分配,基金的本金优先偿还,收益比例优先分配。3.所谓劣后级LP主要是指其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人和优先级LP分配收益之后,获取分配之后剩余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亏损。
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完善路径
根据对有限合伙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利益分配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应当注意:由于普通合伙人作为资金项目的主要运行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这也就导致了有可能出现普通合伙人处于私利影响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这这种情况下,应当不断的完善、平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二者之间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项目进行一定的监督,从而达到规范投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异化和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03):156-162.
[2]陈翔.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律分析——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4):117-125.
[3]王博.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J].财会学习,2016,(13):237-238.
[4]刘雪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税目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06):16-20.
作者简介:
邹承文,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机制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实体经济转型、推进我国第三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成为构建我国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关键。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金融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逐渐成熟,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凭借着结构简单、资本运作效率高的特点成为投资人热衷的投资类型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投资的类型之一,其也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尤其是其投资的主要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主权,这就有可能出现投资的股权无法退出的情况出现,不利于资本的收回。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涵括了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两个主要组成者的一个私募股权形式,其在发展过程中具备其他基金形式不具备的优势。
为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有限合伙制的视角出发对其管理运行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首先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对比,以此为切入点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其次,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运行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一、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概念界定
(一)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并将基金托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或者投资平台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一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为了对私募基金进行深刻的分析与了解,本文从五个方面与公募基金进行了对比,详见表1。
(二)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之一,其除了具备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之外,还具备了其他特点。比如,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对象是针对那些具有重大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公司,通过一系列的深入分析,对有投资价值的非上市公司采用财务投资的方式获得其部分股权,基金的管理人根据其专业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期,以合适的方式退出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管理运行机制不同主要被划分为了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三大類型。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其在责任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方面合理的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了合理的配置。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通过一种非公开方式向一些特定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募集资金的一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的资金投资者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与退出,不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考察与分析,只是按照自身所投资的比例进行投资后的利润分成,而且其只对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负有其投资金额的有限责任,其风险相对来说较小。基金的日常管理往往是将其委托给具备一定专业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运营,其作为普通的合伙人会对持有基金的一部分股权,其在充分发挥其投资专业性的同时也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约束基金管理者的角度规避基金的投资风险。为了进一步分析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制,本文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及基金收益分配三个角度对整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运行管理过程进行分析:
(一)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平台管理者,一般是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基金运营平台进行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的决定权利,其通过对拟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核心竞争力分析、企业财务、企业法律以及其发展前进进行专业分析,由此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对于基金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利润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能够提升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运营投资效率,普通合伙人往往会持有该基金的一部分股权,并对基金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主要投资者,其认缴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基金的大部分股权的持有者,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技能和专业知识,其在股权基金的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并不进行干涉和管理,对其所投资的基金负责有限的责任。
(三)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主要分为GP和LP两个主体,其中,LP又分为优先级LP和劣后级LP两类。具体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为:1.GP作为基金的管理运营者主要获得三部分收益,其一是作为基金的运营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具体多少取决于相关约定;其二是作为持有基金一部分股权,分配一定的股权分红;其三是如果基金股权投资获得了较多的利润,会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向GP发放绩效奖励。2.优先级LP主要是按照约定一定比例优先获得基金的利益分配,基金的本金优先偿还,收益比例优先分配。3.所谓劣后级LP主要是指其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人和优先级LP分配收益之后,获取分配之后剩余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亏损。
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完善路径
根据对有限合伙人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利益分配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制应当注意:由于普通合伙人作为资金项目的主要运行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这也就导致了有可能出现普通合伙人处于私利影响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这这种情况下,应当不断的完善、平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二者之间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项目进行一定的监督,从而达到规范投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异化和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03):156-162.
[2]陈翔.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律分析——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04):117-125.
[3]王博.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J].财会学习,2016,(13):237-238.
[4]刘雪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税目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06):16-20.
作者简介:
邹承文,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