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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重,近现代伦理学家们尝试从不同角度去阐释自然存在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他们认为人类应当承认自然的权利,进而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良好的公正形态。在环境危机日益加重的今天,批判性地继承这些思想家的理论精髓对于树立起合理的生态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从动物权利理论出发,承认并尊重自然存在物的内在权利,不仅是人类自身延续的必然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效用性,更体现了人类认知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发展,具有道德崇高性。
关键词:动物权利;人与自然正义;现实效用性;道德崇高性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3-0150-04
一、问题由来与视角转化:从权利到公正
从人类的整个发展史来看,由于不断的自我进化和自我完善,人类对待自然界其他存在物的态度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个从“敬畏与崇拜”到“征服与驾驭”的变化过程。近代以来,人的能力增长更是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可以反映在人类所创造的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上及其由此而引发的整个社会表现出来的各种“强力场”上。然而在发展科技的过程中,人类却没能以同样的速度发展出与这种力量相适应的、能驾驭这些力量的智慧。这就使得整个现代社会呈现了如马尔库塞所说的缺乏否定性与批判性的“单向度”现象。这种现象给自然与社会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典型地反映在近代以降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恶化、物种的锐减等这一系列现象上。因此,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中非人类存在物的关系,意义重大。
那么人类与动植物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像康德所说的“只有理性才具有内在价值。动植物不具备理性,因此,就动植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还是像施韦泽所认为的“善是保护生命,恶是毁灭生命,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真正的伦理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因此人应当承担起对被牺牲的生命的责任”?换言之,到底人类与动植物之间是否具有公正性可言?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首先简单来看看何为公正,公正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的问题。
所谓“公正”就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公正作为道德范畴,指“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是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故在此意义上,它与“正义”、“公平”、“平等”等词意义相近。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公正起码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埃及就已经出现。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就是公正神,她专司对死人的审判,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此后,公正经常直接表现为对社会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憧憬和选择。到了近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正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就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另一著名的伦理学家诺齐克虽然对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提出质疑,但他的正义理论也是以个人权利为根基和主线,其“实质仍是权利理论”。因此,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他们关注的焦点都是关于权利的问题,其差异只在于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而已。可见,公正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权利问题。因此在谈论人与动物是否具有公正问题时,我们就可以把研究视角转移至对动物是否具有权利这一问题的探讨。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起因与发展简介
随着理性力量的不断壮大,人们越来越相信凭借理性的力量人能驾驭自然万物。而此时哲学家们不但没能真正履行其反思与批判的任务,对这一思想进行质疑,反而屈于其所展现出的巨大力量,为之讴歌赞扬,适时地把“万物之灵”、“大自然的目的”等殊荣颁发给人类自身,为人类自己加冕。于是,我们“在拔高自己这个物种的同时,却不知不觉中降低了其他存在物的相应地位,从而深陷‘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的巢穴中‘习焉不察’了”。这一现象的最直接后果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流行,它拉开了自然界其他存在物苦难旅程的序幕。理智地来看,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人类改造自然、创造财富以及反对神权争取人的权利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把人的福利当作伦理的首要关注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本质。然而,当人类中心主义过分片面地强调人的绝对主导地位时,却陷入了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并导致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
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危害性使得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之进行反思。功利主义者边沁从功利角度出发,认为最不道德的行动是带来最大痛苦的行动,而考察自然界存在物是否具有权利就应以它们能否感受苦乐而非以它们能否说话或推理来作为判断标准。尔后,大卫·梭罗提出应该把地球视为拥有某种精神的身体,认为自然及其存在物也是个“社会”,并认为“凡物,活的总比死的好;人、鹿、松树,莫不如此”。梭罗的追随者,英国人亨利·塞尔特更是全心全意为动物的权利辩护,“虽然他的思想在当时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逐渐兴起,塞尔特的思想开始产生越来于大的影响,并为后来许多环境保护者提供了理论支持”。像后来施韦泽之“敬畏生命”理论、阿多·利奥波德和莱彻·卡逊之生态伦理思想都从中汲取了相当的营养。
在诸多理论中,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的是动物权利论学派。这种理论包括美国著名哲学家汤姆·雷根的“强式动物权利论”和玛莉·沃伦的“弱式动物权利论”。前者在吸收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理论的同时,混合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和目的论传统的理论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动物权利”的概念。这一思想认为,动物也是自己的生活的主体,也有着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因此也理应承认动物也具有不容伤害和侵犯它的价值的道德权利。但是,人类的权利能通过主体自身的行为来取得,而动物如何取得它们的权利呢?为此雷根引进两个新的概念,即“道德代理人”与“道德顾客”。他认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类应该像为那些无行为能力的人代理其权利一样,为动物代理权利”。可见,雷根在此的代理人的概念是以人的自律性为基础的,它对代理人的道德自制力有着比较高的要求。这种思想在人类欲望不断膨胀的今天要得以执行还存在着较高的难度。但是,这一理论毕竟代表着一定的环境保护者的心声,在实际生活中也影响着一定范围的人,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与雷根所主张的强势动物权利不同,沃伦所强调的是一种较为弱势的动物权利。沃伦认为,虽然与人的权利相比,动物的权利狭窄得多,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也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说动物就没有权利,动物的这种权利基础并非在于它们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而是在于它们的利益上。沃伦指出,动物是拥有自身利益的,这种利 益的前提正是在于动物的感受上,即它们能感受到痛苦与快乐。这种感受能力赋予了动物一种不能把痛苦无故加在它们身上的权利和不被剥夺大自然赐予它们的任何一种愉快和满足的权利。沃伦所认为的动物有感受痛苦号陕乐的能力确实是为人的直观所能感觉得到的。但是尊重动物的感受能力不仅仅需要动物有感受能力这一事实的存在,还需要人类以自己的同情心去感受,即还要求人类需要设身处地去感受才能体会动物的这种感受能力并尊重与保护它。因此,这种理论也是迫切需要人类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
三、底线认同:摆脱动物权利理论实践困境的尝试
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虽然承认动物的权利在实践上是可行的,但是,当这种可行性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程序上时,却面临着诸多困境。这种困境最主要体现在保护动物包括哪些物类、何种保护程度为限度。尊重所有动物的权利而要求人类都不杀害动物是不现实的。但是,再肆无忌惮地滥杀动物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大量动物濒临灭绝或业已灭绝的今天,我们还是可以确立几项最基本的观念和实践准则的。
第一,人类不应该无故造成有感觉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也不能元故杀害动物。正如沃伦所认为的,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并不能证明动物没有生存权。因此,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人类不能无故杀害动物,剥夺动物的生存权。即使是在有必要——如为了人必须的营养摄取——而不得不杀死动物的情况下,也不能故意增加其不必要的痛苦。我们必须认识到,世间的一切生灵都是具有感觉的。现代的生物学和神经心理学都证明,不管是低级的动物还是高级的动物都有比较健全的中枢神经系统,它们能感受外界信息,能体验痛苦。因此,人类就不能无故增加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如广见于报端、在我国某些地方还大量存在的类似于生吃猴脑、活割驴肉涮烫等残忍现象不仅是对动物痛苦感觉的残忍与麻木,也是对人性道德的玷污。
第二,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给动物繁衍的机会,不能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人类要存在与发展必然要从动植物那里汲取营养,但这并不意味着说人可以凭自己的需求任意地掠夺动物来供养自己。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处在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的生物的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人类也是自然存在的一部分,其产生与运行也逃脱不了自然规律的作用。作为高度意识存在的人类,不能被动地等待自然规律来控制自己数量,否则当出现物质贫乏时,人类的数量真的要靠“战争与瘟疫来调节了”。因此,合理地限制人的欲望,有效地控制开发速度,以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来指导人类的营养获取是极其必要的。
第三,应该给动植物留下它们自己的生存与活动空间,不得随意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我们知道,任何物种的生存都必须在一个相对理想的环境才能良好地生长与发展,当这种环境遭到破坏时,往往会给它们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保护动植物就必须保护它们生存与活动的空间。遗憾的是,从既往的发展情况来看,人类往往肆元忌惮地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从而给了野生动植物带来了毁灭性的冲击。根据1986年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濒临灭绝的物种高达480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类开发自然破坏动物的栖息地而使动物无法生存;联合国的《2000年全球生态环境展望》中说,近一个世纪以来由于人类砍伐,全球森林减少了50%!而地球上的生物物种,有一半在森林中栖息繁衍,物种的人为灭绝速度是自然灭绝的1000倍!可见,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时,我们人类应该有意识地留给动物一方净土,使之在里面怡然自得,良好地生存。
合而言之,以上几点基本准则是理性之人在经过审慎思考后所应该达成的一些共识。人类必须把公正扩展至非人类的存在物,使得各种生物并存而不相悖的理想状态。
四、效用与崇高:人与自然正义的双重伦理意蕴
在当今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的时代,伦理学“一方面不能再离开现实而仅仅局限于空洞的逻辑推演从而抽离道德价值的现实性因素只作纯粹语言的分析;另一方面,伦理学更不能回避崇高,一味迎合世俗,放弃其本应具备的反思精神和批判态度”。换言之,伦理学必须积极地介入现实生活,对现实生活中的现象作出应有的反思与批判,并作出相应的道德评价,指明其应然的理想状态。从这点上看,由承认动物权利进而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的理论思想与“底线性”的实践原则具有双重性的道德意蕴。
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效用性。就总体性而言,人类与其他自然动植物都是生活在同一空间里,更甚者,其他动植物还通过各种方式为人类源源不断地提供食物供给。由此可见人类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并不全是统治与被统治、驾驭与被驾驭的关系,更多的还是一种息息相关的共生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承认动物权利,把公正意识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是人类在面临严重生态危机下的一种积极的“自我拯救”,是人类的一种“灵魂的觉醒”与“新的诞生”。它是人类在付出巨大代价后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反思所得,这些代价主要体现在人类现在所面临的如土地沙漠化、生物物种的锐减、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能源危机、水资源危机等等种种危机上。这些危机都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延续。因此,如何应对这些危机,保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业已成为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开始审视自己的行为意识,谋求一种能得以解决这一世界难题的思路。而扩展权利与公正的辐射范围至动植物,从而建立起一套保护它们的权利与公正的社会机制,不乏是个实效的方法。这一做法能使人们在必须保护非人类存在物这样一个“应当”的行为模式下,不管自愿还是不自愿,都能做到尊重与保护非人类存在物,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道德崇高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的各种能力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所谓人的能力指的是“人的综合素质在现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正确驾驭某种活动的实际本领、能量和实现人的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生命中的积极力量。它包括体力、智力、德力、审美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等,同时还包括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特殊能力和创造能力”。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能力提高不仅仅指人的实践改造能力的提高,征服能力的提高,更还包括人的德力、智力和审美能力的提高。换言之,人的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人类必须通过睿智的沉思、高尚的德性来规范自身,使自己积极地用更大的能力来承担更多的责任,确立崇高的道德情感关怀。’因此,与人的能力相伴随的则应该是人的责任意识的增加。
承认动物权利,把公正意识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是人类不断自我超越的结果,反映了人类道德的发展,人类的伟大与崇高。从人类社会的道德发展来看,道德关怀在前现代与现代所涉及的对象呈现的是由“自我”这一狭小的范围逐步至“家庭”、“部落”、“地区”、“国家”、“种族”,最后到“人类”这样一种变化轨迹,在未来社会里必然由考虑“人类”向考虑“非人类存在物”乃至整个宇宙这样的跨越。道德关怀的扩大说明了人类向自由王国飞跃中的不断突破,也表征人类自由、公平、博爱等理想的不断实现与宏扬。
总之,把公正思想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并非降低人类自我的尊严与道德品格,恰恰相反,它更加反映了人类的德性崇高状态,是人类道德觉悟提高的表现,也是人类德性发展的最佳诠释。
责任编辑:涵 含
作者简介:陈庆超,男,中山大学哲学系伦理学博士生。陈建平,男,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关键词:动物权利;人与自然正义;现实效用性;道德崇高性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3-0150-04
一、问题由来与视角转化:从权利到公正
从人类的整个发展史来看,由于不断的自我进化和自我完善,人类对待自然界其他存在物的态度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个从“敬畏与崇拜”到“征服与驾驭”的变化过程。近代以来,人的能力增长更是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可以反映在人类所创造的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上及其由此而引发的整个社会表现出来的各种“强力场”上。然而在发展科技的过程中,人类却没能以同样的速度发展出与这种力量相适应的、能驾驭这些力量的智慧。这就使得整个现代社会呈现了如马尔库塞所说的缺乏否定性与批判性的“单向度”现象。这种现象给自然与社会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典型地反映在近代以降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恶化、物种的锐减等这一系列现象上。因此,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中非人类存在物的关系,意义重大。
那么人类与动植物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像康德所说的“只有理性才具有内在价值。动植物不具备理性,因此,就动植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还是像施韦泽所认为的“善是保护生命,恶是毁灭生命,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真正的伦理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因此人应当承担起对被牺牲的生命的责任”?换言之,到底人类与动植物之间是否具有公正性可言?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首先简单来看看何为公正,公正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的问题。
所谓“公正”就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公正作为道德范畴,指“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是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故在此意义上,它与“正义”、“公平”、“平等”等词意义相近。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公正起码在公元前3000年的古埃及就已经出现。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就是公正神,她专司对死人的审判,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此后,公正经常直接表现为对社会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的憧憬和选择。到了近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正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就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另一著名的伦理学家诺齐克虽然对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提出质疑,但他的正义理论也是以个人权利为根基和主线,其“实质仍是权利理论”。因此,诺齐克与罗尔斯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他们关注的焦点都是关于权利的问题,其差异只在于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而已。可见,公正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权利问题。因此在谈论人与动物是否具有公正问题时,我们就可以把研究视角转移至对动物是否具有权利这一问题的探讨。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起因与发展简介
随着理性力量的不断壮大,人们越来越相信凭借理性的力量人能驾驭自然万物。而此时哲学家们不但没能真正履行其反思与批判的任务,对这一思想进行质疑,反而屈于其所展现出的巨大力量,为之讴歌赞扬,适时地把“万物之灵”、“大自然的目的”等殊荣颁发给人类自身,为人类自己加冕。于是,我们“在拔高自己这个物种的同时,却不知不觉中降低了其他存在物的相应地位,从而深陷‘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的巢穴中‘习焉不察’了”。这一现象的最直接后果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流行,它拉开了自然界其他存在物苦难旅程的序幕。理智地来看,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人类改造自然、创造财富以及反对神权争取人的权利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把人的福利当作伦理的首要关注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本质。然而,当人类中心主义过分片面地强调人的绝对主导地位时,却陷入了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并导致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
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危害性使得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对之进行反思。功利主义者边沁从功利角度出发,认为最不道德的行动是带来最大痛苦的行动,而考察自然界存在物是否具有权利就应以它们能否感受苦乐而非以它们能否说话或推理来作为判断标准。尔后,大卫·梭罗提出应该把地球视为拥有某种精神的身体,认为自然及其存在物也是个“社会”,并认为“凡物,活的总比死的好;人、鹿、松树,莫不如此”。梭罗的追随者,英国人亨利·塞尔特更是全心全意为动物的权利辩护,“虽然他的思想在当时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逐渐兴起,塞尔特的思想开始产生越来于大的影响,并为后来许多环境保护者提供了理论支持”。像后来施韦泽之“敬畏生命”理论、阿多·利奥波德和莱彻·卡逊之生态伦理思想都从中汲取了相当的营养。
在诸多理论中,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的是动物权利论学派。这种理论包括美国著名哲学家汤姆·雷根的“强式动物权利论”和玛莉·沃伦的“弱式动物权利论”。前者在吸收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理论的同时,混合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和目的论传统的理论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动物权利”的概念。这一思想认为,动物也是自己的生活的主体,也有着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因此也理应承认动物也具有不容伤害和侵犯它的价值的道德权利。但是,人类的权利能通过主体自身的行为来取得,而动物如何取得它们的权利呢?为此雷根引进两个新的概念,即“道德代理人”与“道德顾客”。他认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类应该像为那些无行为能力的人代理其权利一样,为动物代理权利”。可见,雷根在此的代理人的概念是以人的自律性为基础的,它对代理人的道德自制力有着比较高的要求。这种思想在人类欲望不断膨胀的今天要得以执行还存在着较高的难度。但是,这一理论毕竟代表着一定的环境保护者的心声,在实际生活中也影响着一定范围的人,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与雷根所主张的强势动物权利不同,沃伦所强调的是一种较为弱势的动物权利。沃伦认为,虽然与人的权利相比,动物的权利狭窄得多,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也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说动物就没有权利,动物的这种权利基础并非在于它们所拥有的天赋价值,而是在于它们的利益上。沃伦指出,动物是拥有自身利益的,这种利 益的前提正是在于动物的感受上,即它们能感受到痛苦与快乐。这种感受能力赋予了动物一种不能把痛苦无故加在它们身上的权利和不被剥夺大自然赐予它们的任何一种愉快和满足的权利。沃伦所认为的动物有感受痛苦号陕乐的能力确实是为人的直观所能感觉得到的。但是尊重动物的感受能力不仅仅需要动物有感受能力这一事实的存在,还需要人类以自己的同情心去感受,即还要求人类需要设身处地去感受才能体会动物的这种感受能力并尊重与保护它。因此,这种理论也是迫切需要人类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
三、底线认同:摆脱动物权利理论实践困境的尝试
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虽然承认动物的权利在实践上是可行的,但是,当这种可行性落实到具体的操作程序上时,却面临着诸多困境。这种困境最主要体现在保护动物包括哪些物类、何种保护程度为限度。尊重所有动物的权利而要求人类都不杀害动物是不现实的。但是,再肆无忌惮地滥杀动物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大量动物濒临灭绝或业已灭绝的今天,我们还是可以确立几项最基本的观念和实践准则的。
第一,人类不应该无故造成有感觉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也不能元故杀害动物。正如沃伦所认为的,与人的死亡相比,动物的死亡是一种较小的悲剧,但并不能证明动物没有生存权。因此,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人类不能无故杀害动物,剥夺动物的生存权。即使是在有必要——如为了人必须的营养摄取——而不得不杀死动物的情况下,也不能故意增加其不必要的痛苦。我们必须认识到,世间的一切生灵都是具有感觉的。现代的生物学和神经心理学都证明,不管是低级的动物还是高级的动物都有比较健全的中枢神经系统,它们能感受外界信息,能体验痛苦。因此,人类就不能无故增加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如广见于报端、在我国某些地方还大量存在的类似于生吃猴脑、活割驴肉涮烫等残忍现象不仅是对动物痛苦感觉的残忍与麻木,也是对人性道德的玷污。
第二,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给动物繁衍的机会,不能杀鸡取卵、涸泽而渔。人类要存在与发展必然要从动植物那里汲取营养,但这并不意味着说人可以凭自己的需求任意地掠夺动物来供养自己。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处在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的生物的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人类也是自然存在的一部分,其产生与运行也逃脱不了自然规律的作用。作为高度意识存在的人类,不能被动地等待自然规律来控制自己数量,否则当出现物质贫乏时,人类的数量真的要靠“战争与瘟疫来调节了”。因此,合理地限制人的欲望,有效地控制开发速度,以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来指导人类的营养获取是极其必要的。
第三,应该给动植物留下它们自己的生存与活动空间,不得随意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我们知道,任何物种的生存都必须在一个相对理想的环境才能良好地生长与发展,当这种环境遭到破坏时,往往会给它们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保护动植物就必须保护它们生存与活动的空间。遗憾的是,从既往的发展情况来看,人类往往肆元忌惮地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从而给了野生动植物带来了毁灭性的冲击。根据1986年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濒临灭绝的物种高达480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类开发自然破坏动物的栖息地而使动物无法生存;联合国的《2000年全球生态环境展望》中说,近一个世纪以来由于人类砍伐,全球森林减少了50%!而地球上的生物物种,有一半在森林中栖息繁衍,物种的人为灭绝速度是自然灭绝的1000倍!可见,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时,我们人类应该有意识地留给动物一方净土,使之在里面怡然自得,良好地生存。
合而言之,以上几点基本准则是理性之人在经过审慎思考后所应该达成的一些共识。人类必须把公正扩展至非人类的存在物,使得各种生物并存而不相悖的理想状态。
四、效用与崇高:人与自然正义的双重伦理意蕴
在当今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的时代,伦理学“一方面不能再离开现实而仅仅局限于空洞的逻辑推演从而抽离道德价值的现实性因素只作纯粹语言的分析;另一方面,伦理学更不能回避崇高,一味迎合世俗,放弃其本应具备的反思精神和批判态度”。换言之,伦理学必须积极地介入现实生活,对现实生活中的现象作出应有的反思与批判,并作出相应的道德评价,指明其应然的理想状态。从这点上看,由承认动物权利进而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的理论思想与“底线性”的实践原则具有双重性的道德意蕴。
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效用性。就总体性而言,人类与其他自然动植物都是生活在同一空间里,更甚者,其他动植物还通过各种方式为人类源源不断地提供食物供给。由此可见人类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并不全是统治与被统治、驾驭与被驾驭的关系,更多的还是一种息息相关的共生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承认动物权利,把公正意识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是人类在面临严重生态危机下的一种积极的“自我拯救”,是人类的一种“灵魂的觉醒”与“新的诞生”。它是人类在付出巨大代价后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反思所得,这些代价主要体现在人类现在所面临的如土地沙漠化、生物物种的锐减、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能源危机、水资源危机等等种种危机上。这些危机都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延续。因此,如何应对这些危机,保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业已成为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开始审视自己的行为意识,谋求一种能得以解决这一世界难题的思路。而扩展权利与公正的辐射范围至动植物,从而建立起一套保护它们的权利与公正的社会机制,不乏是个实效的方法。这一做法能使人们在必须保护非人类存在物这样一个“应当”的行为模式下,不管自愿还是不自愿,都能做到尊重与保护非人类存在物,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道德崇高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的各种能力得到了不断的提高。所谓人的能力指的是“人的综合素质在现实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正确驾驭某种活动的实际本领、能量和实现人的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生命中的积极力量。它包括体力、智力、德力、审美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等,同时还包括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特殊能力和创造能力”。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能力提高不仅仅指人的实践改造能力的提高,征服能力的提高,更还包括人的德力、智力和审美能力的提高。换言之,人的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人类必须通过睿智的沉思、高尚的德性来规范自身,使自己积极地用更大的能力来承担更多的责任,确立崇高的道德情感关怀。’因此,与人的能力相伴随的则应该是人的责任意识的增加。
承认动物权利,把公正意识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是人类不断自我超越的结果,反映了人类道德的发展,人类的伟大与崇高。从人类社会的道德发展来看,道德关怀在前现代与现代所涉及的对象呈现的是由“自我”这一狭小的范围逐步至“家庭”、“部落”、“地区”、“国家”、“种族”,最后到“人类”这样一种变化轨迹,在未来社会里必然由考虑“人类”向考虑“非人类存在物”乃至整个宇宙这样的跨越。道德关怀的扩大说明了人类向自由王国飞跃中的不断突破,也表征人类自由、公平、博爱等理想的不断实现与宏扬。
总之,把公正思想拓展至非人类存在物并非降低人类自我的尊严与道德品格,恰恰相反,它更加反映了人类的德性崇高状态,是人类道德觉悟提高的表现,也是人类德性发展的最佳诠释。
责任编辑:涵 含
作者简介:陈庆超,男,中山大学哲学系伦理学博士生。陈建平,男,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