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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的生活正经历着脱胎换骨式的伟大变革,而信息网络的进步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对于进入21世纪后的互联网发展无法预期,所以在网络作品保护上留有很多空白。实践中对于某些网络作品能否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很大争议,正因为如此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及时,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信息网络的巨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技术与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可分性使知识的专有性不再明显,信息交换的迅速快捷使著作权的时间性受到挑战,电子信息服务和应用的全球化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威胁。”网络版权需要技术措施的保护以及权利限制正是因为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有五大区别:
1、网络发展快速、法律保护滞后
2、无地域性
3、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4、网络作品传播方式特殊
5、专有性弱化
“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技术措施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如何加强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保护
(1)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我国于2005年12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为网络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提供最坚实有力的保障。
“同時,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法律在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2)完善网络技术措施
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3)加强网站著作权的管理
实际上,文件的共享是完全没办法避免的,与其堵不如疏,允许用户之间的信息传播,并为其提供正版作品。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收费系统,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将作品卖断一次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作品被点击次数收费的方式。这样既符合作者的利益,又符合共享文件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高品质。除了通过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外,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著作权管理机构,除在创作多媒体作品及建立数字图书馆时进行统一授权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它的一个更加重要的职能。安装监控系统,建立网络信息监控系统近似电话公司确定收费所使用的设备,它可以计量用户对著作权信息的使用情况。
(4)加强对公民普法和道德教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我国应该加强保护著作权的普法宣传,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视频、进行法制讲座,增设法制课程等方法进行普法教育,让民众从心中敬仰法律,自觉遵法守法。
而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版权。
二、技术措施保护的作用
(1)“权利人通过技术措施保护将数字作品的客体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降低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这种私力救济不仅仅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
(2)技术措施保护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期间可以不受传统版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因为传统著作权之所以规定保护期限是为了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传统著作权人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但加强技术措施保护网络版权后,网络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没有因此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不应该有期限限制。
(3)技术措施保护作为版权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更能够体现版权人的主动性,也符合版权作为私权的特点。可以有效得减少网络著作权受损的现象,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朱军:《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2]参见苏广利:《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1年第6期
[3]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4]参见刘培兰:《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现代情报》2004年第8期
[5]参见叶青:《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经济与法》2007年第34期
[6]伯尔曼:《宗教与法律》,梁治平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7]参见于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论技术措施保护的重要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
作者简介
王珂欣(1994.12—),女,汉族,河北廊坊人,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信息网络的巨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非物质性三大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技术与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可分性使知识的专有性不再明显,信息交换的迅速快捷使著作权的时间性受到挑战,电子信息服务和应用的全球化对著作权的地域性形成了威胁。”网络版权需要技术措施的保护以及权利限制正是因为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有五大区别:
1、网络发展快速、法律保护滞后
2、无地域性
3、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4、网络作品传播方式特殊
5、专有性弱化
“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技术措施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如何加强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保护
(1)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我国于2005年12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为网络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提供最坚实有力的保障。
“同時,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法律在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2)完善网络技术措施
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3)加强网站著作权的管理
实际上,文件的共享是完全没办法避免的,与其堵不如疏,允许用户之间的信息传播,并为其提供正版作品。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收费系统,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将作品卖断一次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按作品被点击次数收费的方式。这样既符合作者的利益,又符合共享文件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高品质。除了通过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外,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著作权管理机构,除在创作多媒体作品及建立数字图书馆时进行统一授权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它的一个更加重要的职能。安装监控系统,建立网络信息监控系统近似电话公司确定收费所使用的设备,它可以计量用户对著作权信息的使用情况。
(4)加强对公民普法和道德教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我国应该加强保护著作权的普法宣传,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视频、进行法制讲座,增设法制课程等方法进行普法教育,让民众从心中敬仰法律,自觉遵法守法。
而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版权。
二、技术措施保护的作用
(1)“权利人通过技术措施保护将数字作品的客体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降低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这种私力救济不仅仅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
(2)技术措施保护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期间可以不受传统版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因为传统著作权之所以规定保护期限是为了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传统著作权人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但加强技术措施保护网络版权后,网络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没有因此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不应该有期限限制。
(3)技术措施保护作为版权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更能够体现版权人的主动性,也符合版权作为私权的特点。可以有效得减少网络著作权受损的现象,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朱军:《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2]参见苏广利:《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1年第6期
[3]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4]参见刘培兰:《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现代情报》2004年第8期
[5]参见叶青:《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经济与法》2007年第34期
[6]伯尔曼:《宗教与法律》,梁治平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7]参见于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论技术措施保护的重要性》,《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
作者简介
王珂欣(1994.12—),女,汉族,河北廊坊人,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