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工伤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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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工伤保险投保率低,导致许多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投诉无门的情况越来越多。尽快完善快递员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快递员 工伤保险 劳动权益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快递行业发展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需求量大,2010-2019年,我国邮政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整体上保持上升的趋势,2019年,我国邮政业务收入为9642.5亿元,同比增长21.98%,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但随着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问题也由之产生,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快递员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快递行业工作者受工伤后的赔偿问题。2017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已成为实现“全民参保”的最大难点。同时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从事快递业的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快递行业目前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另外面对频发的快递员工伤事故,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话题。
  二、快递行业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快递公司存在不同的投保状况,公司内,存在不为从业者购买工伤保险并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员工如果出了工伤事故很可能出现无险理赔并且很难判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对于公司从业者来说,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另一种就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另一种非劳动合同的“协议”,承包协议指的是代理相关片区的快递业务,与员工签订代理协议,规定从业者的责任和義务,并且为从业者每个月购买意外伤害险,该险种比较便宜,只有在快递员的人身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残疾的时候才会能到赔付,并不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快递员的权益,签订代理协议,较易模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就是派遣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派遣工只参与送货,工作相对轻松些,不用参与培训,也相对自由,派遣工直接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派遣公司并未给员工买保险,大部分派遣公司都只给员工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低、保障范围小,同样很难保护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当然也有快递公司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时为从业者缴纳社保,投保五险+意外险,保障了从业者的权益。由此可见,快递行业员工工伤保险购买情况缺乏监管,导致仍然有部分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情况发生。
  另外还存在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在其出事故后将其辞退。公司老板还存在选择了给一笔钱进行“私了”,此工伤事件的发生与解决,公司老板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并且利用一笔钱对员工进行“私了”的行为的原因,就是未向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无法通过保险进行赔付,才造成了最后该快递员有工伤而公司不赔付的情况。
  三、快递行业工伤保险存在问题
  1.工伤保险投保率低。随着电商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工作强度巨大,户外工作时间长,因此也属于“高危行业”,但与此相对应的是,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并且投诉无门的状况。我国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来予以确定,但根据人民日报评论的数据,目前90%的快递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不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惯例,同时,由于快递行业从业门槛较低,工作强度大,因此人员流动性大,快递行业人员管理机制较为复杂,北京交通大学和阿里研究院2016年5月联合发布的《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有44.2%的站点快递员平均工作年限在1-3年之间,流动量大、平均从业年限短,使得许多快递公司难以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快递行业大多为加盟型公司,由总公司授权,各自承包各地区的快递业务,自负盈亏,因此,各加盟公司也就拥有自主确立工作人员管理规范的权利,为更大限度的获取利益、规避风险,加盟公司会选择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得为员工购买社保,对公司来说,这笔支出是非常巨大的。同时对于一些快递行业从业者来说,不购买社保、不签署劳动合同也会使得他们更加自由、随时跳槽,因此也使得这样的行业“潜规则”的员工可接受度提高。但若没有这一纸合同,快递行业从业者一旦因工受伤,鉴定事实劳动关系便会难上加难,最终可能导致大多数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快递行业从业者难以找到证据让公司为其负责。
  2.大量临时工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城镇用工单位(非正规单位和正规单位)中,未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间歇性劳务供给的劳动者群体。工伤保险的参保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法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快递行业的高峰期,如双十一、重大传统节日时,会存在临时外包行为,招揽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临时工以进行快递的送达,这些临时工构成劳务、雇佣、帮工还是承揽关系值得探讨。同时,在对几大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临时工作为一类替补性的员工,行业潜规则便是临时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很多时候,临时工可以自由出入快递行业,因此,快递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较为困难。同时,对快递公司来说,与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签立劳动合同,快递公司可以可以随时对临时工解除聘用,同时也逃避了许多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临时工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其更更加自由的出入市场、便于跳槽;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既满足了自己对大量廉价劳动者的短期需求,又最大限度的规避了风险,双方形成的默契就成了导致大量临时工不购买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3. 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力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在对邮政管理局网站中搜索“工伤保险”,却并没有搜索出相关文章,说明快递行业监管部门缺少对快递行业从业者基本权益方面的重视。目前我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员约2.8万人,而全国共有用人单位4364.8万户,平均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监管1500余户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的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使得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难以有效地承担各项执法任务。劳动监察力度不够高,导致内快递地行业乱象横生,随着经济新业态、就业新业态的出现,对于快递行业这一新业态的从业人员的管理,相关部门理应给予重视,然而就目前形式而言,邮政管理局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4. 缺乏工伤预防机制。对于快递行业从业者而言, 因为就业的分散性和灵活性, 其有别于传统的集中实施工伤预防的防护措施, 因此更有必要增强全民工伤预防意识, 而这正是目前亟需加强的工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企业与新业态从业者个人大都忽视或轻视工伤预防。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伤预防重大意义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 重直接效益、轻间接效益, 重工伤治疗、轻工伤预防的“三重三轻”现象基本在所有行业均严重存在。“三重”必然正确, 但错在“三轻”, 加之我们对工伤预防的舆论宣传力度一直较弱, 最终导致工伤预防意识一直淡薄, 离国际上所倡导的形成工伤预防文化更是有很大差距。所以, 需要尽快开展工伤保险中的工伤预防项目, 提高全社会的工伤预防意识。
  四、完善快递行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政府方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快递行业工伤保险购买制度。当前政府方对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快递行业服务方面的问题,缺少对快递行业从业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应该更大力度加强对快递行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在中国,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快递行业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提出了若干规定,规定中仅提到了要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未涉及对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切实问题。因此,认为,要使快递公司都切实维护从业者的权益,当务之急是政府需要拟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并且提出违反处罚等项规定,从法律上保护快递行业从业者的基本权益,并且在各项条例、法规中都应该明确规定快递公司应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快递公司应为从业者购买社保。
  2. 为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建立社会保障缴纳体系。由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快递行业从业者流动量大,快递行业多呈现“短工化”趋势,而这类“短工”、“临时工”被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城镇单位中,未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间歇性劳务供给的就业人员。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针对于传统就业者,相对欠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方面的规定。2017年4月5日国务院常务上通过的《关于做好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包括快递业在内的灵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出了规定:未与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短期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和缴纳公积金。且在全国范围内该意见的实行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武汉、长沙等一些地区已经开放了灵活就业者参保的户籍限制,而在成都市范围内的灵活从业者目前不能参加医保,而只能参加养老,对于快递行业的短期工来说,实际工作中的基本权益还是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制度各個地区都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因此,对于快递行业,首先应该统筹建立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加纳体系,转变管理方式,实行由户籍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对全国各地的短期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建立社保缴纳体系。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快递行业的劳动监管。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流动性大、人员数量多的特点,有些快递公司存有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抵触情绪,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快递员收到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要增强专项执法能力。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是政府劳动监察部门,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同时《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因此可以得出:快递行业应由人民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且应该对快递行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检查,但作为一个“新生态”行业的快递行业,行业内用工管理混乱,快递企业层层转包、分包、承包等形式多种多样,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不明,导致了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因此,要有效防止快递企业规避法律法规,应对快递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明确所有快递行业用工主体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与每个快递员定力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承包、转包、分包等其他用工形式。
  4. 开展工伤预防,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我国目前负责工伤预防的部门主要是工伤保险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 两者实施工伤预防的目的均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工伤保险部门应重在提高工伤预防意识, 即对为什么要实施工伤预防的认识,安全生产部门代表政府执行监察, 是执法者, 以政府财政拨款履行其职责。工伤保险是取自雇主缴费, 要服务于企业, 是服务者。安全生产部门更擅长技术预防, 而工伤保险部门则更擅长构建预防文化, 即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及其发展趋势等为内容, 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工伤预防重要性的认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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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唐佩云(1997.8.23-)女,汉族,籍贯:四川成都,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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