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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制度支撑。要学习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本土性因素,设计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一、国外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型服务业占主导地位
各国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不同的服务业发展重点。美国以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时尚服务业等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主,形成了纽约的华尔街金融业、洛杉矶好莱坞电影业、加州硅谷电子业等完整的产业链区。欧盟则注重发挥区域优势,打造特色服务,如英国的金融业、法国的时尚业等。日本专注于信息与通信业、租赁与汽车服务、批发零售等领域。总体上,国外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都是知识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为服务业筑就高速发展通道
研究表明,信息技术在当代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金融业、批发零售业、教育医疗业以及专业服务业必须在信息技术得到充分运用的环境下才能快速发展。服务业发展程度与信息技术普及程度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关系。
(三)管制放松和经济全球化为其注入发展活力
美国上个世纪末,由于凯恩斯主义动摇,货币主义和供给主义兴起,服务业政策首要的价值判断是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竞争,注重效率。经济全球化又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市场。市场作用与政府支持相结合,促进了服务业的持续勃兴。
(四)政策措施与法律制度叠加营造了良好环境
各国普遍采用了积极的服务业政策,对服务业给予政策引导;同时构建了支撑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框架,为服务业提供强力支撑。相对于政策措施的灵活性、即时性来说,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稳定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这种稳定性和强制性,为国外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充分空间和不竭动力。
二、国外服务业发展的制度支撑
(一)培养人才的法律制度是根本
包括教育和培训制度两方面。美国的教育政策以“三全”(全民、全面、全程)、多元价值等为主要特点,通过《面向就业的教育机会法》、《2000年教育目标》、《教育电信费率方案》等文件得以贯彻。通过提供资金、减免学费、创造就业等措施,降低教育成本,保证教育公平。通过《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劳动力投资法》等,为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培训。
印度实施的人才战略是印度服务外包产业蓬勃发展的基础。该战略注重理工人才的培养。先是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模式,在全国建立了7所印度理工学院,近期又拟定了“知识行动”的人才培养计划,增加科技投入,鼓励民间办学。
(二)促进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保障
美国一贯注重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制度建设,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全球电子商务框架》、《21世纪信息技术计划》,到经济危机之后的“智慧地球”、《数字复兴之路》、《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逐步确立了电子政府战略、信息技术产业战略等。通过“偏袒专利权”政策,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通过政府干预,推动技术服务的国际化。德国制定了《21世纪信息社会的创新与工作机遇》、《德国信息社会行动纲领》等,对信息化建设主要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强调要通过政府创造环境,实行政府与产业界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向信息社会转移的体制和机制。韩国是全球宽带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先后出台了U-Korea战略、“IT839战略”和《物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基本规划》(2009年)。正是这些积极的制度支持,促进了国外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而间接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三)鼓励市场竞争的制度是支撑
活跃的市场竞争是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外普遍采用了促进市场充分竞争的法律设计。
1、开放服务业市场
特别是垄断性的电信、电力和煤气等行业。如美国修改了《电信法》,鼓励私营部门投资。日本对民营企业开放了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
2、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为了鼓励普通民众的创业热情,各国普遍采用了降低公司注册门槛的鼓励措施。如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为1美元,允许创设有限合伙等新型组织形式。
3、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成熟的服务业市场,既有准入、运营、康复、也应有退出机制。如美国2005年修改的《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PCPA),调整了个人破产、重整再生的规定,从税收减免、隐私保护、金融交易、跨境破产等多方面对破产后续情况进行了规定,为服务业市场主体营造了“告别过去”、“从头再来”的法律环境。
4、构建充分竞争的法律体系
美国一方面加强立法,规范兼并行为。如颁布《医疗卫生领域反托拉斯实施政策说明》、《有关竞争者之间进行合作的反托拉斯准则》等,禁止有损竞争的兼并行为。与此同时,对一些可能引发行业垄断的兼并加以审查和指控,如司法部对微软公司的调查和最终的诉讼行动。
5、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美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贸易法规为服务业创造便利条件:一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等文件的签署,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多国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为服务业出口市场提供支持。二是推行多项计划以帮助服务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商务部提供的服务业全面出口计划、运输部提供的远洋航运计划、政府多家机构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所提供的信贷计划等。三是提供多项专门性服务以帮助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局提供的直接贷款和代理保护、财政部提供的与境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法案、旅游管理局提供的吸引国外旅游者的方案等。四是加强对服务型企业的保护。通过国内司法程序与WTO贸易争端与保护机制两套机制,为国内的服务企业提供司法保护,特别是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削弱它国服务业竞争力,扶持本国服务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6、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日本设立“国民生活服务中心”和“消费生活服务中心”两个机构,专门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网点遍布全国。还制定了特定交易法律,对上门推销、电话推销等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
7、构建了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完善的信息体系是各国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信息咨询服务业方面。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帐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四)积极的政策引导是补充
1、制定产业战略
如日本政府2006年颁布了“新经济成长战略”(NEGS),提出以服务业与制造业双引擎带动日本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构想,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业、内容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新加坡的服务业发展战略则提出了重点发展国际金融、国际通讯和国际服务贸易等领域,并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来促进服务业发展。印度政府根据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潮流,制定了重点开发计算机软件的长远战略。
2、适时调整政策
如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和重归混业经营三个阶段。适时调整政策顺应了形势的变化,为美国金融业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行业提供了强力支持。
3、采用财税杠杆
如韩国政府通过扩大减免税种、增加特别税额扣除来支持服务业发展。
4、优化基础环境
印度政府为加速软件服务业的发展,从基础设施、土地供应、配套建设等方面提供各项支持,建成了18个软件园,共吸引软件公司7500多家。
5、制定服务业各项标准
如加拿大鼓励在法规中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使用标准,日本则将标准化上升为国家标准,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战略(总体战略)》,将制造业的标准化理念延伸到服务业,促进了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我国既有法律制度的梳理
政策层面。包括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及《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此外,各部委、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从激活创业主体、降低创业门槛、加大创业扶持、优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等方面激励投资主体进入各类服务业,从而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
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的服务业法律体系。比如,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于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为促进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于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分期出资,规定了灵活多样的出资形式,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并解决风险投资的责任分配问题,2007年修改了《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等新型市场主体,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四、制度支撑体系的主体架构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本土性因素,建议构建“三加四”制度体系,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软环境。“三”指“三块基石”,既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技术手段和融资机制,以准备人、修好路、给足钱。“四”指 “四根支柱”,既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标准、信用、救济和竞争体系。
(一)完善人才培养制度体系以“准备人”
人才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关键。培育服务业人才,就要突出服务业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等新型服务业人才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具体到法律配备上,就要从教育和培训两方面出发,继续完善以《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为主干的教育法制体系,完善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主干的职业培训法制体系,完善以《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
(二)构建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体系以“修好路”
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50余部,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总体部署,构建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体系,就要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三)完善促进服务业融资的制度体系以“给足钱”
政策方向上,要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完善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服务和金融服务,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要设立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选择一批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特别要支持那些由政府负担转为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能够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法律制度上,要根据新情况及时出台《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司法解释,适时修订《贷款通则》,制定《放贷人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服务业的标准化,坚持“产品未动,标准先行”的原则,建立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具体操作中,要制定标准化国家战略,明确战略重点,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旅游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采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的做法。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要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要利用各种国际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标准制定,争夺产业话语权。特别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细化司法解释,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事前规制、事后救济的法律服务。
(五)完善社会信用的制度体系
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加强信用立法,围绕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使用,规范授信和征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商业秘密。规范征信行为,就要制定《信息征信法》、《担保财产公开办法》、《合同履行备案制度》、《行政信息公开法》、《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办法》等。规范信用评价行为,就要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规范信用奖惩行为,就要制定《基本信用保障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分级及奖励办法》等。执法中,要发挥行政机关在征信制度中的作用,有效性与有限性相结合,依法行政,做好市场“守夜人”。
(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体系
良好的消费环境能扩大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予以支持。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惩罚性赔偿。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实施产品召回,杜绝瑕疵产品。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维护合法权益。要探索新型维权方式,民间自力救济与官方公力救济相结合,降低维权成本。要理顺市场秩序维护部门的关系,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参与的联动机制。
(七)完善鼓励竞争的制度体系
法律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降低市场准入前置条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消除市场壁垒,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生产性服务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应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性服务行业的改革。
(作者单位: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一、国外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型服务业占主导地位
各国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不同的服务业发展重点。美国以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时尚服务业等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主,形成了纽约的华尔街金融业、洛杉矶好莱坞电影业、加州硅谷电子业等完整的产业链区。欧盟则注重发挥区域优势,打造特色服务,如英国的金融业、法国的时尚业等。日本专注于信息与通信业、租赁与汽车服务、批发零售等领域。总体上,国外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都是知识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为服务业筑就高速发展通道
研究表明,信息技术在当代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金融业、批发零售业、教育医疗业以及专业服务业必须在信息技术得到充分运用的环境下才能快速发展。服务业发展程度与信息技术普及程度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关系。
(三)管制放松和经济全球化为其注入发展活力
美国上个世纪末,由于凯恩斯主义动摇,货币主义和供给主义兴起,服务业政策首要的价值判断是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竞争,注重效率。经济全球化又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市场。市场作用与政府支持相结合,促进了服务业的持续勃兴。
(四)政策措施与法律制度叠加营造了良好环境
各国普遍采用了积极的服务业政策,对服务业给予政策引导;同时构建了支撑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框架,为服务业提供强力支撑。相对于政策措施的灵活性、即时性来说,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稳定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这种稳定性和强制性,为国外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充分空间和不竭动力。
二、国外服务业发展的制度支撑
(一)培养人才的法律制度是根本
包括教育和培训制度两方面。美国的教育政策以“三全”(全民、全面、全程)、多元价值等为主要特点,通过《面向就业的教育机会法》、《2000年教育目标》、《教育电信费率方案》等文件得以贯彻。通过提供资金、减免学费、创造就业等措施,降低教育成本,保证教育公平。通过《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劳动力投资法》等,为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培训。
印度实施的人才战略是印度服务外包产业蓬勃发展的基础。该战略注重理工人才的培养。先是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模式,在全国建立了7所印度理工学院,近期又拟定了“知识行动”的人才培养计划,增加科技投入,鼓励民间办学。
(二)促进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保障
美国一贯注重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制度建设,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全球电子商务框架》、《21世纪信息技术计划》,到经济危机之后的“智慧地球”、《数字复兴之路》、《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逐步确立了电子政府战略、信息技术产业战略等。通过“偏袒专利权”政策,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通过政府干预,推动技术服务的国际化。德国制定了《21世纪信息社会的创新与工作机遇》、《德国信息社会行动纲领》等,对信息化建设主要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强调要通过政府创造环境,实行政府与产业界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向信息社会转移的体制和机制。韩国是全球宽带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先后出台了U-Korea战略、“IT839战略”和《物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基本规划》(2009年)。正是这些积极的制度支持,促进了国外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而间接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三)鼓励市场竞争的制度是支撑
活跃的市场竞争是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外普遍采用了促进市场充分竞争的法律设计。
1、开放服务业市场
特别是垄断性的电信、电力和煤气等行业。如美国修改了《电信法》,鼓励私营部门投资。日本对民营企业开放了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
2、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为了鼓励普通民众的创业热情,各国普遍采用了降低公司注册门槛的鼓励措施。如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为1美元,允许创设有限合伙等新型组织形式。
3、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成熟的服务业市场,既有准入、运营、康复、也应有退出机制。如美国2005年修改的《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PCPA),调整了个人破产、重整再生的规定,从税收减免、隐私保护、金融交易、跨境破产等多方面对破产后续情况进行了规定,为服务业市场主体营造了“告别过去”、“从头再来”的法律环境。
4、构建充分竞争的法律体系
美国一方面加强立法,规范兼并行为。如颁布《医疗卫生领域反托拉斯实施政策说明》、《有关竞争者之间进行合作的反托拉斯准则》等,禁止有损竞争的兼并行为。与此同时,对一些可能引发行业垄断的兼并加以审查和指控,如司法部对微软公司的调查和最终的诉讼行动。
5、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美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贸易法规为服务业创造便利条件:一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等文件的签署,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多国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为服务业出口市场提供支持。二是推行多项计划以帮助服务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商务部提供的服务业全面出口计划、运输部提供的远洋航运计划、政府多家机构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所提供的信贷计划等。三是提供多项专门性服务以帮助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局提供的直接贷款和代理保护、财政部提供的与境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法案、旅游管理局提供的吸引国外旅游者的方案等。四是加强对服务型企业的保护。通过国内司法程序与WTO贸易争端与保护机制两套机制,为国内的服务企业提供司法保护,特别是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削弱它国服务业竞争力,扶持本国服务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6、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日本设立“国民生活服务中心”和“消费生活服务中心”两个机构,专门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网点遍布全国。还制定了特定交易法律,对上门推销、电话推销等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
7、构建了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完善的信息体系是各国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信息咨询服务业方面。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帐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四)积极的政策引导是补充
1、制定产业战略
如日本政府2006年颁布了“新经济成长战略”(NEGS),提出以服务业与制造业双引擎带动日本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构想,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业、内容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新加坡的服务业发展战略则提出了重点发展国际金融、国际通讯和国际服务贸易等领域,并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来促进服务业发展。印度政府根据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潮流,制定了重点开发计算机软件的长远战略。
2、适时调整政策
如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和重归混业经营三个阶段。适时调整政策顺应了形势的变化,为美国金融业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行业提供了强力支持。
3、采用财税杠杆
如韩国政府通过扩大减免税种、增加特别税额扣除来支持服务业发展。
4、优化基础环境
印度政府为加速软件服务业的发展,从基础设施、土地供应、配套建设等方面提供各项支持,建成了18个软件园,共吸引软件公司7500多家。
5、制定服务业各项标准
如加拿大鼓励在法规中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使用标准,日本则将标准化上升为国家标准,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战略(总体战略)》,将制造业的标准化理念延伸到服务业,促进了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我国既有法律制度的梳理
政策层面。包括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2001年《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及《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此外,各部委、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从激活创业主体、降低创业门槛、加大创业扶持、优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环境等方面激励投资主体进入各类服务业,从而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
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的服务业法律体系。比如,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于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为促进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于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分期出资,规定了灵活多样的出资形式,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并解决风险投资的责任分配问题,2007年修改了《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等新型市场主体,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四、制度支撑体系的主体架构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本土性因素,建议构建“三加四”制度体系,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软环境。“三”指“三块基石”,既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技术手段和融资机制,以准备人、修好路、给足钱。“四”指 “四根支柱”,既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标准、信用、救济和竞争体系。
(一)完善人才培养制度体系以“准备人”
人才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关键。培育服务业人才,就要突出服务业人才的培养重点,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等新型服务业人才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具体到法律配备上,就要从教育和培训两方面出发,继续完善以《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为主干的教育法制体系,完善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主干的职业培训法制体系,完善以《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为主干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
(二)构建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体系以“修好路”
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50余部,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总体部署,构建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制度体系,就要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三)完善促进服务业融资的制度体系以“给足钱”
政策方向上,要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完善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服务和金融服务,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要设立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选择一批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特别要支持那些由政府负担转为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能够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法律制度上,要根据新情况及时出台《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司法解释,适时修订《贷款通则》,制定《放贷人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服务业的标准化,坚持“产品未动,标准先行”的原则,建立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具体操作中,要制定标准化国家战略,明确战略重点,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旅游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采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的做法。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要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要利用各种国际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标准制定,争夺产业话语权。特别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细化司法解释,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事前规制、事后救济的法律服务。
(五)完善社会信用的制度体系
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加强信用立法,围绕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使用,规范授信和征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商业秘密。规范征信行为,就要制定《信息征信法》、《担保财产公开办法》、《合同履行备案制度》、《行政信息公开法》、《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办法》等。规范信用评价行为,就要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规范信用奖惩行为,就要制定《基本信用保障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分级及奖励办法》等。执法中,要发挥行政机关在征信制度中的作用,有效性与有限性相结合,依法行政,做好市场“守夜人”。
(六)完善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体系
良好的消费环境能扩大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予以支持。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惩罚性赔偿。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实施产品召回,杜绝瑕疵产品。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维护合法权益。要探索新型维权方式,民间自力救济与官方公力救济相结合,降低维权成本。要理顺市场秩序维护部门的关系,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参与的联动机制。
(七)完善鼓励竞争的制度体系
法律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降低市场准入前置条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消除市场壁垒,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营资本投资生产性服务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应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性服务行业的改革。
(作者单位:国际经济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