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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920170-01
前些年,各级综合档案馆为了完成丰富馆藏任务,忙于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为求数量,忽视质量,对一些保管期限已满早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没有进行鉴定和销毁。为了扩大馆藏数量“饥不择食”,这是造成馆藏档案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馆藏质量,也为日后的管理利用埋下隐患。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级档案馆开展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它不仅是优化馆藏,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保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项建设的需要。档案长期不进行鉴定,不仅易使档案内容庞杂,数量臃肿,特别容易造成档案文献的“玉石不分”,搞得不好还会招致“玉石俱焚”之灾。档案馆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主要是对那些未经鉴定的档案文献区分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利用情况来不断地审定永久保管的档案在保管期限上的变化,以及区分全宗的重要程度,以便在突发事件中确保重点。同时,也要对档案保管期限已满的一些短期或长期档案进行鉴定。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工作。在档案鉴定工作中,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全面分析档案的保管价值,合理区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决定档案的存毁。要使保存的档案既精练,又能反映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基本面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从实际出发
档案的种类很多,千差万别,必须从文件形成的实际出发,具体地判断某一文件的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存在于社会对它的需要之中。对某些文件做出价值判断时,我们不能只考虑今天的、自身或某一局部的需要,而忽视明天的、后人及未来社会的需要。在鉴定工作中,我们虽不可能做出十分准确的价值判断,也绝不能简单依据一张文件保管期限表对所有文件做出简单的判断。保管期限表制定再具体,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文件所有的情况全部概况进去。同样一个文件在这个机关可能划为永久,而在另一个机关就可能划为短期。所以我们在判断文件价值时,千万不能用一种方法,一个条款去处理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档案。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档案鉴定工作中既要研究它的普遍性,又要研究它的特殊性。
二、力求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划准确
怎样才能使鉴定后保存的档案既精练又完整呢?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提法叫“又精又全”。“又精又全”主要是对永久档案而言的。所谓精,就是要求永久保存的档案能够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精与全是相互制约的,精过了头就不全了,全过了头也就不精了。实践证明,永久保管的档案与长期、短期保管的档案比较,在数量上少,在质量上是精华部分,但绝不是“越少越好”。
三、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同样一份文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价值。主要职能和非主要职能,直属上级和非直属上级形成的文件价值不一样。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鉴定的要求不一样,等等。因此,鉴定档案要有全面的观点,不能主观片面。我们对档案进行鉴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尊重历史事实,要按照历史的本来面貌来认识历史,既不能割断,又不能歪曲。档案文件的形成总是和一定的历史相联系的,所以判定文件的价值,就是掌握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
四、要保持鉴定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经常化是说鉴定工作要持久地进行,并不是说对档案要反复鉴定,因为对多数来说,只有一次鉴定的问题。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文件进行重复鉴定。所谓制度化,是指制定和执行标准的制度化,鉴定工作,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的制度化。要做到这一点,笔者有几点意见:(1)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标准,必须重视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具体运用,保管期限表对保管对象的划分不能过宽或过窄。(2)做好档案的初步鉴定工作,把好进馆档案的质量关。对现行档案的鉴定,主要工作要在机关档案室进行,机关档案室档案的鉴定是保证档案馆档案质量的基础。各级档案馆在接收档案中,一定要注意保证案卷质量。(3)档案馆进行鉴定工作要组织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除了本馆领导参加外,还要吸收有关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的鉴定工作,才能达到优化馆藏档案的目的。(4)对已整理并划分保管期限的档案,在进行鉴定或接收进馆时,要照顾原有基础。对已经整理的档案,即使案卷质量有一些问题,一般不要再加工整理。如对历史档案的整理,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照顾原有基础,即对“有章可循,有目可查”的档案,一般不要再进行加工整理。对建国以来经过整理的档案,也应该按照这个精神对待。鉴定工作也应该如此,拆卷不要过多,以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对少数质量太差的案卷,可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更好的办法是通过编制一些必要的检索工具来揭示和介绍其内容与成份。不能对档案一整再整,案卷一拆再拆,如此“折腾”不仅档案馆受不了,档案工作者受不了,档案本身也受不了,对后来利用者完整考察文件的形成、探讨历史面目,也十分不利。
总之,档案馆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涉及到档案命运的大问题,应该十分慎重。因为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一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鉴定档案并不等于就是销毁档案;二是对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也不能立即销毁,而应是“判以销毁,缓期执行”;三是对历史档案的鉴定应十分慎重,有些历史档案要鉴定,但绝不能随意销毁,因为这些档案的数量毕竟不多了。
前些年,各级综合档案馆为了完成丰富馆藏任务,忙于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为求数量,忽视质量,对一些保管期限已满早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没有进行鉴定和销毁。为了扩大馆藏数量“饥不择食”,这是造成馆藏档案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馆藏质量,也为日后的管理利用埋下隐患。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级档案馆开展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它不仅是优化馆藏,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保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项建设的需要。档案长期不进行鉴定,不仅易使档案内容庞杂,数量臃肿,特别容易造成档案文献的“玉石不分”,搞得不好还会招致“玉石俱焚”之灾。档案馆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主要是对那些未经鉴定的档案文献区分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利用情况来不断地审定永久保管的档案在保管期限上的变化,以及区分全宗的重要程度,以便在突发事件中确保重点。同时,也要对档案保管期限已满的一些短期或长期档案进行鉴定。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工作。在档案鉴定工作中,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要全面分析档案的保管价值,合理区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决定档案的存毁。要使保存的档案既精练,又能反映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基本面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从实际出发
档案的种类很多,千差万别,必须从文件形成的实际出发,具体地判断某一文件的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存在于社会对它的需要之中。对某些文件做出价值判断时,我们不能只考虑今天的、自身或某一局部的需要,而忽视明天的、后人及未来社会的需要。在鉴定工作中,我们虽不可能做出十分准确的价值判断,也绝不能简单依据一张文件保管期限表对所有文件做出简单的判断。保管期限表制定再具体,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文件所有的情况全部概况进去。同样一个文件在这个机关可能划为永久,而在另一个机关就可能划为短期。所以我们在判断文件价值时,千万不能用一种方法,一个条款去处理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档案。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档案鉴定工作中既要研究它的普遍性,又要研究它的特殊性。
二、力求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划准确
怎样才能使鉴定后保存的档案既精练又完整呢?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提法叫“又精又全”。“又精又全”主要是对永久档案而言的。所谓精,就是要求永久保存的档案能够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精与全是相互制约的,精过了头就不全了,全过了头也就不精了。实践证明,永久保管的档案与长期、短期保管的档案比较,在数量上少,在质量上是精华部分,但绝不是“越少越好”。
三、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同样一份文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价值。主要职能和非主要职能,直属上级和非直属上级形成的文件价值不一样。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鉴定的要求不一样,等等。因此,鉴定档案要有全面的观点,不能主观片面。我们对档案进行鉴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尊重历史事实,要按照历史的本来面貌来认识历史,既不能割断,又不能歪曲。档案文件的形成总是和一定的历史相联系的,所以判定文件的价值,就是掌握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
四、要保持鉴定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经常化是说鉴定工作要持久地进行,并不是说对档案要反复鉴定,因为对多数来说,只有一次鉴定的问题。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所有文件进行重复鉴定。所谓制度化,是指制定和执行标准的制度化,鉴定工作,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的制度化。要做到这一点,笔者有几点意见:(1)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标准,必须重视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具体运用,保管期限表对保管对象的划分不能过宽或过窄。(2)做好档案的初步鉴定工作,把好进馆档案的质量关。对现行档案的鉴定,主要工作要在机关档案室进行,机关档案室档案的鉴定是保证档案馆档案质量的基础。各级档案馆在接收档案中,一定要注意保证案卷质量。(3)档案馆进行鉴定工作要组织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除了本馆领导参加外,还要吸收有关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的鉴定工作,才能达到优化馆藏档案的目的。(4)对已整理并划分保管期限的档案,在进行鉴定或接收进馆时,要照顾原有基础。对已经整理的档案,即使案卷质量有一些问题,一般不要再加工整理。如对历史档案的整理,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照顾原有基础,即对“有章可循,有目可查”的档案,一般不要再进行加工整理。对建国以来经过整理的档案,也应该按照这个精神对待。鉴定工作也应该如此,拆卷不要过多,以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对少数质量太差的案卷,可做一些适当的调整,更好的办法是通过编制一些必要的检索工具来揭示和介绍其内容与成份。不能对档案一整再整,案卷一拆再拆,如此“折腾”不仅档案馆受不了,档案工作者受不了,档案本身也受不了,对后来利用者完整考察文件的形成、探讨历史面目,也十分不利。
总之,档案馆馆藏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是涉及到档案命运的大问题,应该十分慎重。因为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一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鉴定档案并不等于就是销毁档案;二是对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也不能立即销毁,而应是“判以销毁,缓期执行”;三是对历史档案的鉴定应十分慎重,有些历史档案要鉴定,但绝不能随意销毁,因为这些档案的数量毕竟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