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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以三鹿奶粉案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政府管理条例很多,但由于监管不力,现今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当今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析,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若干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2]李锋;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 [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11期
[3]许全;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2]李锋;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与形成机制探究——兼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与政府角色定位 [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11期
[3]许全;浅论《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