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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先后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借鉴发达国家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展开论述,认为我国一是在立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并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列入监管目标;二是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制度建设,以协调“一行三会”的监管行为;三是设一专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争议解决机构,并引入AD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