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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所形成的共识之一便是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防、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同时民主法治理念在法制发展中的进一步渗透,使得公众参与原则在继预防原则之后成为保障环境权利保护的又一利器。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内的新成员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成为实现环境保护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化和效率化的有效保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