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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勤工俭学已成为高校学生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普遍方式。由于劳动立法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中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本文就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如何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法;权益保护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课外兼职的现象在各个高校均很普遍,大学生通过兼职改善自身的物质生活条件,减轻家庭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阅历,提高社会实践能力。而在此过程中,大学生往往扮演着"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仅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且往往只能得到较低的报酬,甚至被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兼职期间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亟待解决。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现今,由于劳动法的不完善,兼职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和保障,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断受到质疑,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屡遭侵害。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在校生如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大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法制的空缺,使兼职大学生一直游离在劳动保护的边缘。
二、大学生劳动保护的现状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弱势地位凸显
由于缺乏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关系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事先把书面协议拟好,大学生只有"签字权",他们对协议本身的内容很少有发言权;更有甚者,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只与兼职者口头约定,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时频频被"压榨",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不明确,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现象严重,是目前劳动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临时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因此这种身份也决定了其权益更容易被侵害。同时,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因此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空缺侵害大学生的权益现象逐年递增。
3、在校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突出,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途径不畅
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有: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少更多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第二,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而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第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第四,媒体及舆论报道。媒体更多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大、影响恶劣。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把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打工与其他人打工没有本质区别,不应以身份来区分。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明显缺陷与弊端,以身份作为划分劳动者的标准,会将大量的劳动者从法律上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有三方面的内涵:确认大学生属于劳动者;赋予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好处在于: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力,会给合同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旦用人单位构成侵权行为,大学生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避免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引起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纠纷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其自身毕竟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侵权事件的解决。
2、大学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调查发现,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候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警惕性不高,在遭遇侵权之后的维权意识不足。据调查,72%的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利受到侵害。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只有10%的大学生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绝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如果在校大学生不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势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大学生要加强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帮助和教育宣传工作
鉴于许多兼职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的现状,学校应加大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程度,一方面通过开设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深化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学校勤工俭学信息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同时与一些信誉良好的用人单位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为在校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兼职机会。
参考文献:
[1]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5年第12期.
[2]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 2006年第12期.
[3]唐思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劳部发[1995]309号
作者简介:李亚强(1982-),男,广东广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专业民商法学。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法;权益保护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课外兼职的现象在各个高校均很普遍,大学生通过兼职改善自身的物质生活条件,减轻家庭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阅历,提高社会实践能力。而在此过程中,大学生往往扮演着"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仅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且往往只能得到较低的报酬,甚至被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兼职期间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亟待解决。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现今,由于劳动法的不完善,兼职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和保障,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断受到质疑,致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屡遭侵害。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在校生如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大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法制的空缺,使兼职大学生一直游离在劳动保护的边缘。
二、大学生劳动保护的现状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弱势地位凸显
由于缺乏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关系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事先把书面协议拟好,大学生只有"签字权",他们对协议本身的内容很少有发言权;更有甚者,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只与兼职者口头约定,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时频频被"压榨",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不明确,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现象严重,是目前劳动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临时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因此这种身份也决定了其权益更容易被侵害。同时,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因此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空缺侵害大学生的权益现象逐年递增。
3、在校大学生维权问题日益突出,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途径不畅
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有: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少更多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第二,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而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第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第四,媒体及舆论报道。媒体更多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侵害。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大、影响恶劣。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1、把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打工与其他人打工没有本质区别,不应以身份来区分。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明显缺陷与弊端,以身份作为划分劳动者的标准,会将大量的劳动者从法律上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有三方面的内涵:确认大学生属于劳动者;赋予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好处在于: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力,会给合同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旦用人单位构成侵权行为,大学生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避免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引起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纠纷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事情,其自身毕竟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侵权事件的解决。
2、大学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调查发现,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候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警惕性不高,在遭遇侵权之后的维权意识不足。据调查,72%的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利受到侵害。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只有10%的大学生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绝大部分都选择忍气吞声。如果在校大学生不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势必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大学生要加强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帮助和教育宣传工作
鉴于许多兼职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的现状,学校应加大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程度,一方面通过开设兼职辅导系列讲座,深化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学校勤工俭学信息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同时与一些信誉良好的用人单位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为在校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兼职机会。
参考文献:
[1]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5年第12期.
[2]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 2006年第12期.
[3]唐思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劳部发[1995]309号
作者简介:李亚强(1982-),男,广东广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专业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