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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存在,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也是每个国家都不容回避的问题。就中国目前而言,只有从腐败公式出发,即从理论上分析国际上较为清廉的国家与地区的反腐败举措,并根据中国自身实际,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反腐败措施。
【关键词】腐败公式 中国实际 吸收 创新
从腐败公式谈反腐
拥有缺乏制衡与监督的权力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显然是一种风险决策行为,当收益大于风险时,就可能发生腐败行为。按照一位美国学者的研究,政治家等腐败者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各自对得失仔细权衡的结果。当他们觉得走这一步是利多弊少,得益胜过代价时,他们往往就会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追逐个人以及自身小集团的利益。如果贪污腐化的收益减去被抓获处罚的几率乘上抓获以后的处罚之积大于一尘不染、两袖清风的收益,即:贪污所得-(几率×处罚)>做个正人君子的收益,那么这个当官的就多半会铤而走险,不做清官做贪官了。①
从腐败公式出发,我们可以在理论层面对于如何进行反腐败进行较为科学的分析。首先,让贪污所得尽量减少,这样其他条件不变,被减数缩小,那么其结果必将减小。减少贪污所得最好的办法当然就是使得贪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使得公共权力拥有者根本无法私用滥用所拥有的权力,不能贪。这就需要加强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保证无论大小各项权力在使用过程中都要受到制衡,都要受到公开的民主监督,实行阳光政治。其次,提高贪污案件被发现的几率和对贪污者的惩罚力度。贪污是很难完全灭迹的,在贪污发生之后只要进行严惩,使得公式中的减数增大,那么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贪污收益自然也要减小。这样使得贪污者意识到得不偿失,不敢贪。要提高贪污案件被发现的几率,需要拥有一个直接隶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的独立监察机构,拥有充足的权力与监察腐败案件所需的特权。同时还需要发动广大群众都参与到监督腐败中来,对于群众监督的方式方法、奖励保护各方面进行研究落实。加大对贪污者的惩罚力度,这就需要制定严格的一系列涉及贪污的法律体系,并且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需要提高做正人君子的收益。要增加遵纪守法的公务人员的收入,解决他们退休之后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拥有优厚的待遇,既不必贪污腐败,也不想贪污腐败。很多发达国家都实行高薪养廉政策以及高额的退休金政策,只要不贪污腐败便可过上优裕的生活,一旦贪污腐败被查,则不但身败名裂,而且身无分文。从理论上说,只要同时做好上面三方面的工作,综合治理,就能使得腐败得到很好的抑制。
中国式腐败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我们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反腐经验必须结合中国自身的具体情况,换句话说,要治理中国现在依然严峻的腐败现象,必须弄清楚中国式腐败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原因找出对策。
首先,导致中国式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混合型政治体制的存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并不是像欧美国家一样是自然而然的自主选择,而是被迫现代化。它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很难马上摆脱传统社会的模式。印度、土耳其等国家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经济体制并存,印度尼西亚、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是传统政治体制与现代经济体制共同存在,中国、越南等国家则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都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替转折之中。②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混合型体制,政治体制与经济模式之间没有能够建立真正和谐,使得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不到有效调节。这些国家的人民由于背负着太多的前现代社会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公民。国家政权必须保持传统社会准则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原理之间的平衡。假如这种平衡被打破,就必将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病症。由于这种混合型体制的存在,使得权力在运作过程中没办法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官本位思想、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传统伦理思想使得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很多时候不能正确地应用或把握权力之柄,腐败也因此而产生。所以当前的要务是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确立一套新的执政党、人大、政协、政府四者之间责任体系,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制和机制,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全面落实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方针和政策。而在做出这样的选择时,首先需要消除长期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错误观念,即建立权力制衡体系就会削弱执政党的领导。事实上,无论何种社会,以权力制约权力都不失为在政治层面上克服腐败现象的一种根本方法。它虽然发轫于西方社会,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历史上一贯注重从思想意识领域遏制权力变异,但事实证明,这种办法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却无法防止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事实上,我们党曾经享受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重新建设带来的益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中国改革开放之门是用政治体制改革与重新建设的力量推动的。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渐渐慢于、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济体制改革一腿的过长与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腿的过短造成了其间巨大的缝隙,这恰恰是腐败迅速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
其次,权力使用缺乏监督是产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要提高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就要建立一套具有独立地位并且拥有充分权力乃至特权的直接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监察机构。对于中国的国情而言,理顺党内监督体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核心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同级党委和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上级纪委往往被同级党委横向领导取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很少会被有效地监督,对下级的监督也在党委直接控制之下。针对这一弊端,只有将高度、独立的监督权力赋予纪委,才能使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会成为空话,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机制应有的作用,达到监督应有的效果。
我国实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民主监督,其他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反腐败方面的民主权力,让他们充分运用舆论等各种形式对执政党的党风和腐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将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从而对中国改革开放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舆论监督的发展与民主政治的进程一脉相承,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诉求和重要实现形式。英国思想家边沁认为,全体公众构成了一个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垒加起来还要重要。这个法庭虽然会犯错误,却不会受到腐蚀。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开明。它囊括了一个民族的所有智慧和正义。它始终决定着公民的命运,它所作出的处罚无可逃避。在我国政府实施“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今天,政府的工作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舆论监督则正是新时期民本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要加强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对于个别严重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要用重刑严惩,绝不手软,但是并不提倡“重刑惩贪”。中国古人认为,刑罚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重刑乃至死刑更是“不得已而用之”。孟德斯鸠针对腐败曾经明确地说道:“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②反腐倡廉,我们要提“依法惩贪”而不必强调“重刑”乃至要杀多少贪污数额较大的犯人。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促使整个社会观念上由“人治”转向“法治”。然而,尚没能对法的内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疏。我国民众接受“法治”口号时,仍保持着浓郁的“法就是刑”的观念。应该强调的是法不只是刑,它还包括非刑事制裁手段。我们应当特别强调充分发挥行政处分作为惩戒手段的作用,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优先策略选择。大案要案当然要一抓到底,重犯、要犯当然绝对不能姑息,在需要刑事制裁手段的时候坚决要给予刑事制裁,不容任何情面。同时,也不放过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比较轻微的一般腐败行为。大案要案要严惩,一般腐败行为也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待遇。“高薪养廉”是现代发达国家或准发达国家才可能实行的政策,超出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水平。可以考虑在目前我国高级公务员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在定机构、定职能、定任务、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质量、数量的考核力度。可以设计分层系列的考核体系,完成考核任务的给予奖励,也可以借鉴企业年薪制的做法。但无论何种办法,最基础的应该是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第五,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如果腐败成为一种文化,那么监督作用就会微乎其微。如果廉洁成为一种文化,那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就可以起到强大的作用,从而使贪污腐败者难以在社会中立足。
第六,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正如胡锦涛主席所说,反对腐败是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各国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也有利于实现各国人民要求政治廉洁的共同期盼。腐败是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害,已经从地区性的公害泛滥为有组织、跨国化的相当规模的国际公害,因此反腐败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际合作。(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兰溪市委党校)
注释
①Mark J. Ruzel,lPress Coverage of Congress,1946-1992, In Congress, The Press and The Public, 1994,109.
②刘笃才:“试论依法惩贪的策略选择”,《法学》,1999年第4期。
【关键词】腐败公式 中国实际 吸收 创新
从腐败公式谈反腐
拥有缺乏制衡与监督的权力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显然是一种风险决策行为,当收益大于风险时,就可能发生腐败行为。按照一位美国学者的研究,政治家等腐败者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各自对得失仔细权衡的结果。当他们觉得走这一步是利多弊少,得益胜过代价时,他们往往就会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追逐个人以及自身小集团的利益。如果贪污腐化的收益减去被抓获处罚的几率乘上抓获以后的处罚之积大于一尘不染、两袖清风的收益,即:贪污所得-(几率×处罚)>做个正人君子的收益,那么这个当官的就多半会铤而走险,不做清官做贪官了。①
从腐败公式出发,我们可以在理论层面对于如何进行反腐败进行较为科学的分析。首先,让贪污所得尽量减少,这样其他条件不变,被减数缩小,那么其结果必将减小。减少贪污所得最好的办法当然就是使得贪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使得公共权力拥有者根本无法私用滥用所拥有的权力,不能贪。这就需要加强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保证无论大小各项权力在使用过程中都要受到制衡,都要受到公开的民主监督,实行阳光政治。其次,提高贪污案件被发现的几率和对贪污者的惩罚力度。贪污是很难完全灭迹的,在贪污发生之后只要进行严惩,使得公式中的减数增大,那么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贪污收益自然也要减小。这样使得贪污者意识到得不偿失,不敢贪。要提高贪污案件被发现的几率,需要拥有一个直接隶属于最高权力机关的独立监察机构,拥有充足的权力与监察腐败案件所需的特权。同时还需要发动广大群众都参与到监督腐败中来,对于群众监督的方式方法、奖励保护各方面进行研究落实。加大对贪污者的惩罚力度,这就需要制定严格的一系列涉及贪污的法律体系,并且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需要提高做正人君子的收益。要增加遵纪守法的公务人员的收入,解决他们退休之后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拥有优厚的待遇,既不必贪污腐败,也不想贪污腐败。很多发达国家都实行高薪养廉政策以及高额的退休金政策,只要不贪污腐败便可过上优裕的生活,一旦贪污腐败被查,则不但身败名裂,而且身无分文。从理论上说,只要同时做好上面三方面的工作,综合治理,就能使得腐败得到很好的抑制。
中国式腐败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我们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反腐经验必须结合中国自身的具体情况,换句话说,要治理中国现在依然严峻的腐败现象,必须弄清楚中国式腐败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原因找出对策。
首先,导致中国式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混合型政治体制的存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并不是像欧美国家一样是自然而然的自主选择,而是被迫现代化。它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很难马上摆脱传统社会的模式。印度、土耳其等国家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经济体制并存,印度尼西亚、泰国、沙特阿拉伯等国家是传统政治体制与现代经济体制共同存在,中国、越南等国家则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都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替转折之中。②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混合型体制,政治体制与经济模式之间没有能够建立真正和谐,使得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不到有效调节。这些国家的人民由于背负着太多的前现代社会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公民。国家政权必须保持传统社会准则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原理之间的平衡。假如这种平衡被打破,就必将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病症。由于这种混合型体制的存在,使得权力在运作过程中没办法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官本位思想、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传统伦理思想使得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很多时候不能正确地应用或把握权力之柄,腐败也因此而产生。所以当前的要务是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确立一套新的执政党、人大、政协、政府四者之间责任体系,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制和机制,以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全面落实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方针和政策。而在做出这样的选择时,首先需要消除长期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错误观念,即建立权力制衡体系就会削弱执政党的领导。事实上,无论何种社会,以权力制约权力都不失为在政治层面上克服腐败现象的一种根本方法。它虽然发轫于西方社会,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历史上一贯注重从思想意识领域遏制权力变异,但事实证明,这种办法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却无法防止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事实上,我们党曾经享受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重新建设带来的益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中国改革开放之门是用政治体制改革与重新建设的力量推动的。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渐渐慢于、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济体制改革一腿的过长与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腿的过短造成了其间巨大的缝隙,这恰恰是腐败迅速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
其次,权力使用缺乏监督是产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要提高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就要建立一套具有独立地位并且拥有充分权力乃至特权的直接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监察机构。对于中国的国情而言,理顺党内监督体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核心问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同级党委和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上级纪委往往被同级党委横向领导取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很少会被有效地监督,对下级的监督也在党委直接控制之下。针对这一弊端,只有将高度、独立的监督权力赋予纪委,才能使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会成为空话,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机制应有的作用,达到监督应有的效果。
我国实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民主监督,其他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反腐败方面的民主权力,让他们充分运用舆论等各种形式对执政党的党风和腐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将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从而对中国改革开放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舆论监督的发展与民主政治的进程一脉相承,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诉求和重要实现形式。英国思想家边沁认为,全体公众构成了一个法庭,比其他所有法庭垒加起来还要重要。这个法庭虽然会犯错误,却不会受到腐蚀。它一直努力使自己更加开明。它囊括了一个民族的所有智慧和正义。它始终决定着公民的命运,它所作出的处罚无可逃避。在我国政府实施“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今天,政府的工作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舆论监督则正是新时期民本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要加强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对于个别严重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要用重刑严惩,绝不手软,但是并不提倡“重刑惩贪”。中国古人认为,刑罚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重刑乃至死刑更是“不得已而用之”。孟德斯鸠针对腐败曾经明确地说道:“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②反腐倡廉,我们要提“依法惩贪”而不必强调“重刑”乃至要杀多少贪污数额较大的犯人。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促使整个社会观念上由“人治”转向“法治”。然而,尚没能对法的内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疏。我国民众接受“法治”口号时,仍保持着浓郁的“法就是刑”的观念。应该强调的是法不只是刑,它还包括非刑事制裁手段。我们应当特别强调充分发挥行政处分作为惩戒手段的作用,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优先策略选择。大案要案当然要一抓到底,重犯、要犯当然绝对不能姑息,在需要刑事制裁手段的时候坚决要给予刑事制裁,不容任何情面。同时,也不放过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比较轻微的一般腐败行为。大案要案要严惩,一般腐败行为也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待遇。“高薪养廉”是现代发达国家或准发达国家才可能实行的政策,超出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水平。可以考虑在目前我国高级公务员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在定机构、定职能、定任务、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质量、数量的考核力度。可以设计分层系列的考核体系,完成考核任务的给予奖励,也可以借鉴企业年薪制的做法。但无论何种办法,最基础的应该是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第五,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如果腐败成为一种文化,那么监督作用就会微乎其微。如果廉洁成为一种文化,那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就可以起到强大的作用,从而使贪污腐败者难以在社会中立足。
第六,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正如胡锦涛主席所说,反对腐败是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各国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也有利于实现各国人民要求政治廉洁的共同期盼。腐败是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害,已经从地区性的公害泛滥为有组织、跨国化的相当规模的国际公害,因此反腐败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国际合作。(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兰溪市委党校)
注释
①Mark J. Ruzel,lPress Coverage of Congress,1946-1992, In Congress, The Press and The Public, 1994,109.
②刘笃才:“试论依法惩贪的策略选择”,《法学》,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