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关于修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决定草案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1、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并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并相应删去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一句。
4、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第三人”很难理解。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有规定,建议本办法可不作规定。
5、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内容放在第四十一条中写,并在文字上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委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应当明确对出国经商的人员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鉴于该条规定中的外出经商,包括了出境、出国经商。为此,建议可不作修改。
有的委员建议,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应增加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已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也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此,建议可不作重复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
1、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
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对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对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只作个别文字修改。
对杭州和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两件地方性法规,委员们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关于修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决定草案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1、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并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并相应删去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一句。
4、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第三人”很难理解。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有规定,建议本办法可不作规定。
5、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内容放在第四十一条中写,并在文字上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委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应当明确对出国经商的人员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鉴于该条规定中的外出经商,包括了出境、出国经商。为此,建议可不作修改。
有的委员建议,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应增加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已对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也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此,建议可不作重复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
1、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
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对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对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只作个别文字修改。
对杭州和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两件地方性法规,委员们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