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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我区农民工大多从事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众多农民工每日面对的是最危险的工作环境。工伤风险随时存在,让他们最寒心的是工伤后的工伤认定比讨薪更艰难……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无法认定:60天内起诉,就超过索赔时效:胜诉后,道路更加漫长,要拿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可能耗时1000多天。对一些受伤农民工来说,工伤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虽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不为农民工缴工伤保险将责令停工,在实际操作中,非法用工屡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赖、骗、吓”,劳动执法步履艰难,诸多因素造成了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尴尬现状: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农民工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流血以后继续流泪;另一方面,上亿工伤保险基金无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银行保险柜里“睡大觉”。
“马拉松”式工伤维权
48岁的张卫红是幸运的,虽然他经过“马拉松”式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还是还了他一个公道,说起工伤认定的经过.张卫红的感觉就是一个字:“难”。
张卫红2004年受聘于哈密庄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爆破工。在事故中他失去两个大拇指,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他开始了艰难的单方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程序较为繁琐,直到2005年11月7日,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卫红为工伤,2006年4月5日,张卫红拿到了久违的裁决,这时距张卫红受伤整整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高庆山介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一个工伤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一裁二审”程序,尤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时间十分漫长。
据了解,工伤维权步骤可能要经过的程序有:一是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二是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直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四是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经过所有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9个月。
首府法律援助中心李姓律师告诉记者,如此漫长繁琐的维权过程,使本来因为工伤就已经受到身心伤害的农民工很难有决心和毅力坚持下来,即使勉强坚持到底,最终也可能会精疲力尽,并严重拖累家庭其他成员。如果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要等到这时才拿到赔偿金进行医治,恐怕早已失去治疗最佳时机,甚至失去了生命!
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9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付孝孝的厄运更变了一家人的生活:他再不能过像以前那样的平静生活。
付孝孝在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程。工作时由于脚下支架不稳连人带支架一起从四楼掉入地面。新疆建工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术后,老板“失踪”,医院多次停药,付孝孝的家人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家人只好找工友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没有一个人愿意证明,他的工伤认定之事就此搁置下来。
而在几天前,四川民工薛群和丈夫在医院里收拾他们的行装,无奈出院。薛群夫妻二人在乌鲁木齐一建筑工地当涂料工,为了省钱,他们平时就住在工地。去年6月下班后,薛群从二楼工地脚手架上一个漏洞掉了下去,大约是二楼的高度,她摔成腰椎爆裂性骨折和骨盆粉碎性骨折,医院3次下了病危通知。因为下班时间摔伤,建筑公司说其不是工伤。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也很为难,虽然他们很同情薛的遭遇,但是,要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花费五万多元医疗费,欠下三万元债务之后,薛群因无钱治疗被迫提前出院,医生告诉她的丈夫,为此她可能永远瘫痪。
据新疆国治法律事务所马艳介绍,“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伤争议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又以农民工居多。发生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往往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而按法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用人单位的手法,主要是不为劳动者提供申请工伤认定必备的手续;拒不在工伤认定法律文书上盖章,拒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拒不提供工资关系证明。面对同事发生的工伤事件,一些员工怕得罪老板砸“饭碗”,不敢、不愿出证,有的甚至被单位买通作假证、伪证。
难以情愿的“调解书”
家住南湖的老杨一直在华凌市场从事板材装卸工作,他没有工作单位,工作性质为谁家有活就过来叫他。今年2月,老杨承接了一项板材装卸业务,但在卸板材过程中老杨由于不慎被板材砸断了腿。老板将其送到医院后便置之不理,老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查实雇佣老杨的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据此,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属人身伤害,驳回老杨的认定请求。
老杨只好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对方只愿意承担医疗费,至于伤残补助费,对方坚决不承担,反过来,老板以老杨违反安全操作为名,要求他赔付损坏板材。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老杨流着泪水在调解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承办此案的郭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工伤和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不同,在算法上也存在着区别,赔偿数额也就不同,认定工伤的补助金应该是对农民工最合理的补偿,但现实中,许多农民工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言巧语下时效已过
年仅20岁的郑小姐是首府某酒店的采购员,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三月,郑小姐在上班时不慎摔伤,股骨和颈骨折断。事故发生后,公司为郑小姐赔付了医疗费,并与郑小姐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承诺治疗终结后,继续让其在公司上班,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郑小姐认为公司待她不错,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一年过后,郑小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永远无法再站起来,而且伤情复发需要再治疗。当郑小姐再次与公司交涉时,公司的态度与当初的承诺相差悬殊,拒不承认一切责任。
于是,郑小姐申请法律援助,但此时离她受伤之日已有一年多时间,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于是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不能赢接判决公司赔偿损害。直到现在,法院还在努力地进行调解。
除了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外,提起工伤索赔诉讼也有时效,这个时效更短,只有60天。许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对此时限没有概念,以至于错过了维权机会。更有甚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单位,害苦了自己。
工伤认定何时不再艰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工伤并不仅仅是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体力劳动者的“专利”,服务、贸易行业积劳成疾、工作压力过大猝死、长期处于辐射环境工作等“隐性工伤”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如首府乌鲁木齐前两年发生的“的哥”疲劳过度猝死案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工伤种类不断增多,“隐性工伤”现象被长期忽略。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人员讨论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规定过于粗糙,工伤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而由工伤鉴定难直接引发的便是赔偿难,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工作已迫在眉睫。
我区农民工普遍从事建筑、矿山、化工类等苦脏累的高风险作业,而用人单位既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后,拒付或少付医药费,不给予伤残补贴、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待遇的现象较为普遍。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农民工提供认定工伤材料时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上作相应的调整,使之更有利于农民工的诉讼。如果职能部门能主动出击,发生劳动事故后能够快速了解并向农民工宣传政策,使他们为工伤待遇讨个说法,也许也就不再艰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此项工作,对于受伤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部门应以快捷、便民为原则,解决好这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无法认定:60天内起诉,就超过索赔时效:胜诉后,道路更加漫长,要拿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可能耗时1000多天。对一些受伤农民工来说,工伤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虽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不为农民工缴工伤保险将责令停工,在实际操作中,非法用工屡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赖、骗、吓”,劳动执法步履艰难,诸多因素造成了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尴尬现状: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农民工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流血以后继续流泪;另一方面,上亿工伤保险基金无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银行保险柜里“睡大觉”。
“马拉松”式工伤维权
48岁的张卫红是幸运的,虽然他经过“马拉松”式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还是还了他一个公道,说起工伤认定的经过.张卫红的感觉就是一个字:“难”。
张卫红2004年受聘于哈密庄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爆破工。在事故中他失去两个大拇指,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他开始了艰难的单方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程序较为繁琐,直到2005年11月7日,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卫红为工伤,2006年4月5日,张卫红拿到了久违的裁决,这时距张卫红受伤整整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高庆山介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一个工伤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少则两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一裁二审”程序,尤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时间十分漫长。
据了解,工伤维权步骤可能要经过的程序有:一是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和二审;二是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直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是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如用人单位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四是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包括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经过所有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9个月。
首府法律援助中心李姓律师告诉记者,如此漫长繁琐的维权过程,使本来因为工伤就已经受到身心伤害的农民工很难有决心和毅力坚持下来,即使勉强坚持到底,最终也可能会精疲力尽,并严重拖累家庭其他成员。如果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要等到这时才拿到赔偿金进行医治,恐怕早已失去治疗最佳时机,甚至失去了生命!
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9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付孝孝的厄运更变了一家人的生活:他再不能过像以前那样的平静生活。
付孝孝在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程。工作时由于脚下支架不稳连人带支架一起从四楼掉入地面。新疆建工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截瘫术后,老板“失踪”,医院多次停药,付孝孝的家人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家人只好找工友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没有一个人愿意证明,他的工伤认定之事就此搁置下来。
而在几天前,四川民工薛群和丈夫在医院里收拾他们的行装,无奈出院。薛群夫妻二人在乌鲁木齐一建筑工地当涂料工,为了省钱,他们平时就住在工地。去年6月下班后,薛群从二楼工地脚手架上一个漏洞掉了下去,大约是二楼的高度,她摔成腰椎爆裂性骨折和骨盆粉碎性骨折,医院3次下了病危通知。因为下班时间摔伤,建筑公司说其不是工伤。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也很为难,虽然他们很同情薛的遭遇,但是,要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在花费五万多元医疗费,欠下三万元债务之后,薛群因无钱治疗被迫提前出院,医生告诉她的丈夫,为此她可能永远瘫痪。
据新疆国治法律事务所马艳介绍,“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伤争议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又以农民工居多。发生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往往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而按法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用人单位的手法,主要是不为劳动者提供申请工伤认定必备的手续;拒不在工伤认定法律文书上盖章,拒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拒不提供工资关系证明。面对同事发生的工伤事件,一些员工怕得罪老板砸“饭碗”,不敢、不愿出证,有的甚至被单位买通作假证、伪证。
难以情愿的“调解书”
家住南湖的老杨一直在华凌市场从事板材装卸工作,他没有工作单位,工作性质为谁家有活就过来叫他。今年2月,老杨承接了一项板材装卸业务,但在卸板材过程中老杨由于不慎被板材砸断了腿。老板将其送到医院后便置之不理,老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查实雇佣老杨的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据此,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属人身伤害,驳回老杨的认定请求。
老杨只好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对方只愿意承担医疗费,至于伤残补助费,对方坚决不承担,反过来,老板以老杨违反安全操作为名,要求他赔付损坏板材。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老杨流着泪水在调解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承办此案的郭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工伤和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不同,在算法上也存在着区别,赔偿数额也就不同,认定工伤的补助金应该是对农民工最合理的补偿,但现实中,许多农民工都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言巧语下时效已过
年仅20岁的郑小姐是首府某酒店的采购员,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三月,郑小姐在上班时不慎摔伤,股骨和颈骨折断。事故发生后,公司为郑小姐赔付了医疗费,并与郑小姐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承诺治疗终结后,继续让其在公司上班,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郑小姐认为公司待她不错,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一年过后,郑小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永远无法再站起来,而且伤情复发需要再治疗。当郑小姐再次与公司交涉时,公司的态度与当初的承诺相差悬殊,拒不承认一切责任。
于是,郑小姐申请法律援助,但此时离她受伤之日已有一年多时间,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于是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不能赢接判决公司赔偿损害。直到现在,法院还在努力地进行调解。
除了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外,提起工伤索赔诉讼也有时效,这个时效更短,只有60天。许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对此时限没有概念,以至于错过了维权机会。更有甚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单位,害苦了自己。
工伤认定何时不再艰难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工伤并不仅仅是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体力劳动者的“专利”,服务、贸易行业积劳成疾、工作压力过大猝死、长期处于辐射环境工作等“隐性工伤”现象同样不容忽视。如首府乌鲁木齐前两年发生的“的哥”疲劳过度猝死案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工伤种类不断增多,“隐性工伤”现象被长期忽略。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人员讨论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规定过于粗糙,工伤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而由工伤鉴定难直接引发的便是赔偿难,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工作已迫在眉睫。
我区农民工普遍从事建筑、矿山、化工类等苦脏累的高风险作业,而用人单位既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后,拒付或少付医药费,不给予伤残补贴、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待遇的现象较为普遍。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农民工提供认定工伤材料时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上作相应的调整,使之更有利于农民工的诉讼。如果职能部门能主动出击,发生劳动事故后能够快速了解并向农民工宣传政策,使他们为工伤待遇讨个说法,也许也就不再艰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此项工作,对于受伤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部门应以快捷、便民为原则,解决好这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