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职贯通法律课程教科书对比分析与中职阶段教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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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了应对上海高等教育普及化带来的更加严峻的招生就业形势,2010年上海首次探索实行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改革。作者所在的上海商业学校与上海商学院合作于2012起已分别招录二届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的会计专业班级。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已成为中职德育教育的新课题。作者针对本校师生从中高职法律课程教科书的选取、对比和分析,谈谈自己对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开展中职阶段法律课程教学的思考。
  关键词: 中高职贯通模式 法律课程教科书 对比分析 教学思考
  根据上海市教委相关统计,2003年上海高等教育入学率达53%,2004年增长为55%,居全国之冠并率先进入高校普及化阶段。2012年高等教育在校生首次破百万,入学率更是达到70%①。
  为了应对更加严峻的招生就业形势,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势在必行。2010年上海首次探索实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改革,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对优秀学生的吸引力,学校招生录取比达到10∶1左右,不少考生中考分数超过530分,高于当年普通高中最低投档线,甚至有考生达到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控分线。②上海商业学校于2012年招收第一届中高职贯通班会计专业,目前有会计121和会计131两个班级,成为此次改革试点学校。
  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开展学生法律课程教学工作成为摆在中职德育教育面前的新课题。教科书作为教书育人的具体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高职课程衔接中教材易出现脱节、重复和倒挂等现象,不少学科甚至出现过中高职课程教学均采用同一版本的教科书。在法律课程教学中使用的教科书也会有这种现象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中高职法律课程教科书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
  一、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法律课程教科书对比对象的选定
  (一)法律课程教科书的多样化为对比工作带来困境
  法律课程教科书对比工作在一开始就遇到困境:无论是中职阶段还是高职阶段,不同学校之间可以选择和使用的教科书太过多样化,而且都是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正式出版的教科书。
  1.中职阶段教科书现状
  2008年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行了新一轮德育课程改革工作。《法律基础知识》作为中职生主要法律课程被取消,与原有《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合并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作为德育必修课被建议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学时为32—36。上海商业学校自2009级新生开始严格执行至今。详见下表:
  德育课必修课程教学安排如下表:
  同时教育部负责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相应的教学参考书,并协调解决本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德育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职业道德与法律》新教材自2009年陆续出版,种类多样。以当当网2014年1月18日查询结果为例,关于法律课程的教科书就有5种。见下表:
  这5种教科书中还不包括在中职校使用范围最广泛、最具知名度的两种:
  (1)《职业道德与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编,朱力宇,张伟(俗称:高教版);
  (2)《职业道德与法律》,人民教育出版社,主编,焦宏昌,扈文华(俗称:人教版)。
  2.高职阶段教科书的现状
  2004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中宣部、教育部组织调研组深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第一线,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出全面部署,并提出新的课程方案,即四年制本科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门必修课。在高校首先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建设,把思想政治理论课4门必修课教材纳入到中央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并作为工程重点教材加强建设。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组建了教材编写课题组,按照“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把全国的专家组织起来,集中时间和精力编写相关教材。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帮助大学生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目标,2006年秋季开始,新课程方案的第一本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中宣部、教育部组织下正式出版,并作为大学法律课程主要教科书被2006级大学新生使用。
  中宣部、教育部成立了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和教材编审委员会,但由于高校自身特点促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科书也出现了多样化的现状,以当当网2014年1月18日查询结果为例,共有13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科书。见下表:
  其中还不包括高校思想政治课教材编写小组领导下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出版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
  (二)对比对象
  1.中职阶段:《职业道德与法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6月版)。主编,朱力宇,张伟。
  2.高职阶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修订版)。主编,本书编写组。
  (三)对比分析教科书选定的主要依据
  1.可比性较大。本文旨在对比中高职贯通模式下中高职法律课程教科书,因此选定的中职和高职阶段教科书为同一家出版社或同一作者的可能性增大,对课程教学的影响力也更强。在教科书多样化统计中笔者发现有两家出版社符合这一条件:
  因此,这两家出版社的教科书都可以作为对比对象,选定工作还须进一步论证。特别是经济科学出版社中高职阶段教科书还具有一名共同的作者:苏建永。   2.普适性较强。高等教育出版社中职阶段教科书《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并经全国中等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主编朱力宇教授是《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的审定者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在高校思想政治课教材编写小组领导下组织编写,是在售教科书中出版时间最早的教科书、它的修订版也是最新之一,与武汉大学出版社同为2013年8月出版。由首席专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开拓者、中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国杰主持编写。高等教学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普适性明显优于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同等教材。
  3.立足于本校。研究教科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教科书,为本校师生服务,增强教育效果,提高教学质量。高等教育出版社《职业道德与法律》是我校自2009年中职德育课程改革后沿用至今的教科书。已通过09、10、11、12级所有专业中职学生长达4年的使用,特别是用于中高职贯通会计121班,也将于2014年2月起在中高职贯通会计131班中职阶段法律课程中继续使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修订版),目前为最新版本,使用在上海商学院(注:我校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高职阶段学院)法律教育课程中,是所有院区公共必修法律课程的指定教科书。
  下面,笔者将对比分析教科书定位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法律教科书对比分析
  上述表格表明,中职阶段的教科书中法律教育所占比重较大,而高职阶段道德教育占比重较大。同时,中职阶段立足于学生普法教育,特别是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款具体内容的学习。而高职阶段立足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内容的完整学习,重点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整个体系,旨在树立法治理念,提出法治思维模式概念。
  三、关于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中职阶段教学的思考
  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中职阶段教学应与高职阶段的教学做好衔接,同时还要区别于普通中职生的教育教学。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特别根据教科书的异同,对本校中高职贯通会计班学生进行针对性教学。
  (一)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中职生法律角色意识要转变
  普通中职生在校学习三年,年龄一般从15~18岁。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学生在校学习5年,年龄一般为15~21岁。由于学制延长,学生法律角色上的定位也发生较大转变。
  1.逐步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校参与选举的机会增加,公民意识增强。
  2.逐步由未成年人走向成年人,符合《民法通则》行使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履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言一行将严格受法律制约。
  3.进入中职校后大多学生都逐步符合《刑法》的范围,拥有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逐步丧失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减轻、从轻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减少,也减少免于死刑的处罚机会。
  4.部分学生符合《婚姻法》规定将享有结婚的权利。
  5.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能够以公民本人的身份进行参与,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
  在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法律课程教育教学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守法意识的培养,以免发生因法律角色转变而引发的违法行为。
  (二)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中职阶段法律课程教学理念要转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④。中职校法律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健全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的生活态度,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而中职阶段教科书对该教学目的较弱化。而高职阶段的法律教科书又明确提出培养高职生法律信仰的教学要求,致力于树立所有法律的权威而非宪法,形成法治思维方式,并最终形成健全的法治理念。
  因此,每位教师必须在法律课程教学及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逐步向中高职贯通班学生完成三个过渡:
  1.由宪法权威向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过渡;
  2.由弘扬法治精神向树立法治理念的过渡;
  3.法治思维方式的从无到有。
  使中高职贯通班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养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三)转变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中职阶段法律课程教学重点
  对教科书重塑和创新是中高职衔接实施的关键环节。法律课程教科书在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中属于较典型的螺旋递进型,即属于同类工作任务,但对于中、高职学生由于年龄、文化水平等不同导致影响教学效果方面的重点内容,可以分别编写中职教材和高职教材。就像垂直悬挂的弹簧一样,每个层面上都给予学生一个完整的概念和全面的训练,但难度、复杂程度提高。中职学生升入高职后,有些重要内容还要重新学习,但教学要求提高了。通过螺旋递进式的学习和训练,掌握更加容易,理解更加深刻。对于重要知识和核心内容,根据教育教学规律,适当复习、反复训练是必要的⑤。
  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除普通中职生普法教育外,中高职贯通中职阶段还要注重反复引导学生对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通过复习和反复训练,把握好学生形成正确法律价值观的关键时期,逐步在中职和高职阶段重点加强树立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四、结语
  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是中等职业学校的一项重要改革,可以说关系到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死存亡和发展前景。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法律课程教学工作是一个新的命题,一个新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机遇。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下法律课程要真正取得成功必须联合统一招生的中职学校和高职学院对课程进行整合优化,不重复内容,保持知识结构的连贯和强化,避免中高职教育衔接中出现脱节、重复和倒挂等现象。通过与高职教科书的对比,做好衔接工作,对中职阶段的法律课程教学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刘力源.上海:高等教育在校生逾百万毛入学率接近70%[N/OL].文汇报,2012-8-21.
  ②彭薇.上海初中毕业生5年可获高职文凭中高职贯通[N/OL].解放日报,2010-7-16.
  ③朱力宇,张伟,王金庆,等.职业道德与法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
  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⑤梁建超,韦沁.中高职专业课程和教材衔接的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23):69-70.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英)戴维·M.沃克(David M.Walker)著.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蔡荫恩.法学绪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0.
  [4]上海市教科院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编.职教教改论坛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5]朱力宇,张伟,王金庆,等.职业道德与法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6]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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