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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拆迁是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中突显出来的社会现象,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变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本文就拆迁引发的冲突现象,分析了拆迁过程中的各方利益,揭示了引发冲突的非物质因素——社区归属感,并对城市规划师应起的作用提出了建议。
拆迁 规划师 社区归属感
一、利益冲突——钱能解决吗
在城市拆迁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地方政府、拆迁人(开发商) 和被拆迁人(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拥有者) 三类,面对同一个“ 拆” 字,三类行动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因而对同一拆迁事件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自然也不同。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向来有着改造城市的雄心和蓝图,既是城市更新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城市更新实践的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同时,当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又自然变成了拆迁人(开发商) 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的调停者。政府官员关心的主要利益是他们晋升或者避免被淘汰出局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官员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需要超出通常的资源动员来把“政绩工程” 做大,得到上级的注意和认可;另一方面,上级领导也追求短期目标,诱导地方政府官员快出成果,出大成果。由此观之,在城市拆迁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是多重的,是一个掌握了“ 规则” 和“资源”的能动的行动者,而非人们所想的那个受制度约束的“ 中立者” 或“ 第三者”。于是,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房地产市场中,垄断、欺诈、暗箱操作和寻租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现象自然成为不争的事实。
(2)拆迁人(开发商)
在城市拆迁中,开发商是完全以“ 经济人” 角色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根本选择。所以,热衷于城市开发,在城市建设中能够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他们不断卷入城市拆迁冲突的强大动力。地方政府虽有不断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天然冲动,但由于财力不足而难以把这种“ 冲动” 付诸实践。同时,开发商是资本的拥有者,也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以尽快获取利润的强烈冲动,他们意识到地方政府存在缺少资本的“软肋”。于是,地方政府提供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商提供资本,如此这般,二者在城市拆迁中都能符合彼此的利益选择,自然一拍即合。
(3)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是指那些私房财产的所有者以及对其房屋所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有两种理性决定他们的行动选择:
第一,经济理性选择。被拆迁人也在拆迁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房产是最重要的财产。在被拆迁人看来,他们对自己的房产应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不会随意、盲目地处分自己的房产。
2、房产也是最重要的商品。在被拆迁人看来,房产的变动流转自然必须遵从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
第二,社会理性选择。拆迁意味着城市内部移民过程的发生,被拆迁人将要远离曾经生活的那个充满地缘与情缘关系的熟人社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已经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对“熟人社区”的归属感并不是用货币可以计算的。这也是很多拆迁冲突的根本所在。
二、城市规划——请你站出来说话
拆迁合法的标准—— 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不仅仅是从商业的角度上来考虑城市的再开发,而更多的情况下还要让少部分人为全社会做出牺牲,有些国家严格规定,非为公共利益需要,一般不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有些国家规定,再开发必须由国家来进行或国家组建的机构来进行;还有些国家,完全引进了团体或公益开发制度,制止土地投机。评判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滥用,而且平衡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冲突,这项标准就是政府行使征用权的基础——“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使房屋拆迁尽量做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适当引进西方的公众参与制度.即城市某个区域是否改建、如何改建时,可提前征询公众意见,让公众参与决策。在制度的设计上,今后应以第一、第二类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为主,第三类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为辅。如没有公共利益需要,纯粹是商业上的利益,一般不予考虑动迁。
拆迁合情的标准——社区归属感
城市化是人类从落后走向文明不可抗拒的铁律。改革以来,中国城市建设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强、规模之大,是世人所罕见的。最直观的感受是:一边是连片的摩天大厦拔地而起,另一边则不断出现一个个格外醒目的被画了圆圈的“ 拆” 字。就是这样一个“拆”字,街道更加宽了,广场更加大了,绿地更加多了,市容更加整洁了,同时,也让整个城市越来越“失忆” 了。同时,被拆迁人只能远离原来出行、上学、就医等较方便的熟人社区,眼看一座座高档住宅小区或写字楼挺立在自己生活过的地方,望楼兴叹,曾经栖息的屋舍在脑海中留下了久久不能挥去的沉重记忆。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只评估有形的房地产价值,却忽视了社区归属感这种无形的因素,老房子往往世代相传,记载着家族的历史,童年的回忆,邻里间的情谊,是他们感情精神的根基所在,而这往往是很多人誓死守护的深层原因。
标准谁来掌握——规划师出来说句话
拆迁的过程,群众的矛头大多指向政府政策、法律、开发商、拆迁公司,然而是谁引起这一场场“拆迁战”的呢,作为规划师,是否也应该反省?图纸上一条道路线轻轻划过,便是动辄千万的拆迁费和巨大的人力物力,便是无数家庭的流离失所。规划师在满足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也让另一部分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生存的权利被我们肆意调遣。因此,在规划过程中,我认为规划师应该考一下几点:
为谁规划。在为政府做设计公众利益的规划时,如公共设施建设,交通疏导,新城建设,公园绿化等,这些虽然为大众提供了便利,但被拆迁那部分人却没有事先的知情权,事后的补偿如同施舍般。
规划什么。被拆迁人的社区感随着推土机土崩瓦解,是不是应该协助他们在安置点建立新的社区归属呢?在原有的那块地是否也应保留部分情感的维系呢?
规划师不应做个幕后指使者,而是应站出来,把被拆迁者的利益诉诸整体利益当中,让他们认识到拆迁后的建设本是他们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从而便对抗为支持。
设置相应配套设施。设立一些专线巴士,将安置户比较集中的小区和拆迁旧区连接起来,增加老街坊们的联系,缓解失落感。
结语
在中国城市化加速的过程中,拆迁问题日渐凸显,我们往往只看到了拆迁带来的冲突,却很少深究拆迁本身是否成问题。事先应周密考虑拆迁该不该进行;拆迁决策时应适当给予公众参与的权利、至少是知情权;对被拆迁人的精神补偿予应以考虑,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区感和精神家园,这些工作不只牵涉到政府和拆迁方,更有待于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协调。
参考文献
[1]顾朝林. 城市社会学——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系列教材.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07
[2]杨贵庆.城市社会心理学.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5
[3]雷搜.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调整. 社会科学,2006(2)
拆迁 规划师 社区归属感
一、利益冲突——钱能解决吗
在城市拆迁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地方政府、拆迁人(开发商) 和被拆迁人(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拥有者) 三类,面对同一个“ 拆” 字,三类行动者的利益诉求不同,因而对同一拆迁事件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自然也不同。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向来有着改造城市的雄心和蓝图,既是城市更新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城市更新实践的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同时,当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又自然变成了拆迁人(开发商) 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的调停者。政府官员关心的主要利益是他们晋升或者避免被淘汰出局的问题。一方面,政府官员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需要超出通常的资源动员来把“政绩工程” 做大,得到上级的注意和认可;另一方面,上级领导也追求短期目标,诱导地方政府官员快出成果,出大成果。由此观之,在城市拆迁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是多重的,是一个掌握了“ 规则” 和“资源”的能动的行动者,而非人们所想的那个受制度约束的“ 中立者” 或“ 第三者”。于是,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房地产市场中,垄断、欺诈、暗箱操作和寻租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现象自然成为不争的事实。
(2)拆迁人(开发商)
在城市拆迁中,开发商是完全以“ 经济人” 角色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根本选择。所以,热衷于城市开发,在城市建设中能够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他们不断卷入城市拆迁冲突的强大动力。地方政府虽有不断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天然冲动,但由于财力不足而难以把这种“ 冲动” 付诸实践。同时,开发商是资本的拥有者,也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以尽快获取利润的强烈冲动,他们意识到地方政府存在缺少资本的“软肋”。于是,地方政府提供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商提供资本,如此这般,二者在城市拆迁中都能符合彼此的利益选择,自然一拍即合。
(3)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是指那些私房财产的所有者以及对其房屋所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有两种理性决定他们的行动选择:
第一,经济理性选择。被拆迁人也在拆迁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房产是最重要的财产。在被拆迁人看来,他们对自己的房产应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不会随意、盲目地处分自己的房产。
2、房产也是最重要的商品。在被拆迁人看来,房产的变动流转自然必须遵从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
第二,社会理性选择。拆迁意味着城市内部移民过程的发生,被拆迁人将要远离曾经生活的那个充满地缘与情缘关系的熟人社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已经形成的“生活方式”和对“熟人社区”的归属感并不是用货币可以计算的。这也是很多拆迁冲突的根本所在。
二、城市规划——请你站出来说话
拆迁合法的标准—— 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不仅仅是从商业的角度上来考虑城市的再开发,而更多的情况下还要让少部分人为全社会做出牺牲,有些国家严格规定,非为公共利益需要,一般不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有些国家规定,再开发必须由国家来进行或国家组建的机构来进行;还有些国家,完全引进了团体或公益开发制度,制止土地投机。评判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滥用,而且平衡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冲突,这项标准就是政府行使征用权的基础——“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使房屋拆迁尽量做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适当引进西方的公众参与制度.即城市某个区域是否改建、如何改建时,可提前征询公众意见,让公众参与决策。在制度的设计上,今后应以第一、第二类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为主,第三类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为辅。如没有公共利益需要,纯粹是商业上的利益,一般不予考虑动迁。
拆迁合情的标准——社区归属感
城市化是人类从落后走向文明不可抗拒的铁律。改革以来,中国城市建设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强、规模之大,是世人所罕见的。最直观的感受是:一边是连片的摩天大厦拔地而起,另一边则不断出现一个个格外醒目的被画了圆圈的“ 拆” 字。就是这样一个“拆”字,街道更加宽了,广场更加大了,绿地更加多了,市容更加整洁了,同时,也让整个城市越来越“失忆” 了。同时,被拆迁人只能远离原来出行、上学、就医等较方便的熟人社区,眼看一座座高档住宅小区或写字楼挺立在自己生活过的地方,望楼兴叹,曾经栖息的屋舍在脑海中留下了久久不能挥去的沉重记忆。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只评估有形的房地产价值,却忽视了社区归属感这种无形的因素,老房子往往世代相传,记载着家族的历史,童年的回忆,邻里间的情谊,是他们感情精神的根基所在,而这往往是很多人誓死守护的深层原因。
标准谁来掌握——规划师出来说句话
拆迁的过程,群众的矛头大多指向政府政策、法律、开发商、拆迁公司,然而是谁引起这一场场“拆迁战”的呢,作为规划师,是否也应该反省?图纸上一条道路线轻轻划过,便是动辄千万的拆迁费和巨大的人力物力,便是无数家庭的流离失所。规划师在满足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也让另一部分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生存的权利被我们肆意调遣。因此,在规划过程中,我认为规划师应该考一下几点:
为谁规划。在为政府做设计公众利益的规划时,如公共设施建设,交通疏导,新城建设,公园绿化等,这些虽然为大众提供了便利,但被拆迁那部分人却没有事先的知情权,事后的补偿如同施舍般。
规划什么。被拆迁人的社区感随着推土机土崩瓦解,是不是应该协助他们在安置点建立新的社区归属呢?在原有的那块地是否也应保留部分情感的维系呢?
规划师不应做个幕后指使者,而是应站出来,把被拆迁者的利益诉诸整体利益当中,让他们认识到拆迁后的建设本是他们自身利益的一部分,从而便对抗为支持。
设置相应配套设施。设立一些专线巴士,将安置户比较集中的小区和拆迁旧区连接起来,增加老街坊们的联系,缓解失落感。
结语
在中国城市化加速的过程中,拆迁问题日渐凸显,我们往往只看到了拆迁带来的冲突,却很少深究拆迁本身是否成问题。事先应周密考虑拆迁该不该进行;拆迁决策时应适当给予公众参与的权利、至少是知情权;对被拆迁人的精神补偿予应以考虑,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区感和精神家园,这些工作不只牵涉到政府和拆迁方,更有待于城市规划工作者的积极协调。
参考文献
[1]顾朝林. 城市社会学——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系列教材.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07
[2]杨贵庆.城市社会心理学.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5
[3]雷搜.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调整. 社会科学,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