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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自由化是实现金融深化的一种手段,传统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转轨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实践大多并不成功,对金融自由化理解错誤、忽略金融自由化的条件、放弃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中国能够从中获取的经验教训。只有深刻认识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我国的金融改革才不至于落入金融自由化的陷阱之中。
[关键词] 金融自由化 陷阱 转轨经济
自从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理论问世以来,从南美到东南亚、从俄罗斯到东欧,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中国家纷纷奉这一理论为圣经,在本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大力推而广之,惟恐落人之后,一股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世界。仅管1990年代的南美、亚洲金融危机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自由化理论的质疑,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在极力倡导金融自由化。
一、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演进
金融自由化理论源自肖(Shaw)和麦金农(Mckinnon)于1970年代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比较严厉的控制,这不仅不利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且还会扭曲资源配置和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肖和麦金农把它称之为“金融抑制”,并指出解决“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是实施“金融深化”。因为他们认为,以实际利率和实际汇率为标志的金融自由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而低于均衡利率水平的实际利率与被高估的国内货币则阻碍了经济的增长。据此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金融深化”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即一种对经济的发展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金融市场状态;金融自由化则是达到“金融深化”状态的一种途径,故在实际操作中金融自由化表现为一种金融政策。由于两者之间密不可分,因此,在考察发展中国家金融与经济发展进程时,学界往往对两者不做严格的区分。
从内容上看,完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上应包括:对公共金融机构的私有化;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市场竞争;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取消指导性贷款;利率市场化和开放资本市场等。根据各国的实践进行总结,又可以归纳出金融自由化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金融商品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2)金融业务自由化;(3)金融市场自由化;(4)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同时也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理论形成以后,西方学术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不少经济学家沿着麦金农和肖开拓的路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自由化理论。其中,卡普和马西森的投资规模理论(K-M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如何通过适当的经济政策和金融体制改革来同时实现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述。加尔比斯(Galbis)的“G-L模型(投资效率模型)”指出,金融自由化是通过改善投资质量来提高经济绩效的。马克?帕加诺(Marco Pagano)运用“AK”模型(即内生增长模型,假设不变的外生储蓄率和固定的技术水平,可以解释消除报酬递减后将如何导致内生增长。)对金融自由化后的金融发展对实际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进行了富有价值的研究,认为实施金融自由化可提高储蓄水平和投资效率,增加流向产业部门的可贷资金量,从而提高银行效率,改进资源配置效应,促进经济增长。金和莱文(King and Levine,1993)检测了77个发展中国家1960年~1989年间交叉部门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多变量指标之间的联系等都得出同样的结论:金融自由化有利于经济增长。
但对金融自由化理论提出不同意见的学者也有不少。新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现代意义的正规金融市场(正规信贷市场)和落后的场外金融市场(非正规信贷市场)并存。由于正规金融市场要缴纳法定准备金,所以会发生资金“漏损”。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保护好已经效率很高的非正规信贷市场,而不要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 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是否一定导致资金来源短缺、投资不足等问题,还取决于银行行为和市场结构。新制度学派认为,在利率不上升的情况下,金融深化也可能出现,从而否定了金融自由化的必然性。莫尔(Moel,2001)指出,金融发展的重点在于国内金融部门的发展,资本自由化允许公司去国外融资,引起市场的分散化,减少了国内市场的流动性,阻碍了国内市场的发展。赫尔曼、穆多克和斯蒂格利茨则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自由化策略提出质疑,提出了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政府选择性干预的金融约束策略。具体策略包括:控制存款利率,保持低度的正实际利率水平;限制银行业竞争;限制资产替代;定向信贷等。赫尔曼等人同时强调,金融约束也不等于金融抑制,金融约束将逐渐向金融自由化过渡。较之理想色彩浓厚的金融自由化策略而言,金融约束策略强调政府选择性的干预这一基本立场,似乎更贴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
不可否认,金融自由化理论抓住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诸如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推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确实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也正如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金融自由化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若盲目地全盘照搬,极易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二、金融自由化在转轨经济中的践行
上世纪90年代之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金融体制如同其经济体制一样,是一种高度集中的“大一统”体制,金融抑制的特征十分明显。银行承担着财政的资金配置功能,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借助于银行实行低利率、高汇率和信贷配给政策,以确保资金被使用到政府想要安排的部门或企业中去。这种金融压制政策抑制了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并不利于提高储蓄率和资本积累效率。九十年代后,俄罗斯及东欧转轨国家实施了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激发金融体系的活力,增强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综观各国的改革,可见它们对金融自由化的推行可谓不遗余力。
第一,金融市场自由化方面的改革。迅速打破原有的单一银行体制,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短期内快速建立起二级或三级银行体制。以俄罗斯为例,1989年只有43家银行,到1995年1月已经有2517家,其分支机构达到5486家。世界银行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俄罗斯这样的情况,在1988年~1995年这么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大约2500家独立的银行,而美国1000家银行的建立大约持续了80年。波兰在转型开始的几年中,也成立了一批银行,1993年有95家商业银行,后来倒闭了一部分,降为70家。匈牙利到1993年6月的时候建立起了30家商业银行,5家专业银行,256家储蓄合作社。白俄罗斯到1999年时已完全实现了银行业的私有化,国内私人资本比重占到了96%;哈萨克斯坦2001年时国内私人资本也占到了全部银行资本的50.8%。
第二,资本流动自由化方面的改革。对国外私人资本的开放是实现银行业私有化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同银行业对国内私人资本的开放相比,在这方面转轨中国家做得更为彻底。20世纪90年代中期时,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外资银行的资产平均占各国银行全部资产的11%,其中,克罗地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只占4%以下。但到2000年时,上述9个国家的外资银行资产占有率平均已达64%,其中爱沙尼亚已达到97%。 国外银行资本的大量进入固然可以给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带来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但过多地依赖外国资本,极易导致本国金融主权的丧失。
第三,金融商品价格自由化方面的改革。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都实现了利率自由化,除了波兰的利率下降了之外,其他国家的利率都有所上升。波兰于1995年5月起,把固定匯率改为浮动汇率,在其他政策配合下,波兰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从27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176亿美元,明显地改善了波兰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地位。捷克1996年前实施的也是固定汇率制,因而吸引了外国资金的大量涌入,给国内通货造成了极大的压力。1996年起,固定汇率制被放弃,改为浮动汇率制,结果导致了短期游资迅速撤走,恶化了本已不稳定的金融形势。斯洛伐克的贷款利率从1995年的9.8%降为1996年的8.8%,浮动汇率的幅度从+/-3%调整为+/-5%,但这些改革并没有起到吸引外资进入和改善其国际收支的作用。
三、转轨经济推行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教训
俄罗斯以及中、东欧国家实施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并未如金融深化理论所宣扬的那样,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反而加剧了这些国家银行体系的动荡。1990年代,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国均发生过严重的通货膨胀,捷克、匈牙利、俄罗斯的部分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倒闭。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完全归因于金融自由化,但至少可以确定,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剖析转轨经济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金融自由化是工具而非目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金融自由化是克服由“二元”市场结构所导致的“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辜且不论金融自由化是否是克服“金融抑制”状态的惟一途径,也不论金融自由化能否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单从金融自由化本身的功能而言,它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非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转轨经济应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是危险而脆弱的空中楼阁。实体经济需要的是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遵循某些僵死标准的金融体系。如果我们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利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等作为目标,而不管这些措施实施的条件、后果如何,必将导致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失败。
其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条件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必须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次序来推行。麦金农在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修正后指出,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最佳顺序应该是:财政调整应出现于金融部门自由化之前,而解除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应在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之后进行。芭芭拉?斯托林斯认为,金融自由化的成功应当:(1)采用渐进的自由化进程,最终实现私人部门自行决策;如果还保留公有银行,需要让它们在透明和有效的基础上运作;(2)在国内自由化之后,结合使用宏观稳定政策和竞争性汇率政策,同时考虑部分开放资本账户;自由化前要实施审慎监管;(3)拥有强有力的法律系统和实施机构等制度框架。 中东欧转轨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是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匮乏、现代企业制度不成熟的环境中展开的,加之短期内彻底放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再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序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不应排斥金融监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证明,由于转轨中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加之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过于激进,因而造成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在使金融体系多样化,竞争能力增强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了负担过重等问题,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跟不上金融自由化的速度,金融自由化往往会陷入无监管或监管漏洞很大的状态下,金融自由化的正效应较难发挥到位,而负效应却淋漓尽致地反映出来了。韩国财政部金融情报研究院边阳浩院长2004年9月20日的中韩金融论坛上,提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五条措施:第一,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放贷,加强放贷审批等防风险管理能力,国家应设置对金融机构的错误及时纠正和处理的监管当局;第二,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不能急促收回贷款,必要时需要监管当局介入;第三,营造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基础环境;第四,切实加强监管金融机构的健全性机制,特别是需要建立政治上客观中立的独立监管机构;第五,金融机构自律、负责任地经营。边阳浩先生提出的防止金融危机的五条措施之中,有三条直接同金融监管有关。 事实上,即使是国内金融市场体系成熟的发达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也并未放松金融监管,因此,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中央银行仍须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能。
四、认清金融自由化的实质,警惕金融自由化陷阱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分析,其政策主张仍深深根植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思想中。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一个核心步骤,就是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在向外资开放了银行业和证券市场后,国际金融资本就可以享有充分自由,可以不受约束地迅速流入、流出,随意操纵金融和外汇市场,炒作各种金融泡沫并获取投机暴利,直接威胁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稳定。1990年西方国家一手炮制的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华盛顿共识所包含的10个方面的内容中,实质上已经包含了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内容:(1)实施利率市场化。(2)采用一种具有竞争力的汇率制度。(3)实施贸易自由化,开放市场。(4)放松对外资的限制。(5)保护私人财产权。……所以,我们认为,金融自由化理论其实质是新自由主义理论在金融理论中的演化,其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金融全球化。
实践上,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就已经开始,1990年代,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展开,1996年,启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从内容上看,我国的金融改革并没有照搬中东欧国家所实施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内容;从改革的方式上来看,我国实施的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方式相一致的“渐进式”改革;从结果上看,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稳定中发展,避免了中东欧转轨经济所遭遇到的高通货膨胀、银行破产等困境。不可否认,我国的金融体制中还存在诸如不良资产比重过高、金融机构缺乏活力、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等诸多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忽视金融自由化理论中积极、合理的内容。所以,正确的态度是批判地吸收金融自由化理论中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分,坚决抵制可能导致金融主权丧失、金融体系不稳定的不合理的政策建议。
盲目的金融自由化已经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所抛弃,2007年12月9日,南美七国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宣告成立南方银行,旨在摆脱西方的金融牵制,这是发展中国家对由大国操纵的国际金融自由化发出的挑战宣言。同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牢牢记住来自遥远的南美大陆的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金融自由化理论绝非是西方国家免费馈赠给转轨中国家的一个美味馅饼,察之不明,用之不当,就有可能跌入金融自由化陷阱。
参考文献:
[1]田 超:金融自由化的负产出效应与收益函数分析——基于经济转轨国家的视角[J].当代财经,2005.(1)
[2]何光辉 杨威月:金融自由化理论体系的挑战与金融深化理论的微观重构[J].上海经济研究,2000.(4)
[3]陈柳钦: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及中国的金融开放[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3)
[4]徐向梅:俄罗斯银行业在转轨中的发展与调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4)
[5]印 象:东欧国家的金融改革[J].俄罗斯研究,1998.(2)
[6]张 荔:论初始条件对金融自由化效应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1.(10)
[关键词] 金融自由化 陷阱 转轨经济
自从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理论问世以来,从南美到东南亚、从俄罗斯到东欧,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中国家纷纷奉这一理论为圣经,在本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大力推而广之,惟恐落人之后,一股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世界。仅管1990年代的南美、亚洲金融危机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自由化理论的质疑,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在极力倡导金融自由化。
一、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演进
金融自由化理论源自肖(Shaw)和麦金农(Mckinnon)于1970年代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比较严厉的控制,这不仅不利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且还会扭曲资源配置和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肖和麦金农把它称之为“金融抑制”,并指出解决“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是实施“金融深化”。因为他们认为,以实际利率和实际汇率为标志的金融自由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而低于均衡利率水平的实际利率与被高估的国内货币则阻碍了经济的增长。据此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金融深化”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即一种对经济的发展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金融市场状态;金融自由化则是达到“金融深化”状态的一种途径,故在实际操作中金融自由化表现为一种金融政策。由于两者之间密不可分,因此,在考察发展中国家金融与经济发展进程时,学界往往对两者不做严格的区分。
从内容上看,完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上应包括:对公共金融机构的私有化;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市场竞争;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取消指导性贷款;利率市场化和开放资本市场等。根据各国的实践进行总结,又可以归纳出金融自由化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金融商品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2)金融业务自由化;(3)金融市场自由化;(4)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同时也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理论形成以后,西方学术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不少经济学家沿着麦金农和肖开拓的路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自由化理论。其中,卡普和马西森的投资规模理论(K-M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如何通过适当的经济政策和金融体制改革来同时实现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的阐述。加尔比斯(Galbis)的“G-L模型(投资效率模型)”指出,金融自由化是通过改善投资质量来提高经济绩效的。马克?帕加诺(Marco Pagano)运用“AK”模型(即内生增长模型,假设不变的外生储蓄率和固定的技术水平,可以解释消除报酬递减后将如何导致内生增长。)对金融自由化后的金融发展对实际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进行了富有价值的研究,认为实施金融自由化可提高储蓄水平和投资效率,增加流向产业部门的可贷资金量,从而提高银行效率,改进资源配置效应,促进经济增长。金和莱文(King and Levine,1993)检测了77个发展中国家1960年~1989年间交叉部门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多变量指标之间的联系等都得出同样的结论:金融自由化有利于经济增长。
但对金融自由化理论提出不同意见的学者也有不少。新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存在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现代意义的正规金融市场(正规信贷市场)和落后的场外金融市场(非正规信贷市场)并存。由于正规金融市场要缴纳法定准备金,所以会发生资金“漏损”。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保护好已经效率很高的非正规信贷市场,而不要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 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是否一定导致资金来源短缺、投资不足等问题,还取决于银行行为和市场结构。新制度学派认为,在利率不上升的情况下,金融深化也可能出现,从而否定了金融自由化的必然性。莫尔(Moel,2001)指出,金融发展的重点在于国内金融部门的发展,资本自由化允许公司去国外融资,引起市场的分散化,减少了国内市场的流动性,阻碍了国内市场的发展。赫尔曼、穆多克和斯蒂格利茨则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自由化策略提出质疑,提出了在金融深化过程中政府选择性干预的金融约束策略。具体策略包括:控制存款利率,保持低度的正实际利率水平;限制银行业竞争;限制资产替代;定向信贷等。赫尔曼等人同时强调,金融约束也不等于金融抑制,金融约束将逐渐向金融自由化过渡。较之理想色彩浓厚的金融自由化策略而言,金融约束策略强调政府选择性的干预这一基本立场,似乎更贴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
不可否认,金融自由化理论抓住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诸如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推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确实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也正如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金融自由化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若盲目地全盘照搬,极易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二、金融自由化在转轨经济中的践行
上世纪90年代之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金融体制如同其经济体制一样,是一种高度集中的“大一统”体制,金融抑制的特征十分明显。银行承担着财政的资金配置功能,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借助于银行实行低利率、高汇率和信贷配给政策,以确保资金被使用到政府想要安排的部门或企业中去。这种金融压制政策抑制了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并不利于提高储蓄率和资本积累效率。九十年代后,俄罗斯及东欧转轨国家实施了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激发金融体系的活力,增强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综观各国的改革,可见它们对金融自由化的推行可谓不遗余力。
第一,金融市场自由化方面的改革。迅速打破原有的单一银行体制,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短期内快速建立起二级或三级银行体制。以俄罗斯为例,1989年只有43家银行,到1995年1月已经有2517家,其分支机构达到5486家。世界银行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俄罗斯这样的情况,在1988年~1995年这么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大约2500家独立的银行,而美国1000家银行的建立大约持续了80年。波兰在转型开始的几年中,也成立了一批银行,1993年有95家商业银行,后来倒闭了一部分,降为70家。匈牙利到1993年6月的时候建立起了30家商业银行,5家专业银行,256家储蓄合作社。白俄罗斯到1999年时已完全实现了银行业的私有化,国内私人资本比重占到了96%;哈萨克斯坦2001年时国内私人资本也占到了全部银行资本的50.8%。
第二,资本流动自由化方面的改革。对国外私人资本的开放是实现银行业私有化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同银行业对国内私人资本的开放相比,在这方面转轨中国家做得更为彻底。20世纪90年代中期时,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外资银行的资产平均占各国银行全部资产的11%,其中,克罗地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只占4%以下。但到2000年时,上述9个国家的外资银行资产占有率平均已达64%,其中爱沙尼亚已达到97%。 国外银行资本的大量进入固然可以给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带来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但过多地依赖外国资本,极易导致本国金融主权的丧失。
第三,金融商品价格自由化方面的改革。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都实现了利率自由化,除了波兰的利率下降了之外,其他国家的利率都有所上升。波兰于1995年5月起,把固定匯率改为浮动汇率,在其他政策配合下,波兰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从27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176亿美元,明显地改善了波兰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地位。捷克1996年前实施的也是固定汇率制,因而吸引了外国资金的大量涌入,给国内通货造成了极大的压力。1996年起,固定汇率制被放弃,改为浮动汇率制,结果导致了短期游资迅速撤走,恶化了本已不稳定的金融形势。斯洛伐克的贷款利率从1995年的9.8%降为1996年的8.8%,浮动汇率的幅度从+/-3%调整为+/-5%,但这些改革并没有起到吸引外资进入和改善其国际收支的作用。
三、转轨经济推行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教训
俄罗斯以及中、东欧国家实施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并未如金融深化理论所宣扬的那样,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反而加剧了这些国家银行体系的动荡。1990年代,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国均发生过严重的通货膨胀,捷克、匈牙利、俄罗斯的部分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倒闭。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完全归因于金融自由化,但至少可以确定,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剖析转轨经济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金融自由化是工具而非目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金融自由化是克服由“二元”市场结构所导致的“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辜且不论金融自由化是否是克服“金融抑制”状态的惟一途径,也不论金融自由化能否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单从金融自由化本身的功能而言,它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非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转轨经济应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是危险而脆弱的空中楼阁。实体经济需要的是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遵循某些僵死标准的金融体系。如果我们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利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等作为目标,而不管这些措施实施的条件、后果如何,必将导致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失败。
其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条件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必须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次序来推行。麦金农在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修正后指出,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最佳顺序应该是:财政调整应出现于金融部门自由化之前,而解除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应在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之后进行。芭芭拉?斯托林斯认为,金融自由化的成功应当:(1)采用渐进的自由化进程,最终实现私人部门自行决策;如果还保留公有银行,需要让它们在透明和有效的基础上运作;(2)在国内自由化之后,结合使用宏观稳定政策和竞争性汇率政策,同时考虑部分开放资本账户;自由化前要实施审慎监管;(3)拥有强有力的法律系统和实施机构等制度框架。 中东欧转轨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是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匮乏、现代企业制度不成熟的环境中展开的,加之短期内彻底放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再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序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不应排斥金融监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证明,由于转轨中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加之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过于激进,因而造成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在使金融体系多样化,竞争能力增强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了负担过重等问题,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跟不上金融自由化的速度,金融自由化往往会陷入无监管或监管漏洞很大的状态下,金融自由化的正效应较难发挥到位,而负效应却淋漓尽致地反映出来了。韩国财政部金融情报研究院边阳浩院长2004年9月20日的中韩金融论坛上,提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五条措施:第一,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放贷,加强放贷审批等防风险管理能力,国家应设置对金融机构的错误及时纠正和处理的监管当局;第二,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不能急促收回贷款,必要时需要监管当局介入;第三,营造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基础环境;第四,切实加强监管金融机构的健全性机制,特别是需要建立政治上客观中立的独立监管机构;第五,金融机构自律、负责任地经营。边阳浩先生提出的防止金融危机的五条措施之中,有三条直接同金融监管有关。 事实上,即使是国内金融市场体系成熟的发达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也并未放松金融监管,因此,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中央银行仍须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能。
四、认清金融自由化的实质,警惕金融自由化陷阱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分析,其政策主张仍深深根植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思想中。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一个核心步骤,就是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在向外资开放了银行业和证券市场后,国际金融资本就可以享有充分自由,可以不受约束地迅速流入、流出,随意操纵金融和外汇市场,炒作各种金融泡沫并获取投机暴利,直接威胁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稳定。1990年西方国家一手炮制的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华盛顿共识所包含的10个方面的内容中,实质上已经包含了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内容:(1)实施利率市场化。(2)采用一种具有竞争力的汇率制度。(3)实施贸易自由化,开放市场。(4)放松对外资的限制。(5)保护私人财产权。……所以,我们认为,金融自由化理论其实质是新自由主义理论在金融理论中的演化,其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金融全球化。
实践上,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就已经开始,1990年代,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展开,1996年,启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从内容上看,我国的金融改革并没有照搬中东欧国家所实施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内容;从改革的方式上来看,我国实施的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方式相一致的“渐进式”改革;从结果上看,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稳定中发展,避免了中东欧转轨经济所遭遇到的高通货膨胀、银行破产等困境。不可否认,我国的金融体制中还存在诸如不良资产比重过高、金融机构缺乏活力、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等诸多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忽视金融自由化理论中积极、合理的内容。所以,正确的态度是批判地吸收金融自由化理论中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分,坚决抵制可能导致金融主权丧失、金融体系不稳定的不合理的政策建议。
盲目的金融自由化已经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所抛弃,2007年12月9日,南美七国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宣告成立南方银行,旨在摆脱西方的金融牵制,这是发展中国家对由大国操纵的国际金融自由化发出的挑战宣言。同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牢牢记住来自遥远的南美大陆的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金融自由化理论绝非是西方国家免费馈赠给转轨中国家的一个美味馅饼,察之不明,用之不当,就有可能跌入金融自由化陷阱。
参考文献:
[1]田 超:金融自由化的负产出效应与收益函数分析——基于经济转轨国家的视角[J].当代财经,2005.(1)
[2]何光辉 杨威月:金融自由化理论体系的挑战与金融深化理论的微观重构[J].上海经济研究,2000.(4)
[3]陈柳钦: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及中国的金融开放[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3)
[4]徐向梅:俄罗斯银行业在转轨中的发展与调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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