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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今后“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做了好几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
2006年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意见,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青政〔2006〕86号),共公布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由海西州政府申报的“海西蒙古族民歌”、“海西蒙古族婚礼”、“海西蒙古族剪发礼”等3项;2007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青政〔2007〕34号),共公布6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民间文学类方面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申报的“海西蒙古族英雄史诗《汗青格勒》”、海晏县申报的“海晏蒙古族民间颂词”;民俗类方面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申报的“青海湖祭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申报的“海西蒙古族那达慕”、“海西蒙古族祭敖包”共5项。申报评审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项目只是形式,如何科学地抢救、保护、利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才是目的。
蒙古族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青海蒙古族是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哈萨尔十九代孙固始汗率领的和硕特、土尔扈特、绰罗斯、喀尔喀、辉特等部落组成的卫拉特蒙古。几百年来,青海蒙古族在青藏高原随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在祖国的西部草原创造了许多民间口头文学、丰富的民风民俗以及独特的民族礼仪等非物质文化,深深镌刻在草原的每一个角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民族性紧密相关。一般来说,不同民族因其生存环境与生活习俗不同,形成相异的文化性特征,构成不同的文化板块,也就产生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形态。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蒙古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蒙古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当今全世界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面临的新课题。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方针。在这个大方针下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会相辅相成的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但在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冲击,各级政府、商业社会、专家学者三者对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共同的关爱,又有不同的意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传承,一定要找到一个良性的、自己能够发展的动力。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作提出了方针和措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经济文化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和农牧区,今天在这些地方正发生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当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与时俱进时,他们会发现他们的传统文化已经濒危,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逝。
所以,从保护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开发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从整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象。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体上有两种办法:一是保存,通过多媒体的科学记录方式,利用编口述史、拍摄照片和录象、搜集实物等手段,把各种非物质文化都记录、保存下来;二是保护,通过立法、设立名录、设立传承人制度等加以有效地保护。保护遗产的现状、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保持文化遗产的原貌,让后人更加真切地了解遗产的全貌,防止遗产的滥用,是保护与抢救的基本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当务之急。专家认为,各民族民间口头文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正面临着自生自灭的危机关头。所以,正面临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应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重视、专家和各界联合、大家积极参与的抢救机制,并本着剔除糟粕、古为今用的原则“抢救昨天、保护今天”。
改革开发30年来,在海西州民族语文、民族文化和群众艺术等部门以及广大民间文学和艺术爱好者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收集整理出版许多青海蒙古族民间文学作品、简单记录和拍摄“海西蒙古族婚礼”、“海西蒙古族剪发礼”等民风民俗,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目前全面抢救保护青海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所做的工作离国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和目标还有很多差距,至今尚未收集和抢救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知其数。尤其是保护和传承“海西蒙古族那达慕”、“海西蒙古族祭敖包”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启动。所以,我们应尽快抓主国家高度重视抢救和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得机会,充分利用国家对抢救和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惠政策,以主人公的态度为国家、为民族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抢救和保护青海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1、作为蒙古族较集中的海西州来说,州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在制定《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申请收集、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基础上,以主管州长牵头,由县市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下设“抢救保护办公室”,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和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在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抢救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制定《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组织利用本县既有才华、又有爱好的在岗知识分子和退休人员,走进乡村深入群众,挖掘、记录和保存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群众所知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收集记录,抢救保存下来。
3、州文化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应结合全国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活动,在本县蒙古族民间艺人中选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采取举办民风民俗传承班、传统文化艺术继承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通过民间艺人和文化传承人,再挖掘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达到培养一批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和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与此同时,在培训出来的传承者中选择最优秀的人员,向国家和省政府推荐为“国家级、省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为全省抢救和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海西州广电文化局)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今后“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做了好几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
2006年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意见,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青政〔2006〕86号),共公布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由海西州政府申报的“海西蒙古族民歌”、“海西蒙古族婚礼”、“海西蒙古族剪发礼”等3项;2007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青政〔2007〕34号),共公布6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民间文学类方面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申报的“海西蒙古族英雄史诗《汗青格勒》”、海晏县申报的“海晏蒙古族民间颂词”;民俗类方面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申报的“青海湖祭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申报的“海西蒙古族那达慕”、“海西蒙古族祭敖包”共5项。申报评审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荐项目只是形式,如何科学地抢救、保护、利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才是目的。
蒙古族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青海蒙古族是成吉思汗之弟哈布图哈萨尔十九代孙固始汗率领的和硕特、土尔扈特、绰罗斯、喀尔喀、辉特等部落组成的卫拉特蒙古。几百年来,青海蒙古族在青藏高原随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在祖国的西部草原创造了许多民间口头文学、丰富的民风民俗以及独特的民族礼仪等非物质文化,深深镌刻在草原的每一个角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民族性紧密相关。一般来说,不同民族因其生存环境与生活习俗不同,形成相异的文化性特征,构成不同的文化板块,也就产生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形态。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蒙古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是蒙古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当今全世界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面临的新课题。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方针。在这个大方针下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会相辅相成的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但在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冲击,各级政府、商业社会、专家学者三者对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共同的关爱,又有不同的意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传承,一定要找到一个良性的、自己能够发展的动力。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作提出了方针和措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经济文化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和农牧区,今天在这些地方正发生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当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与时俱进时,他们会发现他们的传统文化已经濒危,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逝。
所以,从保护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开发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从整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象。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体上有两种办法:一是保存,通过多媒体的科学记录方式,利用编口述史、拍摄照片和录象、搜集实物等手段,把各种非物质文化都记录、保存下来;二是保护,通过立法、设立名录、设立传承人制度等加以有效地保护。保护遗产的现状、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保持文化遗产的原貌,让后人更加真切地了解遗产的全貌,防止遗产的滥用,是保护与抢救的基本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当务之急。专家认为,各民族民间口头文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正面临着自生自灭的危机关头。所以,正面临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应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重视、专家和各界联合、大家积极参与的抢救机制,并本着剔除糟粕、古为今用的原则“抢救昨天、保护今天”。
改革开发30年来,在海西州民族语文、民族文化和群众艺术等部门以及广大民间文学和艺术爱好者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收集整理出版许多青海蒙古族民间文学作品、简单记录和拍摄“海西蒙古族婚礼”、“海西蒙古族剪发礼”等民风民俗,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目前全面抢救保护青海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所做的工作离国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和目标还有很多差距,至今尚未收集和抢救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知其数。尤其是保护和传承“海西蒙古族那达慕”、“海西蒙古族祭敖包”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启动。所以,我们应尽快抓主国家高度重视抢救和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得机会,充分利用国家对抢救和保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惠政策,以主人公的态度为国家、为民族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抢救和保护青海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1、作为蒙古族较集中的海西州来说,州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在制定《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申请收集、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基础上,以主管州长牵头,由县市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下设“抢救保护办公室”,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和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在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抢救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制定《海西州抢救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案》,组织利用本县既有才华、又有爱好的在岗知识分子和退休人员,走进乡村深入群众,挖掘、记录和保存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群众所知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收集记录,抢救保存下来。
3、州文化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应结合全国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活动,在本县蒙古族民间艺人中选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采取举办民风民俗传承班、传统文化艺术继承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通过民间艺人和文化传承人,再挖掘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达到培养一批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和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与此同时,在培训出来的传承者中选择最优秀的人员,向国家和省政府推荐为“国家级、省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为全省抢救和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海西州广电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