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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收益权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的问题上,传统的分析方法是一种财产法的分析进路,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可转让性切入,寻找资产收益权与信托财产的契合点,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得出成本甚巨的修法结论。实际上,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结合多重法律概念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系兼具"债权"、"物权"及"组织"法律关系之"三位一体",对信托法制之分析不能局囿于债权、物权的财产法分析路径而忽视组织法属性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