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由于经济纠纷、工农关系、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在发生涉法涉诉问题后,有部分当事人不经过法律途径,而是交给企业或社会来承担后果,这些后果甚至于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和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的错误思想,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危害了企业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
【中图分类号】 D6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2-0209-01
一、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不信法”的意识依然存在。有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过度激化,以及部分信访人法治观念淡薄,对司法工作人员天然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对接访人员从专业角度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愿接受,难以达到息访息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2.“闹事解决问题”的行为普遍存在。实践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使得部分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动辄以过激行为或越级上访的方式相要挟,政府部门或企业为息事宁人不得不以救助的名义满足其无理要求,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户”,偏离了法治信访轨道。
3.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司法处置效率低。信访人为追求信访的效率和效果,經常就同一问题以不同诉求同时向多个单位或企业进行信访,在内外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不联通、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协调办理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重复办、多头办的情形,影响息诉工作推进。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依据
1.2014年9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开展。
2.2017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企业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方法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
一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理顺属地和企业之间的责任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二是结合属地和企业的信访特点及时建立完善符合当前司法规律和信访问题解决的一系列工作机制。按照法定的管辖范围、接访程序及科学专业的接访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让信访成为促进检察机关提升执法水平的有益方式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益补充,努力促进信访形势的整体好转。
三是信访群众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2.多措并举,扭转错误的信访观念。
一是要积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知识宣传活动,将检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信访事项处理流程、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规定等进行全面普及,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
二是针对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心态,积极推进律师代理信访制度,在办案单位与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律师作为第三方,其释法说理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将律师代理信访制度与不起诉答疑、判后答疑相衔接,对当事人进行双向对应的法律释明,以更好的化解矛盾,起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三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上访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努力营造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明确司法终局性,扭转信“访”不信“法”的错位思想,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整合内外部信访资源,提高司法处置效率。
按照改革机制要求,加强企业与地方各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整合信访资源,制定统一的、经常化协调配合机制。利用网络互联平台对信访人及信访事由进行网上录入,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对于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进行信访的,严格按照管辖属性,确定由负有管辖职责的单位依法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信访事项处置效率。
4.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办案能力。
一要选派业务素质过硬,精通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知识的业务人员充实接访队伍。注重涉法涉诉信访知识学习,提高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谋划和开展工作的水平,以及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因人施教,因岗施教,因需施教”,不断提升业务人员接访能力和办案水平,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带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树立平和、理性、文明执法的理念,切实增强执法规范的自觉性和。
三是严格岗位责任制,对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原则。
参考文献
[1] 论定罪与量刑之关系——以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为视角[J]. 谭金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03)
[2]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 姜凤武,李云波. 人民司法. 2009(15)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
【中图分类号】 D6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2-0209-01
一、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不信法”的意识依然存在。有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过度激化,以及部分信访人法治观念淡薄,对司法工作人员天然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对接访人员从专业角度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愿接受,难以达到息访息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2.“闹事解决问题”的行为普遍存在。实践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使得部分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动辄以过激行为或越级上访的方式相要挟,政府部门或企业为息事宁人不得不以救助的名义满足其无理要求,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户”,偏离了法治信访轨道。
3.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司法处置效率低。信访人为追求信访的效率和效果,經常就同一问题以不同诉求同时向多个单位或企业进行信访,在内外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不联通、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协调办理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重复办、多头办的情形,影响息诉工作推进。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依据
1.2014年9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开展。
2.2017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企业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方法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
一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理顺属地和企业之间的责任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二是结合属地和企业的信访特点及时建立完善符合当前司法规律和信访问题解决的一系列工作机制。按照法定的管辖范围、接访程序及科学专业的接访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让信访成为促进检察机关提升执法水平的有益方式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有益补充,努力促进信访形势的整体好转。
三是信访群众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信访事项,或是正在法律程序办理中,政法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反复缠访甚至违法闹访的,将受到依法处理。
2.多措并举,扭转错误的信访观念。
一是要积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知识宣传活动,将检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信访事项处理流程、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规定等进行全面普及,改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
二是针对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心态,积极推进律师代理信访制度,在办案单位与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律师作为第三方,其释法说理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将律师代理信访制度与不起诉答疑、判后答疑相衔接,对当事人进行双向对应的法律释明,以更好的化解矛盾,起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三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上访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努力营造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弱化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明确司法终局性,扭转信“访”不信“法”的错位思想,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整合内外部信访资源,提高司法处置效率。
按照改革机制要求,加强企业与地方各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整合信访资源,制定统一的、经常化协调配合机制。利用网络互联平台对信访人及信访事由进行网上录入,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对于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单位进行信访的,严格按照管辖属性,确定由负有管辖职责的单位依法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信访事项处置效率。
4.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办案能力。
一要选派业务素质过硬,精通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知识的业务人员充实接访队伍。注重涉法涉诉信访知识学习,提高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谋划和开展工作的水平,以及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因人施教,因岗施教,因需施教”,不断提升业务人员接访能力和办案水平,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带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树立平和、理性、文明执法的理念,切实增强执法规范的自觉性和。
三是严格岗位责任制,对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原则。
参考文献
[1] 论定罪与量刑之关系——以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为视角[J]. 谭金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03)
[2]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 姜凤武,李云波. 人民司法. 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