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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机构正处于外部监督虚置,内部监督混乱的尴尬境地。要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设置的横向独立与纵向高位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人员的外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时,还应确保三个相分离:任命权与罢免权相分离、罢免与其他惩戒措施相分离以及调查机关与决定机关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