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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是转变政府文化职能的一大举措,其职责界定和主体层次划分是确保政府有效实施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前提,并与其整体服务绩效息息相关。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现实障碍,并就解决对策作出前瞻性研究。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图书馆服务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是其最基本的职能体现。其核心目标是坚持提升和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机制。随着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越发渴求平等的社会福利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代替政府垄断和包办公共服务是我国政府治理变革中非常有前景的举措。
一、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现实障碍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需要依托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政府不仅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直接购买对象,同时也是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者和制定者。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管理规定,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合法的。但因为这些相关政策法规的刚性约束的效果不显著,只能很有限的指导具有专业特殊性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购买,使得公共图书馆服务缺乏操作规范和法律依据。
(二)承接主体的市场环境缺乏竞争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目前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图书馆服务竞争市场,作为商品的图书馆服务丧失了在被购买的过程中的市场竞争要素。近年来,我国承接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前景广阔,但质量和数量都还远远不符合政府的购买需求,业务无法得到外延。因此,只能通过非充分竞争来获取获得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合同订单,而这种竞争的定向购买具有效率低下和及购买力缺乏等风险,使得政府只能被动选择承接主体,极大提高了政府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购买成本,并对其绩效产生了影响[1]。
(三)缺乏多元性的评价主体
当前,我国评估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体很单一,评价体系侧重点在于购买主体的内部评价与监督,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稍稍欠缺。而政府官员的利益冲突、自利性及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对信息使其难以全面评价和监督其承接主体,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甚至失灵。而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也使其在成本核算、定量评价、服务价格界定、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纠错和监督的实际能力较弱,监督评片面化、形式化且表象化。
二、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基于《采购法实施條例》和《采购法》,出台专门用于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其基本定位、购买原则、主要路径、购买流程最终目标等,严格确定补贴方法与贷款优惠政策、承接主体资质及服务对象的确定,明确规定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审核以及绩效评估、购买资金预算及法律责任,并具体化操作规则,清晰定位购买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市场、政府、社会的分工和职责,使其规范运作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
(三)培育图书馆的服务市场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要与图书馆服务市场的培育相结合,政府要为公共图书馆培育服务性社会组织,要优化文化类社会组织作为购买主力军的制度环境,真正解决图书馆服务市场主体功能弱、发展慢、专业化水平低及规模小等显著问题;赋予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要平等,要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当放宽文化行业的准入限制,降低政府购买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性,对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的实施优惠政策;加强培育发展前景好和服务能力强的公益性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要通过创新专项基金、公益产权和标准化建设等制度,为图书馆服务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选取具备竞争优势的社会组织,逐步以市场的力量强化社会组织的治理;根据社会组织为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性质对其区别定位,收集不同性质组织的优势资源,弥补图书馆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2]。
(三)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创建可追责、可量化、可操作的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评估体系,以合同为基准,评估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内容、遵循准则、读者满意度、执行标准等,同时把承接主体的服务运行管理、资质、资金使用等视为评估指标,应主要以定量指标为考核标准,以定性评价为辅助;其次,健全以政府为核心的内部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常态化的自我监督机制,创建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责任追究机制、激励机制及法律后果承担机制;最后,探究第三方评价机制,特地引进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调查公司,承接主体和评估使用主体在给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作为其独立评估的基础,防止政府部门的不当偏向和干涉[3]。
三、结语
随着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模式将对未来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是政府给图书馆提供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模式。这种新型的供给方式,需要民众、社会力量、图书馆机构、政府等的协同配合,不断优化图书馆公共服务系统。这种购买模式的社会效应非常好,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解决行政管理的不便、满足读者的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黄佳,黄志勇,谢根甲.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权的边界和规制[J].图书馆,2017(02):8-12.
[2]吴阳熙.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困境与对策[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6(12):5-9.
[3]朱敬亚.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研究[D].郑州大学,2016.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图书馆)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图书馆服务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是其最基本的职能体现。其核心目标是坚持提升和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机制。随着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越发渴求平等的社会福利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代替政府垄断和包办公共服务是我国政府治理变革中非常有前景的举措。
一、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现实障碍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需要依托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政府不仅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直接购买对象,同时也是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者和制定者。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管理规定,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合法的。但因为这些相关政策法规的刚性约束的效果不显著,只能很有限的指导具有专业特殊性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购买,使得公共图书馆服务缺乏操作规范和法律依据。
(二)承接主体的市场环境缺乏竞争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目前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图书馆服务竞争市场,作为商品的图书馆服务丧失了在被购买的过程中的市场竞争要素。近年来,我国承接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前景广阔,但质量和数量都还远远不符合政府的购买需求,业务无法得到外延。因此,只能通过非充分竞争来获取获得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合同订单,而这种竞争的定向购买具有效率低下和及购买力缺乏等风险,使得政府只能被动选择承接主体,极大提高了政府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购买成本,并对其绩效产生了影响[1]。
(三)缺乏多元性的评价主体
当前,我国评估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体很单一,评价体系侧重点在于购买主体的内部评价与监督,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稍稍欠缺。而政府官员的利益冲突、自利性及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对信息使其难以全面评价和监督其承接主体,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甚至失灵。而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也使其在成本核算、定量评价、服务价格界定、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纠错和监督的实际能力较弱,监督评片面化、形式化且表象化。
二、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基于《采购法实施條例》和《采购法》,出台专门用于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其基本定位、购买原则、主要路径、购买流程最终目标等,严格确定补贴方法与贷款优惠政策、承接主体资质及服务对象的确定,明确规定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审核以及绩效评估、购买资金预算及法律责任,并具体化操作规则,清晰定位购买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市场、政府、社会的分工和职责,使其规范运作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
(三)培育图书馆的服务市场
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要与图书馆服务市场的培育相结合,政府要为公共图书馆培育服务性社会组织,要优化文化类社会组织作为购买主力军的制度环境,真正解决图书馆服务市场主体功能弱、发展慢、专业化水平低及规模小等显著问题;赋予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要平等,要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当放宽文化行业的准入限制,降低政府购买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性,对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的发展的实施优惠政策;加强培育发展前景好和服务能力强的公益性图书馆服务社会组织;要通过创新专项基金、公益产权和标准化建设等制度,为图书馆服务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选取具备竞争优势的社会组织,逐步以市场的力量强化社会组织的治理;根据社会组织为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性质对其区别定位,收集不同性质组织的优势资源,弥补图书馆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2]。
(三)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评估机制
首先要创建可追责、可量化、可操作的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评估体系,以合同为基准,评估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内容、遵循准则、读者满意度、执行标准等,同时把承接主体的服务运行管理、资质、资金使用等视为评估指标,应主要以定量指标为考核标准,以定性评价为辅助;其次,健全以政府为核心的内部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常态化的自我监督机制,创建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责任追究机制、激励机制及法律后果承担机制;最后,探究第三方评价机制,特地引进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调查公司,承接主体和评估使用主体在给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作为其独立评估的基础,防止政府部门的不当偏向和干涉[3]。
三、结语
随着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模式将对未来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是政府给图书馆提供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模式。这种新型的供给方式,需要民众、社会力量、图书馆机构、政府等的协同配合,不断优化图书馆公共服务系统。这种购买模式的社会效应非常好,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解决行政管理的不便、满足读者的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黄佳,黄志勇,谢根甲.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权的边界和规制[J].图书馆,2017(02):8-12.
[2]吴阳熙.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困境与对策[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6(12):5-9.
[3]朱敬亚.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研究[D].郑州大学,2016.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