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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特征
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套路贷”中,“放贷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借款”只是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义,进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绝大部分“套路贷”的放贷者从根本上就没有想过要“借款人”偿还“借款”,而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通过一步步的“套路行为”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侵害客体多 社会危害大
“套路贷”的侵害客体更多,相应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在具体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往往在开始阶段犯罪人通过诱骗、强迫等一系列措施使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担保合同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构成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在后期讨债过程中被害人的人身权经常会受到不法侵害,从而衍生出与之相应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不仅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甚至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的公正。
以“行业规定”为名目虚增金额
“套路贷”中的虚增金额通常是以“担保”或相类似的名目出现,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放贷人”经常告知“借款人”这部分金额属于“行业规定”,真实的还款金额不会这么多。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主观上的意志以及认识受到了欺骗,从而进入了“放贷人”的套路之中。
强制造成“违约” 拒绝提前还款
在“套路贷”中,当还款期限届满時“放贷人”经常会通过故意失联、失踪、声称在外地等手段强制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当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的请求时,“放贷人”以各种借口拒绝借款人的请求等,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利滚利的形式,或者当借款人“违约”后再次强迫受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进而一步地套路被害人财产。
“套路贷”中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本质上则属于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放贷人”通过“套路”的实施而获取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均不应受法律保护,其中本金属于犯罪工具,所得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套路贷”的种类
“车贷”类
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成功后,将非法控制的车辆退还被害人的,一般可以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未成后,擅自将被害人车辆抵押、出售等处分的,一般可以诈骗罪处理,诈骗数额可以被骗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如车辆有鉴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房贷”类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为目的,以骗取被害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小额保证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保证金合同通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的,以此相要挟“索债”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校园裸贷”类
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案件。对“校园裸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如果行为人以公布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来“索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符合诈骗罪特征的,以诈骗罪处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此强迫、引诱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现金贷”类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采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 录,甚至你的手机服务密码,拿着你的服务密码就可以调你整个的通讯信息。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 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 、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女性就给你发PS的淫秽照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伪装民间借贷类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将“套路贷”伪装成民间借贷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受害者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者还款的案件。
“套路贷”诈骗的形式
一、签订阴阳合同。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钱往往比借款合同上写的金额少很多。
二、伪造银行流水。很多借贷平台会先把钱款打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中,在借款人取钱时留下银行取款的流水,或直接拍照,再让借款人把一部分现金给借贷平台,这样便无法留下证据。
三、拖延时间。大部分“套路贷”都会故意延误借款人的还款时间,想方设法地让其还不了钱。在成功拖到违约后,诈骗者才会“闪亮登场”。
四、平账。很多的“套路贷”会主动为借贷人“献计”,帮借贷人平账。但借贷人会发现,账越平欠的钱就越多。
五、收网。这些平台要么直接去法院起诉,要么不断骚扰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些平台的各种手续都相当齐全,伪造出一副合法合理的模样。
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套路贷”中,“放贷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借款”只是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义,进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绝大部分“套路贷”的放贷者从根本上就没有想过要“借款人”偿还“借款”,而是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通过一步步的“套路行为”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侵害客体多 社会危害大
“套路贷”的侵害客体更多,相应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在具体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往往在开始阶段犯罪人通过诱骗、强迫等一系列措施使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担保合同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构成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在后期讨债过程中被害人的人身权经常会受到不法侵害,从而衍生出与之相应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不仅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甚至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的公正。
以“行业规定”为名目虚增金额
“套路贷”中的虚增金额通常是以“担保”或相类似的名目出现,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放贷人”经常告知“借款人”这部分金额属于“行业规定”,真实的还款金额不会这么多。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主观上的意志以及认识受到了欺骗,从而进入了“放贷人”的套路之中。
强制造成“违约” 拒绝提前还款
在“套路贷”中,当还款期限届满時“放贷人”经常会通过故意失联、失踪、声称在外地等手段强制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当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的请求时,“放贷人”以各种借口拒绝借款人的请求等,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利滚利的形式,或者当借款人“违约”后再次强迫受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进而一步地套路被害人财产。
“套路贷”中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本质上则属于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放贷人”通过“套路”的实施而获取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均不应受法律保护,其中本金属于犯罪工具,所得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套路贷”的种类
“车贷”类
行为人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造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擅自处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成功后,将非法控制的车辆退还被害人的,一般可以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财物未成后,擅自将被害人车辆抵押、出售等处分的,一般可以诈骗罪处理,诈骗数额可以被骗车辆的价值来认定,如车辆有鉴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房贷”类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中,利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目的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为目的,以骗取被害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小额保证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保证金合同通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的,以此相要挟“索债”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校园裸贷”类
行为人诱骗在校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提供裸照或视频作为借款保证的“套路贷”案件。对“校园裸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如果行为人以公布裸照或视频相威胁来“索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采用明显暴力、威胁手段的,符合诈骗罪特征的,以诈骗罪处理。如果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公布裸照或视频作为要挟,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免除还贷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此强迫、引诱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强迫卖淫罪或引诱、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现金贷”类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采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 录,甚至你的手机服务密码,拿着你的服务密码就可以调你整个的通讯信息。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 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 、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女性就给你发PS的淫秽照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伪装民间借贷类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将“套路贷”伪装成民间借贷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受害者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者还款的案件。
“套路贷”诈骗的形式
一、签订阴阳合同。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钱往往比借款合同上写的金额少很多。
二、伪造银行流水。很多借贷平台会先把钱款打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中,在借款人取钱时留下银行取款的流水,或直接拍照,再让借款人把一部分现金给借贷平台,这样便无法留下证据。
三、拖延时间。大部分“套路贷”都会故意延误借款人的还款时间,想方设法地让其还不了钱。在成功拖到违约后,诈骗者才会“闪亮登场”。
四、平账。很多的“套路贷”会主动为借贷人“献计”,帮借贷人平账。但借贷人会发现,账越平欠的钱就越多。
五、收网。这些平台要么直接去法院起诉,要么不断骚扰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些平台的各种手续都相当齐全,伪造出一副合法合理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