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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马尼亚有着一个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随着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立法移植越来越多,很大程度塑造了罗马尼亚环境法的样态。本文以1995年颁布的罗马尼亚环保法为基础,对该国环境法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环境法律;罗马尼亚;欧盟
罗马尼亚的环境法较为完善,加入欧盟前后,移植了很多欧盟的环境立法。立法形式多样,国会立法是主要形式,同时也有政府规章和决定。后者通常用于移植欧盟环境指令。欧盟的法规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化学品及跨境转移有害物质方面。同时罗马尼亚是很多双边和国际公约、条约的缔约国。本文以1995年颁布的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为基础介绍该国环境法基本情况。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伦理价值观念的体现,立法目的决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方向。环保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规范环境保护,最终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1可持续发展提出以来,得到广泛认可,被认为是环境法的帝王条款。可持续发展包含五层含义,(1)认可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权利,(2)要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3)应该用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获取资源,(4)努力做到后代人的平等,(5)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组成部分。该立法目的条文简洁明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符合环境法立法趋势。
基本原则包括谨慎决策原则、损害预防原则、生态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存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六个战略要素(strategic elements)包括移除严重污染物;建立国家综合环境监测体系;持续使用;改善或修复环境质量;保证公众参与;开展国际合作。
二、权利、义务与职权
“政府认可人人都有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是该国对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为保障环境权,法律规定环境信息获取权,环境结社权,听证权,环境诉讼权,以及环境损害赔偿权。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是所有公共行政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义务。为了明确义务内容,该法规定“职权与义务”(prerogatives and responsibilities)一章。职权(prerogative)一词反映出该法的公法性质。
该章對环保行政机构、其他机构的职权与义务以及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进行规定。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中央环保机构负有的职权和义务,包括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环境战略、实施行政立法权、建立监测系统以及行政惩罚权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列举行政机构的职权有助于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图景。第二部分规定了中央其他部门以及地方公共管理部门的环保职责,明确各部门有协助中央环保部门的义务。科技部明确了“环保优先”的职责理念,“应当将环保部问题作为优先事项来改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案”。第三部分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申请环境许可证、协助审查、遵守环境指令、污染通知义务,以及合理处置废弃物等。
三、机构设置
罗马尼亚的环保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且由于法律规定环保是所有公共行政机构的义务,环保事务的执行会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它们必须积极参与环境法规的解释和实施。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3个部门负责环保事务,分别是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MESD)、国家环保局(NEPA)和国家环境警察(NEG)。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MESD)是中央环保机构。它负责制定政策,协调、监督其他环保部门,以及完成欧盟规定的报告义务。国家环保局(NEPA)是环保执行机构,通过各地方环保局负责环保许可程序。它还接管了2007年12月解散的国家危险化学品局的职能。国家环境警察(NEG)是主要的执法力量,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罗马尼亚环境法得到了更为有效的实施。国家环保警察在确保企业遵守环境义务方面更加积极主动,更多参与处理环境事故,包括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该国采取了很多措施改善国家环境警察的活动,在2007年实施了新的调查程序。企业的环境守法义务在过去不被重视,如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得益于公众更加关注环境事务。国家环保警察执法活动的增多也促进了企业态度的转变。
(二)地方层面有区环保局、县环保局和特定区域环境机构,直属于国家环保局。所谓特定区域环境机构是为保护特定自然保护区环境,确保环境法规实施而建立的环境机构,如多瑙河三角洲生物圈保护区环境分局。
四、管理制度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管理制度逐渐与欧盟接轨,现行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许可制度
综合许可制度,即是否要取得环境许可取决于活动类型、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将影响到的环境要素。罗马尼亚区分了对环境有显著影响和对环境没有显著影响的两类活动,区分的关键在于活动所指向的对象(by reference to their object of activity)。
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都要求获得环境许可。许可类型则取决于项目所在地等因素,例如水源区项目需要取得水资源管理许可。如果活动转变成对环境有显著影响,也需取得许可文件。项目建设阶段的许可包括规划许可和环境批准。规划许可是规划审批过程中由公共管理部门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进行的批复。例如土地项目规划。这种许可的效力与规划的效力是相对应的,除非两者同时发生修改。环境批准是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进行修改需要取得的许可。
(二)水污染防治制度
水污染防治制度主要由环保法和水法规定。在罗马尼亚,进行可能对水体造成直接影响的活动需要取得水管理许可证和水管理授权。水管理许可证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取得。水管理授权是与地表水、地下水或者河岸滩涂有关项目在试运转前必须取得的一种许可。该授权保证被许可人利用地表水进行饮用、工业用途和航行的权利。无需申请许可的项目,项目所有人在开工前要报告该项目符合法律要求。除非取得许可,禁止向水中排放污染物。例如拥有水管理授权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排放废水。违法行为将面临高达4万3千美元的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追究以及环境损害民事诉讼。 (三)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和气候变化
環保法和2000年第243号政府指令是规制大气污染主要法规,在特定领域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则,如挥发性有机混合物排放法规。根据这两部法律,只有在遵守法规和相关环境授权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排放废气。安装温室气体排放装备需要取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企业要求向环境基金缴纳特殊的税。违法需要接受包括高达8700美元行政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在气候变化方面,罗马尼亚根据欧盟标准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并加入了欧盟市场。2005-2007以及2008-2012年的配额计划已经由欧盟和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但是市场才刚对该体系表现出兴趣。除了排放交易体系之外,罗马尼亚也积极实施京都议定书采纳的其他机制,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
(四)环评制度
2006年第1213号政府决议规定了罗马尼亚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当某项活动被认为对环境产生损害时,需要进行环评。环评是建设阶段取得环境审批的一部分。罗马尼亚区分了两类活动,一类是必须进行环评的,例如发热厂、综合性的化工设备等,另一类是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是否进行环评的项目。环评的内容则根据具体的项目内容来确定。如果在建设阶段未进行环评,主管机关将会要求进行环境审计。审计的强度将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所处环境来确定。例如一个项目无法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将会进行一级审计。环境审批是建立在环评的基础之上,如果发现某个项目未通过环评却开工建设,将罚款高达两万六千美元,强制拆除,土地归还给当地政府。
(五)救济机制
污染者付费是环保法的主要原则之一。罗马尼亚移植了欧盟的《环境救济指令》作为本国环境救济法案。该法案提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任何人都能够以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必证明所有者或占有者引起污染中的过错。
罗马尼亚规定NGO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不必考虑谁是直接受害人。这一条款为NGO活动扫清了障碍。环保NGO的活动在近几年稳步增加。在最近的一个案子里,多个NGO的联合行动成功阻止政府批准企业用氰化物的方式探矿。
五、资产转让中的环境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体制下,资产转让频繁。企业资产转让中常遇到环境责任分担问题。一般来说,每个污染者必须对自身造成的污染负责。在实践中,购买者有时要对已经存在的污染负责。买卖双方可能达成如何分配环境责任的协议。协议一方会对一方的责任进行豁免,前提是这个豁免并不是全部,不包括未考虑在内的债务人责任。而且这项豁免并不使双方免受第三方基于侵权的诉讼。假如这项转让是涉及可能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的活动,卖方需要在转让前取得环境许可。
买卖双方应当对环境许可证中规定的义务划分取得一致,并在交易结束前60天内通知国家环保局。该环境义务的划分条款具有公共性质。因此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环保部门要求审查该条款。在条款实施前,环保机构和第三方没义务考虑该条款。然而如果环境责任应当由卖方承担,买方应当基于环保义务条款对卖方提起诉讼。
法律不要求卖方披露环境信息,但要求交易需获得环境许可。许可要求的履行无疑会导致环境信息的披露。环境许可并未反映了所有的环境风险或义务,特别是许可的基础是0级环境审计的时候。0级审计是由企业实施,而不是像1级和2级审计那样由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环境尽职调查在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转让中成为惯常程序。最典型的环境尽职调查出现在大型的私人石油和电力领域。当法律要求取得环境许可时,卖方有时不得不准备一份详细的环境审计报告以说明潜在的环境义务。
参考文献:
[1]Law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Romania
[2]Roxana Ionescu ,An Overview on Environment Law in Romania, Published in PLC Cross-border Environment Handbook, 2008-2009.
[3]Claudiu Manta ,Types of liability in Romanian environmental law, Faculty of Legal Sciences, University, “Constantin Brancusi”.
(作者简介:罗永丰(1989—),男,江西赣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从事环境法研究。)
关键词:环境法律;罗马尼亚;欧盟
罗马尼亚的环境法较为完善,加入欧盟前后,移植了很多欧盟的环境立法。立法形式多样,国会立法是主要形式,同时也有政府规章和决定。后者通常用于移植欧盟环境指令。欧盟的法规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化学品及跨境转移有害物质方面。同时罗马尼亚是很多双边和国际公约、条约的缔约国。本文以1995年颁布的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为基础介绍该国环境法基本情况。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伦理价值观念的体现,立法目的决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方向。环保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规范环境保护,最终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1可持续发展提出以来,得到广泛认可,被认为是环境法的帝王条款。可持续发展包含五层含义,(1)认可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权利,(2)要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3)应该用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获取资源,(4)努力做到后代人的平等,(5)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组成部分。该立法目的条文简洁明了,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符合环境法立法趋势。
基本原则包括谨慎决策原则、损害预防原则、生态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存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六个战略要素(strategic elements)包括移除严重污染物;建立国家综合环境监测体系;持续使用;改善或修复环境质量;保证公众参与;开展国际合作。
二、权利、义务与职权
“政府认可人人都有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是该国对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为保障环境权,法律规定环境信息获取权,环境结社权,听证权,环境诉讼权,以及环境损害赔偿权。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是所有公共行政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义务。为了明确义务内容,该法规定“职权与义务”(prerogatives and responsibilities)一章。职权(prerogative)一词反映出该法的公法性质。
该章對环保行政机构、其他机构的职权与义务以及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进行规定。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中央环保机构负有的职权和义务,包括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环境战略、实施行政立法权、建立监测系统以及行政惩罚权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列举行政机构的职权有助于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图景。第二部分规定了中央其他部门以及地方公共管理部门的环保职责,明确各部门有协助中央环保部门的义务。科技部明确了“环保优先”的职责理念,“应当将环保部问题作为优先事项来改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案”。第三部分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申请环境许可证、协助审查、遵守环境指令、污染通知义务,以及合理处置废弃物等。
三、机构设置
罗马尼亚的环保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且由于法律规定环保是所有公共行政机构的义务,环保事务的执行会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它们必须积极参与环境法规的解释和实施。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3个部门负责环保事务,分别是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MESD)、国家环保局(NEPA)和国家环境警察(NEG)。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MESD)是中央环保机构。它负责制定政策,协调、监督其他环保部门,以及完成欧盟规定的报告义务。国家环保局(NEPA)是环保执行机构,通过各地方环保局负责环保许可程序。它还接管了2007年12月解散的国家危险化学品局的职能。国家环境警察(NEG)是主要的执法力量,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罗马尼亚环境法得到了更为有效的实施。国家环保警察在确保企业遵守环境义务方面更加积极主动,更多参与处理环境事故,包括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该国采取了很多措施改善国家环境警察的活动,在2007年实施了新的调查程序。企业的环境守法义务在过去不被重视,如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得益于公众更加关注环境事务。国家环保警察执法活动的增多也促进了企业态度的转变。
(二)地方层面有区环保局、县环保局和特定区域环境机构,直属于国家环保局。所谓特定区域环境机构是为保护特定自然保护区环境,确保环境法规实施而建立的环境机构,如多瑙河三角洲生物圈保护区环境分局。
四、管理制度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管理制度逐渐与欧盟接轨,现行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许可制度
综合许可制度,即是否要取得环境许可取决于活动类型、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将影响到的环境要素。罗马尼亚区分了对环境有显著影响和对环境没有显著影响的两类活动,区分的关键在于活动所指向的对象(by reference to their object of activity)。
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都要求获得环境许可。许可类型则取决于项目所在地等因素,例如水源区项目需要取得水资源管理许可。如果活动转变成对环境有显著影响,也需取得许可文件。项目建设阶段的许可包括规划许可和环境批准。规划许可是规划审批过程中由公共管理部门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进行的批复。例如土地项目规划。这种许可的效力与规划的效力是相对应的,除非两者同时发生修改。环境批准是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进行修改需要取得的许可。
(二)水污染防治制度
水污染防治制度主要由环保法和水法规定。在罗马尼亚,进行可能对水体造成直接影响的活动需要取得水管理许可证和水管理授权。水管理许可证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取得。水管理授权是与地表水、地下水或者河岸滩涂有关项目在试运转前必须取得的一种许可。该授权保证被许可人利用地表水进行饮用、工业用途和航行的权利。无需申请许可的项目,项目所有人在开工前要报告该项目符合法律要求。除非取得许可,禁止向水中排放污染物。例如拥有水管理授权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排放废水。违法行为将面临高达4万3千美元的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追究以及环境损害民事诉讼。 (三)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和气候变化
環保法和2000年第243号政府指令是规制大气污染主要法规,在特定领域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则,如挥发性有机混合物排放法规。根据这两部法律,只有在遵守法规和相关环境授权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排放废气。安装温室气体排放装备需要取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企业要求向环境基金缴纳特殊的税。违法需要接受包括高达8700美元行政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在气候变化方面,罗马尼亚根据欧盟标准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并加入了欧盟市场。2005-2007以及2008-2012年的配额计划已经由欧盟和罗马尼亚政府通过。但是市场才刚对该体系表现出兴趣。除了排放交易体系之外,罗马尼亚也积极实施京都议定书采纳的其他机制,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
(四)环评制度
2006年第1213号政府决议规定了罗马尼亚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当某项活动被认为对环境产生损害时,需要进行环评。环评是建设阶段取得环境审批的一部分。罗马尼亚区分了两类活动,一类是必须进行环评的,例如发热厂、综合性的化工设备等,另一类是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是否进行环评的项目。环评的内容则根据具体的项目内容来确定。如果在建设阶段未进行环评,主管机关将会要求进行环境审计。审计的强度将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所处环境来确定。例如一个项目无法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将会进行一级审计。环境审批是建立在环评的基础之上,如果发现某个项目未通过环评却开工建设,将罚款高达两万六千美元,强制拆除,土地归还给当地政府。
(五)救济机制
污染者付费是环保法的主要原则之一。罗马尼亚移植了欧盟的《环境救济指令》作为本国环境救济法案。该法案提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任何人都能够以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必证明所有者或占有者引起污染中的过错。
罗马尼亚规定NGO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不必考虑谁是直接受害人。这一条款为NGO活动扫清了障碍。环保NGO的活动在近几年稳步增加。在最近的一个案子里,多个NGO的联合行动成功阻止政府批准企业用氰化物的方式探矿。
五、资产转让中的环境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体制下,资产转让频繁。企业资产转让中常遇到环境责任分担问题。一般来说,每个污染者必须对自身造成的污染负责。在实践中,购买者有时要对已经存在的污染负责。买卖双方可能达成如何分配环境责任的协议。协议一方会对一方的责任进行豁免,前提是这个豁免并不是全部,不包括未考虑在内的债务人责任。而且这项豁免并不使双方免受第三方基于侵权的诉讼。假如这项转让是涉及可能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的活动,卖方需要在转让前取得环境许可。
买卖双方应当对环境许可证中规定的义务划分取得一致,并在交易结束前60天内通知国家环保局。该环境义务的划分条款具有公共性质。因此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环保部门要求审查该条款。在条款实施前,环保机构和第三方没义务考虑该条款。然而如果环境责任应当由卖方承担,买方应当基于环保义务条款对卖方提起诉讼。
法律不要求卖方披露环境信息,但要求交易需获得环境许可。许可要求的履行无疑会导致环境信息的披露。环境许可并未反映了所有的环境风险或义务,特别是许可的基础是0级环境审计的时候。0级审计是由企业实施,而不是像1级和2级审计那样由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进行。
环境尽职调查在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转让中成为惯常程序。最典型的环境尽职调查出现在大型的私人石油和电力领域。当法律要求取得环境许可时,卖方有时不得不准备一份详细的环境审计报告以说明潜在的环境义务。
参考文献:
[1]Law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Romania
[2]Roxana Ionescu ,An Overview on Environment Law in Romania, Published in PLC Cross-border Environment Handbook, 2008-2009.
[3]Claudiu Manta ,Types of liability in Romanian environmental law, Faculty of Legal Sciences, University, “Constantin Brancusi”.
(作者简介:罗永丰(1989—),男,江西赣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从事环境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