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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之后,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纷纷高调出炉,并根据物权法进行了审判。民众期待物权法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在诸如拆迁与征地等方面滥用权力的一把利剑,成为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酝酿达1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以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为主要目的民事法律,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实施可谓众望所归。在以尊重人权、注重和谐的当今中国社会,物权法的实施更是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增加了一个重量级的砝码。
各地第一案浮出水面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法院依据物权法判被告刘某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赔偿租金损失4855元(详见本期“拍案说法”栏目)。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成为物权法生效的标志性事件。
除此之外,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说:“物权法出台之前,有些在维权的时候,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欠缺,因为原来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细则,现在物权法已施行,有这个相应的规定的时候,老百姓自然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物权法是基本法,效力层次是比较高的,各地纷纷涌现‘物权法’第一案的现象是很正常的。”
有律师指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当中,不时会有地方政府漠视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出现,而且少数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物权的行为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期待物权法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在诸如拆迁与征地等方面滥用权力的一把利剑,成为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而作为承担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与施行也理当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一合理期待。谢通祥认为:“就此而言,尽管人们乐意看到物权法条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应用,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才称得上‘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出现。”
物权法增强维权意识
“前几天从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就想,也许它能帮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诉了。”10月19日,北京沈先生对记者说。
据沈先生讲,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还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这样的案子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又写进了物权法中。就保护力度来讲,民法通则也是法律,也是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物权法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说,物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新法出台后,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石清盼介绍,物权法当中也规定了很多对物权保护的措施,当权利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确认权利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获得救济,比如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修复不能返还的,则要赔偿损失。当利益受到侵害时,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则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物权法生效增强了业主的维权意识,对物业公司也是挑战。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张莲惠对记者说:“《物权法》出来以后,业主的维权意识有了新的提升。物业公司也面临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新情况,物业公司必须要研究它,吃透它,才能应对。尤其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和约等方面,就更需要谨慎和仔细了,有很多敏感的问题要在合同里面约定好,并且细化。”物权法还需不断细化
“目前,很多当事人对物权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无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像当事人所期待的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石清盼说。
10月9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小区停车位纠纷案件。原告九龙山庄业委会将小区物业诉上法庭,向其索要100余万元小区车位近10年来的停车费。
根据九龙山庄业委会的计算,从1997年入住至今,小区内的85个停车位的出租收益达150多万元。扣除适当的管理成本,至少还有近100万元入了物业公司囊中。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100万元收入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共有。
然而,有法律人士却指出,法不溯及既往,1997年至今的费用争议用现行法律来判定难获支持;此外目前物权法存在不少法律盲点,小区车位的所属权该如何界定仍属一大难题。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说:“很多人都把希望寄托于物权法,希望它能够打破目前小区内物业垄断车位的局面。但有很多细节显然不在物权法的规定之内,也导致一些具体的纠纷案件仍难以解决。”
《物权法》实施当日,广州市即出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这是地方政府对《物权法》作出的首个回应。广州市的这一规定虽然不会使总房价不会,但是对住房各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明示,无疑会使老百姓的住房消费更加明确和清晰,同时也制止了一些开发商“霸王条款”的不合理约束。
但是,除了对车位的问题规定不清,《物权法》对于物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房屋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物权法》还有待完善,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需要尽快出台。
酝酿达13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以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为主要目的民事法律,物权法的颁布以及实施可谓众望所归。在以尊重人权、注重和谐的当今中国社会,物权法的实施更是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增加了一个重量级的砝码。
各地第一案浮出水面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法院依据物权法判被告刘某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赔偿租金损失4855元(详见本期“拍案说法”栏目)。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成为物权法生效的标志性事件。
除此之外,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说:“物权法出台之前,有些在维权的时候,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欠缺,因为原来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细则,现在物权法已施行,有这个相应的规定的时候,老百姓自然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物权法是基本法,效力层次是比较高的,各地纷纷涌现‘物权法’第一案的现象是很正常的。”
有律师指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当中,不时会有地方政府漠视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出现,而且少数地方政府侵犯公民物权的行为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期待物权法能成为制约地方政府在诸如拆迁与征地等方面滥用权力的一把利剑,成为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而作为承担着通过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与施行也理当能够满足人们的这一合理期待。谢通祥认为:“就此而言,尽管人们乐意看到物权法条款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得到援引,但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应用,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就其实质性意义而言才称得上‘中国物权法第一案’的出现。”
物权法增强维权意识
“前几天从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就想,也许它能帮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诉了。”10月19日,北京沈先生对记者说。
据沈先生讲,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还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这样的案子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又写进了物权法中。就保护力度来讲,民法通则也是法律,也是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物权法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说,物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新法出台后,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石清盼介绍,物权法当中也规定了很多对物权保护的措施,当权利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确认权利的归属;如果当事人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获得救济,比如可以要求赔偿,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修复不能返还的,则要赔偿损失。当利益受到侵害时,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则可以成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物权法生效增强了业主的维权意识,对物业公司也是挑战。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张莲惠对记者说:“《物权法》出来以后,业主的维权意识有了新的提升。物业公司也面临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的新情况,物业公司必须要研究它,吃透它,才能应对。尤其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和约等方面,就更需要谨慎和仔细了,有很多敏感的问题要在合同里面约定好,并且细化。”物权法还需不断细化
“目前,很多当事人对物权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无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像当事人所期待的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石清盼说。
10月9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小区停车位纠纷案件。原告九龙山庄业委会将小区物业诉上法庭,向其索要100余万元小区车位近10年来的停车费。
根据九龙山庄业委会的计算,从1997年入住至今,小区内的85个停车位的出租收益达150多万元。扣除适当的管理成本,至少还有近100万元入了物业公司囊中。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100万元收入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共有。
然而,有法律人士却指出,法不溯及既往,1997年至今的费用争议用现行法律来判定难获支持;此外目前物权法存在不少法律盲点,小区车位的所属权该如何界定仍属一大难题。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说:“很多人都把希望寄托于物权法,希望它能够打破目前小区内物业垄断车位的局面。但有很多细节显然不在物权法的规定之内,也导致一些具体的纠纷案件仍难以解决。”
《物权法》实施当日,广州市即出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这是地方政府对《物权法》作出的首个回应。广州市的这一规定虽然不会使总房价不会,但是对住房各项共有建筑面积进行明示,无疑会使老百姓的住房消费更加明确和清晰,同时也制止了一些开发商“霸王条款”的不合理约束。
但是,除了对车位的问题规定不清,《物权法》对于物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房屋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等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物权法》还有待完善,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需要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