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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通知》明确,社会团体发展会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收取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会费,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收取捐助款、赞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