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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购进的货物或者自产产品用于自用,都会面临税收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法对这些业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自身的情况不同,使得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对于这一经济业务的处理方法和结果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产品,由于对企业自用产品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会对这一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有所不同,间接地影响了企业成本、利润以及税负等的结果。那么究竟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应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呢?笔者以下首先根据相关税收和会计法规,探讨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制度依据。紧接着具体结合自身会计实务工作的体会浅谈一下。
【关键词】自用产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浅谈
一、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制度依据
1.税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法条例及相关细则都一致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应该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征收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
2.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法律和准则都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在燃气销售企业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在会计实务中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虽然我国相关税收制度直接、间接都规范了税收实务。在税收的实务中,对于企业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企业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尤其对于燃气销售企业这样一个特殊行业,它以燃气的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对于它而言, 大部分销售的产品属于外购货物,由于其产品性质的特殊,购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才能够配送销售给不同的用户。因此,对于燃气销售企业而言,其营业成本中,主要是由配送成本和外购气源成本两个部分组成的。
1.纵观燃气销售企业的生产流程,其外购货物如果进入了生产流通环节,并实现了增值,这就符合了国家税收法规关于增值税征税的原理,国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征收增值税。基于对外购货物实现增值的理解以及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根据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非应税项目耗用做了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工程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和“经营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参照作业成本法是对企业制造成本法的重分类,在制造成本法中,增值作业与非增值作业均构成生产成本。在燃气销售企业中,燃气的输配费用,确是燃气企业为完成销售目标的必需成本。由此判断,输配成本与购气成本是企业为实现销售而必须的两块独立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购进燃气自用,应作为外购货物按其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进项税处理:
借:工程成本
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经营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两种处理结果相比较,后者的实务处理更符合税法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燃气销售企业的现金支出、成本费用的列支都会大大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随之减轻,燃气销售企业经营利润最终也会逐渐增加。
三、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1.财务和税收有关部门应该共同制定自用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使其既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又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要将此办法补充到企业的具体指定中去,尤其是一些特殊企业。
2.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对企业自用业务在处理上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即:一方面要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交纳各种税金。
四、结语
无论是企业购进货物自用还是将自己的产品自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都离不开税收的问题。在具体的实务中,尤其是燃气销售企业这样的特殊行业的特殊产品,我们要根据实际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要在不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多的考虑企业的经济利润,本文以上只是针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的几点建议,如何在具体的实务中,进行会计与税务的处理,是每个财会从业人员值得深思和探索的。
参考文献:
[1]李志兰.关于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J].财务与会计,1996年06期
[2]王章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考[J].会计师,2009年05期
[3]苏琪.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J].新会计,2010年06期
[4]黄成利,陈冬梅.企业产品自用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8年05期
[5]王芳.燃气公司自用燃气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问题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3年13期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关键词】自用产品;会计与税务处理;浅谈
一、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制度依据
1.税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法条例及相关细则都一致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应该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征收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
2.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法律和准则都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在燃气销售企业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在会计实务中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虽然我国相关税收制度直接、间接都规范了税收实务。在税收的实务中,对于企业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企业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尤其对于燃气销售企业这样一个特殊行业,它以燃气的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对于它而言, 大部分销售的产品属于外购货物,由于其产品性质的特殊,购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才能够配送销售给不同的用户。因此,对于燃气销售企业而言,其营业成本中,主要是由配送成本和外购气源成本两个部分组成的。
1.纵观燃气销售企业的生产流程,其外购货物如果进入了生产流通环节,并实现了增值,这就符合了国家税收法规关于增值税征税的原理,国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征收增值税。基于对外购货物实现增值的理解以及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根据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非应税项目耗用做了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工程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和“经营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参照作业成本法是对企业制造成本法的重分类,在制造成本法中,增值作业与非增值作业均构成生产成本。在燃气销售企业中,燃气的输配费用,确是燃气企业为完成销售目标的必需成本。由此判断,输配成本与购气成本是企业为实现销售而必须的两块独立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购进燃气自用,应作为外购货物按其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进项税处理:
借:工程成本
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经营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两种处理结果相比较,后者的实务处理更符合税法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燃气销售企业的现金支出、成本费用的列支都会大大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随之减轻,燃气销售企业经营利润最终也会逐渐增加。
三、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1.财务和税收有关部门应该共同制定自用货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使其既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又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要将此办法补充到企业的具体指定中去,尤其是一些特殊企业。
2.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对企业自用业务在处理上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正确协调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即:一方面要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交纳各种税金。
四、结语
无论是企业购进货物自用还是将自己的产品自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都离不开税收的问题。在具体的实务中,尤其是燃气销售企业这样的特殊行业的特殊产品,我们要根据实际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要在不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多的考虑企业的经济利润,本文以上只是针对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的几点建议,如何在具体的实务中,进行会计与税务的处理,是每个财会从业人员值得深思和探索的。
参考文献:
[1]李志兰.关于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J].财务与会计,1996年06期
[2]王章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改进思考[J].会计师,2009年05期
[3]苏琪.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J].新会计,2010年06期
[4]黄成利,陈冬梅.企业产品自用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8年05期
[5]王芳.燃气公司自用燃气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问题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3年13期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