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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推行,使嫌疑犯陈述的供词更为确定,规范了检察技术人员的执法行为,对嫌疑犯自身权力和利益等方面的维护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且有显著的应用效果。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有较多的问题产生。
关键词: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录音录像;应用方法
一、职责的明确,对合法性的讯问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证明
在原有的侦查讯问模式中,问讯工作的开展是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不仅没有律师的介入,而且也不存在录音、录像的记录和再现工作,导致犯罪嫌疑人时常出现翻供现象,并多将原因归于检察机关的违法讯问上。而目前存在的不公开的讯问方式也会容易导致人们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误解、质疑甚至是恶意中伤现象,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审录分离”的原则进行实行,将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分离,在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参与进去,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技术保障做好、提供技术支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复制、录制、备份、移送归档、设备的维护及管理等。同步录音录像科技手段的运用,真实、完整地将讯问活动记录下来,在阳光之下开展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不仅对全面跟踪记录侦查讯问整体情况,使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得到有效证明,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有翻供现象产生。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在当场同步录音录像中参与进来,可以在监督作用下开展侦查讯问活动,从制度层面将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的发生得到遏制,增强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使口供主义的影响得到逐步消除,有效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质量。
二、严格程序,使检查审讯人员的监督得到有效加强
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应对高检院和上级院下发的实施细则进行严格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将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得到有效加强:
(1)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第91、92、93、94条的规定进行执法。
(2)禁止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引诱、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对供述进行获取。
(3)开始讯问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告知正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4)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逃脱、自杀、行凶、自伤以及其他危险行为,禁止对戒具进行使用。
技术人员应在讯问过程中,针对审讯人员的体罚、刑讯逼供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提醒并制止,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可能产生的利诱、威胁等言辞,检察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制止和更正,使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得到有效保障。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对讯问过程进行记录,全程开展录音或录像工作,使其完整性得到有效保障。
三、规范化操作,对高检院提出的四项原则实施严格遵守
“客观真实、程序规范、全程录制、严格保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几项规定原则。在工作中,应对该原则进行严格执行,并结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实施操作。同时,还应对以下问题进行关注:
1.录制讯问场景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技术规范要求,对以下三个画面进行录制:第一,录制审讯室的全景。第二,录制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第三录制犯罪嫌疑人说话时的面部特征,并在讯问过程中,注意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的改变。
2.讯问场景的连续性
(1)确保每一次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都处于全程连续状态。
(2)在录音录像的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对录音录像记录进行制作,并载明录音录像的事由、开始及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从录音录像范围内离开的时间和原因、结束录音录像的时间和原因以及签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名字,全面反映出录音录像过程中的实际状况。
3.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应由犯罪嫌疑人确认试听资料,并签字后由技术人员实施保管。为了避免所形成的录音录像带母带产生不必要的磨损,应同时对两份资料进行制作,一份作为母带,由技术人员封存后交至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而另一份则作为试听资料证据进行使用,由侦查人员进行保存。
四、素质的提升,与检查技术工作需要相适应
同步录音录像在检查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能够使检察技术人员不仅作为讯问活动的参与者,而且也是讯问活动的监督者,有效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个人素质。首先,技术人员应对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的学习进行迅速加强,做到懂法、知法及严格执法,各尽其职。同时,还应对设备的熟练操作、维护及保养等技术水平进行提高,使其具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对每一次审讯全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任务做到及时、准确地完成。其次,转变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及思维方式,使侦查人员将讯问提纲做好,在讯问技巧和策略上多下功夫,在讯问中做到摆事实、讲道理,有效将侦查讯问水平得到提升,接受技术人员的监督,使口供主义造成的影响得到逐步消除。第三,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实施固定,避免有翻供问题产生。一旦事后对侦查讯问活动中笔录的合法性产生异议,技术人员可根据试听资料证据,有效证明讯问过程的相关资料,将争议得到有效解决,确保侦查人员免受无根据的刑讯逼供及其他方面的指控,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事后随意翻供条件得到有效消除。通过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检查技术工作向一个新的台阶迈入。
五、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信度得到提高,提升检察部门的办案速度,各相关部门应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得到不断贯彻落实,使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得以完善,并对相应的解决对策找出,避免讯问过程中有翻供或刑讯逼供的现象产生,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通过严格执法,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使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参考文献:
[1]郭欣,周清水.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03):16-18
[2]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0(03):12-13
[3]张兆松.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03):24-25
关键词: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录音录像;应用方法
一、职责的明确,对合法性的讯问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证明
在原有的侦查讯问模式中,问讯工作的开展是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不仅没有律师的介入,而且也不存在录音、录像的记录和再现工作,导致犯罪嫌疑人时常出现翻供现象,并多将原因归于检察机关的违法讯问上。而目前存在的不公开的讯问方式也会容易导致人们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误解、质疑甚至是恶意中伤现象,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审录分离”的原则进行实行,将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分离,在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参与进去,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技术保障做好、提供技术支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复制、录制、备份、移送归档、设备的维护及管理等。同步录音录像科技手段的运用,真实、完整地将讯问活动记录下来,在阳光之下开展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不仅对全面跟踪记录侦查讯问整体情况,使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得到有效证明,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有翻供现象产生。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在当场同步录音录像中参与进来,可以在监督作用下开展侦查讯问活动,从制度层面将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的发生得到遏制,增强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使口供主义的影响得到逐步消除,有效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质量。
二、严格程序,使检查审讯人员的监督得到有效加强
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应对高检院和上级院下发的实施细则进行严格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将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得到有效加强:
(1)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第91、92、93、94条的规定进行执法。
(2)禁止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引诱、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对供述进行获取。
(3)开始讯问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明确告知正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4)若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逃脱、自杀、行凶、自伤以及其他危险行为,禁止对戒具进行使用。
技术人员应在讯问过程中,针对审讯人员的体罚、刑讯逼供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提醒并制止,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可能产生的利诱、威胁等言辞,检察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制止和更正,使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得到有效保障。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对讯问过程进行记录,全程开展录音或录像工作,使其完整性得到有效保障。
三、规范化操作,对高检院提出的四项原则实施严格遵守
“客观真实、程序规范、全程录制、严格保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几项规定原则。在工作中,应对该原则进行严格执行,并结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实施操作。同时,还应对以下问题进行关注:
1.录制讯问场景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技术规范要求,对以下三个画面进行录制:第一,录制审讯室的全景。第二,录制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第三录制犯罪嫌疑人说话时的面部特征,并在讯问过程中,注意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的改变。
2.讯问场景的连续性
(1)确保每一次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都处于全程连续状态。
(2)在录音录像的同时,技术人员还应对录音录像记录进行制作,并载明录音录像的事由、开始及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从录音录像范围内离开的时间和原因、结束录音录像的时间和原因以及签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名字,全面反映出录音录像过程中的实际状况。
3.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同步录音录像之后,应由犯罪嫌疑人确认试听资料,并签字后由技术人员实施保管。为了避免所形成的录音录像带母带产生不必要的磨损,应同时对两份资料进行制作,一份作为母带,由技术人员封存后交至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而另一份则作为试听资料证据进行使用,由侦查人员进行保存。
四、素质的提升,与检查技术工作需要相适应
同步录音录像在检查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能够使检察技术人员不仅作为讯问活动的参与者,而且也是讯问活动的监督者,有效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个人素质。首先,技术人员应对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的学习进行迅速加强,做到懂法、知法及严格执法,各尽其职。同时,还应对设备的熟练操作、维护及保养等技术水平进行提高,使其具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对每一次审讯全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任务做到及时、准确地完成。其次,转变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及思维方式,使侦查人员将讯问提纲做好,在讯问技巧和策略上多下功夫,在讯问中做到摆事实、讲道理,有效将侦查讯问水平得到提升,接受技术人员的监督,使口供主义造成的影响得到逐步消除。第三,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实施固定,避免有翻供问题产生。一旦事后对侦查讯问活动中笔录的合法性产生异议,技术人员可根据试听资料证据,有效证明讯问过程的相关资料,将争议得到有效解决,确保侦查人员免受无根据的刑讯逼供及其他方面的指控,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事后随意翻供条件得到有效消除。通过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检查技术工作向一个新的台阶迈入。
五、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信度得到提高,提升检察部门的办案速度,各相关部门应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得到不断贯彻落实,使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得以完善,并对相应的解决对策找出,避免讯问过程中有翻供或刑讯逼供的现象产生,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通过严格执法,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使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参考文献:
[1]郭欣,周清水.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1(03):16-18
[2]瓮怡洁.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0(03):12-13
[3]张兆松.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03):24-25